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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处理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问题

来源: CMA官方订阅号 编辑:Brown 2022/01/18 09:46:50 字体:

近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公告称,自2022年1月1日起,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如何正确处理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问题

近年来,文娱行业等高收入群体偷逃税的新闻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此前曝光的网络直播行业偷逃税主要手段就包括,通过设立独资合伙企业,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个税的收入性质转换为经营所得个税,至终以核定征税方式大幅降低税负实现偷逃税款。

收益性质转换避税再行不通

只针对权益性投资。此次税收变化只针对“权益性投资”,且是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往,高净值人群热衷于设立独资合伙企业,可以规避股权转让等权益性资产带来的税收。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人投资人取得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且在某些城市对于独资合伙企业是按照核定征收方式交税的,这就给一些人留下了借道“核定征收”进行避税的机会。

查账征收堵个税漏洞。公告要求,独资合伙企业应自持有上述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公告实施前独资合伙企业已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应当在2022年1月30日前向税务机关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的情况。税务机关接到核定征收独资合伙企业报送持有权益性投资情况的,调整其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的区别

核定征收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准确确定纳税人应纳税额时,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它的初衷是对小微企业主体实施的一种简化管理措施,但实际上却被一些文娱、网络主播等通过成立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利用核定征收方式来大幅度降低税负;同时,还有一些地方为了招商引资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被一些群体滥用。

实行查账征收政策后,股权转让所得将以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实际发生的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计算,即堵上了通过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来避税的漏洞,有利于维护税收公平和严肃性,落实高收入者多纳税的税负公平原则,发挥好二次分配中税收促进公平的作用。

处理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税问题

建立或完善权益性投资活动的会计核算管理。新规出台后,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将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势必对这些企业的税收遵从与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原先适用核定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应充分了解查账征收的合规要求,必要时引入专业力量,尽快根据要求建立健全账簿、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降低税务合规风险。

关注后续实践并及时正确履行权益性投资信息报送义务。公告要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在持有权益性投资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情况。实践中各类权益性投资的情况不一,企业须密切关注具体的执行细则,如具体报送哪些信息,以哪种格式报送等,同时还应确保信息报送准确,避免因报送不实信息而受到相应处罚。对于已经持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更应抓紧时间在1月30日之前完成信息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重新审视现有或计划中的相关投资架构。部分投资者可能已将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持有权益性投资的安排引入到其现有或计划的投资架构,并依赖不规范的核定征收获得降低税负的效果。公告实施后,显然将给这一类投资架构带来较大的税务风险,进而对是否能够实现其原先设定的商业目标造成不利影响。

可能受此影响的投资者有必要借此机会重新审慎核查相关安排的合理性与合规性,及时引入专业力量协助研判是否需要实施合理的调整。在未来的投资架构规划中,投资者也应摈弃对不当税务安排的依赖,避免由此而引发的潜在税务风险。

了解符合条件的可免税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二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需符合以下五项条件:一是投资的性质为权益性投资。二是被投资方只能为居民企业。三是投资方一般为居民企业。如果投资方为非居民企业,则仅限于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且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与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

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股息、红利的股权、债券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股息红利的财产。四是投资的方式为直接投资。五是投资的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股票,要求投资时间必须是连续持有12个月以上(包括12个月),不足12个月的不得免税。

明确分配溢价资本公积暂不征税。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由于股票溢价发行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本身为后来投资者投入的成本,此部分转股分配属于投资成本的分配,不属于税后留存收益,因此,国税函〔2010〕79号文件规定转股分配时暂不缴税,但在转让或处置股权时需要缴税。

关于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股权投资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规定,企业对外进行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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