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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部分体育项目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陕地税发[2000]159号

颁布时间:1999-08-27 发文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杨凌示范区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一些地市询问,为广大人民群众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单位和个人经营游泳场馆、旱冰场馆、乒乓球场馆、健身健美俱乐部等取得的收入按什么税目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明确如下:对单位和个人为群众提供游泳、滑冰、乒乓球、健身健美等以锻炼身体为目的的体育项目所取得的收入,按"文化体育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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