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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财规〔2018〕13号

颁布时间:2018-07-10 发文单位:null

河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各县(市、区)财政局,雄安新区管委会: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安排以及下达2017年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10日 河北省“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资金管理,根据《彩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4号)、《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体育总局令第67号)、《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财综〔2012〕15号)和《财政部关于“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安排以及下达2017年资金的通知》(财综〔2017〕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十三五”时期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地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助资金),是指“十三五”时期中央财政从其所集中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用于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中央补助资金使用应当充分彰显社会公益性,重点向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提出要求的重大民生项目倾斜,向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困难行业和弱势群体倾斜,向补“短板”的社会公益事业倾斜。资金投向包括:社会福利、体育、教育、红十字、残疾人、文化、扶贫、法律援助、城乡医疗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领域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和社会公益活动。 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补齐短板”的思路,本着“缺什么补什么”原则,统筹考虑“十三五”时期本地区不同区域、人群、领域的社会公益事业需求,注重与本地留成彩票公益金统筹安排使用,集中精力重点解决好突出问题,防止“撒胡椒面”,提升资金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要坚持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中央补助资金应编制项目规划,并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规划和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谁编制、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第六条 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及雄安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所辖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下同)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编制2018-2020年中央补助资金支持本地区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规划,并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市县财政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对项目规划的合规性、合法性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市县自行据实确定。 项目规划应严格按照本管理办法明确的资金投向范围确定中央补助资金的具体投入领域,各设区市投入领域原则上控制在1至2个公益领域。 项目规划应包括以下内容:规划概况、地区分布、时间安排、可行性和必要性、公益意义、投入规模、资金来源、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如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 第七条 各市县有关部门应按照项目规划及年度预算编制要求等,逐年确定当年具体扶持项目。其中,市县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项目申报、审核,提出项目资金安排建议,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是否符合规划支持方向和中央补助资金使用要求进行审核;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所辖县项目是否符合项目规划和中央补助资金使用要求进行复核。 第八条 为充分体现中央补助资金的公益属性和资金效益,各市县确定的具体项目应严格限定在基本建设设施、设备和社会公益活动。日常性的维护运行或公益性不突出的项目(通过维修改造实现公共服务功能明显提升的项目除外)不予支持。同一项目不得交叉重复申报,中央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中央及省级已经补助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规划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严禁以虚报、伪造项目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条 项目规划和项目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调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部门通过因素法分配中央补助资金,根据各地区域面积、人口数量、财力状况、彩票公益金收入等因素,确定中央补助资金分配额度,并按时限和程序下达资金。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部门下达的补助资金后,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程序编制预算,并按照规定时间及时下达下级财政部门或批复项目主管部门(单位)。 第十三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对资金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应严格按照项目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资金,加快资金支出进度,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专项资金支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中央补助资金的拨付应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扶贫项目等有专门规定的,按照相关专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以提高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引导和撬动社会资金投入,积极推广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整合社会资源,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加大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投入力度。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中央补助资金实施绩效管理,包括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审核、绩效目标批复、绩效执行监控、绩效评价、考核问责等。 第十七条 中央补助资金支持项目均应按规定设定绩效目标,并以细化、量化的绩效指标予以描述,主要包括数量、质量、时效、成本,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未按要求编制绩效目标和绩效指标的项目不得列入预算。 第十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组织对项目主管部门编报的绩效目标进行审核,具体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绩效目标与项目目标的相关性、绩效指标的合理性和可衡量性、与资金的匹配性等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预算执行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绩效运行动态监控机制,并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绩效目标执行监控结果。市县财政部门应加强监控结果应用,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每年预算终了,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绩效自评结果应当作为改进管理、调整财政支出方向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每年3月底前,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全市(含财政直管县)中央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绩效评价报告应包括:项目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目标指标的设定和实现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 第二十二条 切实做好宣传公告工作。中央补助资金资助的基本建设设施、设备或者社会公益活动,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各级财政部门及项目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实施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中央补助资金管理使用中发现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部门统筹协调机制和部门职责划分,科学合理组织项目申报实施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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