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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邮政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国家安全厅、陕西省保密局关于禁止非邮政部门办理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通告

颁布时间:2000-01-10 发文单位:陕西省邮政局、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国家安全厅、陕西省保密局

近几年来,我省一些单位和个人无视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或与境内外的一些速递公司建立业务联系,利用自己的传递渠道,擅自经营信函、明信片、文件、帐单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这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邮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规定,破坏了邮政通信的正常秩序,同时也不利于保密部门的监督,造成了政治、经济、国防等国家秘密外泄、危害国家主权和安全。为维护国家安全,保护国家邮政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专营权不受侵犯,防止境内外犯罪分子利用速递渠道进行渗透和破坏活动,进一步加强对速递市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以及《国务院批转关于禁止各单位以及外商在我境内办理速递文件业务的请示》,原邮电部、国家安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止非邮政部门办理速递文件业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件或者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一律由邮政部门统一经营,未经邮政企业依法委托,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此项业务的经营活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对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信件包括信函和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传递的缄封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     (1)书信;     (2)各类文件;     (3)各类单据、证件;     (4)各类通知;     (5)有价证券。明信片是指裸露寄递的卡片形式的信息载体。     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是指以符号、图像、音响等方式传递的信息的载体,具体内容包括:     (1)印有“内部”字样的书籍、报刊、杂志;     (2)具有通信内容的音像制品、计算机信息载体等;     (3)国家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     

三、制作明信片必须先报省邮政局批准,经技术审查合格后方可印制,并接受邮政行业管理的监督。     

四、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原从事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并自觉停止经营活动,一律交由邮政部门统一办理和管理。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继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经检查或举报发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五、任何非邮政部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从事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寄递业务的,未经邮政企业委托和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登记注册。     

六、各级邮政、工商行政管理、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将联合对社会违规收寄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物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行为进行清理整顿,对违规单位和个人,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的将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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