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18〕27号
颁布时间:2018-12-26 发文单位:null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直有关部门:
为强化预算约束,规范省级信息化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26日
河北省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预算约束,规范省级信息化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河北省信息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的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安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和由其他省直部门预算安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组成。
根据信息化建设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信息化建设需求的省直预算部门,可向省发展改革委申请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汇总项目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预算草案,按法定程序呈报审查审议。
第四条 省委网信办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初审,提出资金安排初步建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预算信息化建设建议计划,监督项目实施,会同省财政厅研究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第六条 省直预算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录入财政项目库,执行年度预算,监督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章 支出事项分类
第七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支出事项及分类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费、信息系统开发购置费、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和其他费用等方面。
第八条 项目前期费是指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发生的管理性费用。主要包括勘察费、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及项目其他前期费用等。
第九条 信息系统开发购置费是指信息系统委托专业机构开发或从特定渠道购买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机房建设或改造费是指项目用房的新建或对原有用房的装修改造费用等。
第十一条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是指信息化主机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购置及其安装费用等。
第十二条 其他费用是指在建设期内发生的与信息化建设项目相关的未列入上述项目的费用。
第十三条 同一信息化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当由一个渠道一项财政资金安排项目预算。
第三章 项目预算编制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统一管理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组织编制省级基本建设项目预算建议计划,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建议计划、项目概算以及项目立项时确定的资金来源,编制项目预算建议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审核汇总项目建设单位项目预算建议计划,并作为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内容报送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审核汇总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纳入省级预算草案,按程序将包含项目预算在内的部门预算批复部门。
第四章 项目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省直预算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组织实施,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认真执行,确保按时间进度合理安排支出,原则上当年预算当年执行完毕。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预算使用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自行调整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项目如发生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需增加投资预算的,应当在调整概算后再按原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预算需调减的,应当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预算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直预算部门是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的管理主体,负有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的监管责任。项目建设单位是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的使用主体,在其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负有规范、有效使用资金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直预算部门应当从资金管理、产出和效果合理确定绩效指标和使用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监督的法定监督机构,省直预算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造成损失的,由审计机关依法做出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