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国税函[1998]43号
颁布时间:1998-02-11 发文单位: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邮电部中保集团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得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701号)转发给你们。为作好这次专项检查,省局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对象及范围
(一)邮电部所属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邮政、电讯、邮票公司及邮电部所属的汇总纳税的工业、供销企业。检查范围包括省、地(市)级局(公司及分公司),根据检查的需要,可延伸检查到县(市)级局(公司及分公司)。
(二)中保集团所实行汇总纳税的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检查范围包括省、地(市)、县(市)级分支公司。
二、检查年度一般为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情况,1996年度已经检查过,查出问题未作处理的,这次检查一并处理。重大偷逃税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三、检查的内容
(一)邮政部门:函件汇兑收入、包件收入、机要通讯收入、报刊发行收入、邮政储蓄收入以及与此有关的处理费、手续费、保管费、租金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
(二)电讯部门:市内、长途电话收入,包括月租费、通话费、专线收入、装移机收入、公用电话收入、无线寻呼收入、移动电话收入、出租电话设备线路收入、会议电话收入、广播电视传送收入、销售和维修通讯器材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上述有关的开户费、手续费收入。
(三)邮票部门:邮品的销售收入、集邮协会的会员费收入及产生的利息收入。预收集邮邮品款的利息收入。
(四)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分保收入、手续费收入、手续费支出。
(五)邮电部门、保险公司的成本费用等支出的扣除检查,应根据两个行业的不同特点进行纳税调整,税法有规定的按税法规定执行,税法无规定的按行业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四、几项政策规定
(一)实行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一律不得自行抵补亏损,已经抵补的要调整纳税,并按已抵补数额给予处罚。
(二)邮电部直属企业投资兴办的其他国有独资企业,不属于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和单位,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为纳税人,税款按适用税率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邮电部门按财政部或劳动人事部审核批准的工效挂钩工资基数,由邮电部门逐级分解到各基层单位,并报当地国税机关备案的,可如实扣除,同时扣除三项基金。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四)邮电部门的邮电附加费,市话初装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33号文件规定属于政府性基金(收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五)保险公司发放的工资按计税工资扣除,并按计税工资提取三项基金,超过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五、几项工作要求
(一)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年度终了后向上一级管理机构报送年度决算报告后,即可认为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或应由上一级弥补的亏损)已经清算完毕。各级国税机关可按检查要求直接进行检查。
(二)检查中发现违反规定或与汇总上报数不符而减少应缴所得税的,事实清楚,依据准确,均由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单独就其违反规定的部分,就地补征所得税,并对违纪数额按《征管法》规定给予处罚。
(三)检查中发现多报亏损的,就其多报的亏损额作补税处理,并按《征管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这次专项检查以各地(市)同级税政部门为主,有关部门配合实施税政部门,要对查补税款数额较大或比较复杂难以作出处理决定的个案上报省局,并负责汇总资料和上报检查工作总结。
六、认真总结和作好专项检查的工作报表上报工作检查结束后,各地税务机关要填报《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逐级汇总上报,并附送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分析报告,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加强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和单位就地监督工作的具体意见和建议。
各地市国税机关应于1998年7月10日前,将分行业汇总后的《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统计表》和工作总结分析报告,报送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