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4-05-09 发文单位:null
各金融机构:
为规范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4月9日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顺利发行,保护申请人和债券承销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代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并符合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资格条件的金融机构。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规定,与承销团成员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本地区债券承销协议。承销协议有效期为3年。
第六条 债券承销团成员按年度实行增补退出机制,主承销商根据上年地方债券承销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5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纪录,信誉良好;
(二)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产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
(三)具有负责债券业务的专职部门和健全的债券投资与风险管理制度;
(四)信息化管理程度较高;
(五)有能力且自愿履行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三章 申请与组建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在申请截止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由申请机构或授权其下属机构递交,格式自定);
(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附件1);
第九条 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规模确定承销团成员数量。从按时递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且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中择优选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
第十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承销额度、机构实力、债券承销经验、债市能力、以及支持新疆经济建设情况五项指标,采用评定方式,从承销团成员中按评价方法,依据各申请人的得分排名,确定一定比例的金融机构作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主承销商。
第十一条 债券承销团成员和主承销商一经确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将书面通知选定机构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承销团成员的增补与退出
第十二条 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退出债券承销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在收到退出申请的30日内受理,终止与其签订的债券承销协议并向社会公布。在受理退出申请前,申请退出的承销团成员应继续履行义务,并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三条 债券承销团成员若当年未承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则取消其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
第十四条 债券承销团成员出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财务状况恶化,难以继续履行债券承销团成员义务的,应当根据债券承销协议的约定退出债券承销团。
退出债券承销团的机构,自退出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加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
第十五条 当债券承销团成员少于规定的数量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可根据发行需要每年增补符合申请条件的金融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增补决定。
第五章 债券承销团成员权利与义务
第十六条 债券承销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商定债券承销协议的条款内容;
(二)对债券发行方式和管理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积极参加债券发行活动,按债券发行条件承销额度承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
(四)按照债券发行文件规定,获取债券手续费收入;
(五)通过规定渠道及时获取债券发行信息;
(六)优先参加债券业务考察和培训;
(七)在本机构当期债券中标额规定比例内进行追加认购。
第十七条 债券承销团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债券发行活动,按时足额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缴纳债券发行款;
(二)做好债券宣传和分销工作,维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信誉;
(三)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及时报送债券发行和分销情况;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接受债券业务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机构出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者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
(五)开通与记账式债券招投标系统相联的专用通讯线路;
(六)参加债券招投标活动,在合理的价格区间内进行理性投标,维护债券发行活动的正常秩序;
(七)在债券承销协议规定的比例范围内,负责债券的投标和承销;
(八)积极参与债券交易,维持债券市场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债券承销团主承销商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二)提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债券的发行定价、登记托管、上市交易、手续费率等咨询服务;
(三)按季度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报送债券市场运行分析报告,并就改进债券发行和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提出建议;
(四)承销团成员因故退出或不能正常履行协议规定内债券承销额度的,其额度由主承销商负责等额包销。
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处理
第十九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申请进行审查,对债券承销团成员开展债券业务有关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申请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时提交虚假材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将取消其债券承销团成员资格和主承销商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