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煤炭转化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重组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政办发[2015]57号
颁布时间:2014-07-04 发文单位:null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精神,为有效化解煤炭产能过剩,推动煤电、煤化重组并购,构建我区煤电化整体优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支持煤炭上下游企业重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政府支持符合现行配煤政策的新建煤炭转化项目企业(以下简称转化企业)与拥有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企业按照企业自愿、市场化运作、政策引导的原则进行重组。
二、拥有煤炭资源矿业权并纳入国家开发规划井田的企业,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煤炭转化项目配煤价款标准与转化企业重组,转化企业所占股权对应资源量达到该井田储量49%以上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可的,可视为转化企业的自有矿业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其新建转化项目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完善煤炭资源配置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内政发[2012]126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执行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74号)规定计算的配煤量达到该井田储量70%以上,该井田剩余部分煤炭储量按内政发[2012]126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理。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与转化企业、拥有煤炭资源矿业权的企业签订三方协议,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自治区主管部门优先安排该井田的煤矿核准报批。
三、拥有煤炭资源矿业权企业没有转化项目的,可自己联系也可委托政府介绍,与转化企业重组,且达到第二条标准的,执行第二条的规定。
四、支持已配煤的转化企业与合法煤矿通过资源置换等方式进行重组。
五、转化企业控股煤炭生产企业所属合法煤矿周边有不宜单独设置矿业权的边角资源,可根据煤炭产业政策和开发规划的有关要求配置给该煤矿整合开发,具体程序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92号)规定,新增煤炭资源价款按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煤炭转化项目配煤价款标准缴纳。
六、按照上述要求转让股权、矿业权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可不再履行审批程序直接办理相关手续。
七、认真落实国家关于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
八、转化企业与煤炭生产企业重组中的特殊事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可另行研究。
2015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