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印发《陕西省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中企规发〔2018〕108号

颁布时间:2018-10-09 发文单位:陕西省中小企业促进局 陕西省财政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以下简称“服务补贴券”)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补贴券是补助小微企业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支付凭证。小微企业通过申领服务补贴券用于抵扣签约服务机构的部分服务费用。服务补贴券实行记名发放、登记使用、备案管理,专项用于小微企业购买约定的社会化服务事项,不得转让、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三条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财政厅负责服务补贴券管理,委托指定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承担发放、登记、备案、结算等具体工作。服务补贴券补助资金每年从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安排。 

第二章 服务补贴券补贴对象及服务内容 

第四条 补贴对象:在本省注册登记,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含1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营规范,诚信守法,符合国家和我省产业发展方向的小微企业,优先支持省级“专精特新”企业、“转型升级示范”企业以及“成长梯队”企业。 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第五条 申请签约服务机构一般应填写陕西省中小企业服务券服务机构备案表,到指定服务机构进行备案。获得“国家级或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平台”称号的机构(有效期内)可免于备案。签约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动态调整。 

第六条 补贴服务内容 

(一)培训服务:面向小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政策法规、经营管理等各类培训服务。 

(二)市场服务:面向小微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服务,以及为小微企业拓宽市场渠道、参与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提供的各类服务。 

(三)创业服务:面向初创小微企业提供的创业辅导、财务税务咨询和代理等各类服务。 

(四)管理咨询服务:面向小微企业战略规划、精益生产、品牌培育、人力资源、供应链管理、商业模式设计、股权激励、成本风险控制等提供的各类服务。 

(五)信息化服务: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软件定制开发、信息技术、网络营销推广等服务。 

(六)融资服务: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风险补偿、信用征集与评价、上市培育、融资信息与辅导、受托资产管理等服务。 

(七)技术创新服务: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的技术开发、技术转移、工业设计、检验检测、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协同创新、设备共享和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 

(八)面向小微企业提供所需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服务补贴券补贴额度 

第七条 服务补助额度为2000元到20000元不等,单个小微企业年度领取服务券总额不超过2万元,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每个项目可使用的服务补贴券金额不超过当年企业与签约服务机构签约服务合同金额的50%。 

第八条 根据实际,服务补贴以年度服务为补贴计算单位或以单个服务项目为补贴计算单位。 

第四章 服务补贴券使用结算规则 

第九条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财政厅联合制发申报服务补贴券通知,明确当年服务补贴券重点支持的小微企业服务类别、申报条件等事项。 

第十条 申领流程 

(一)有服务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在与签约机构签订合同的基础上,直接登录陕西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在线填写服务补贴券申请。 

(二)指定机构对小微企业在线填报的信息进行初审,对符合基本要求的小微企业进行登记备案。 (三)服务业务发生后,小微企业凭企业法人社会信用统一代码证原件、复印件及签定的服务合同,到指定地点领取服务补贴券。 

第十一条 签约服务机构凭收取的服务补贴券、服务合同及企业支付合同款的发票到指定机构申请结算。指定机构收到各签约服务机构的资料并经审核无误后,报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财政厅批复。 

第十二条 对指定机构报送的结算申请报告,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财政厅将对申请单位服务情况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两部门依据指定机构核实的全年小微企业服务补贴券实际发放、结算及使用效果情况进行资金结算和拨付工作。 

第十三条 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财政厅每年受理两次服务补贴券结算申请,具体时间以服务券发放通知为准。 

第五章 服务补贴券监管 

第十四条 指定机构负责跟踪检查合同履行情况,包括:调查企业满意度、组织抽查,将跟踪检查情况记入服务档案,作为资质认定及补贴结算的依据,以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 每家小微企业每年度只能领取一次服务补贴券,按照申报的先后顺序领取,至当期服务补贴券发完为止;已经申报但没有领到服务补贴券的企业将进行登记备案,发放下一期服务补贴券时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小微企业领取服务补贴券后应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对已申报备案尚未领取服务补贴券的小微企业按登记备案顺序发放新的服务补贴券。已经领取过服务补贴券的小微企业无论使用与否当年不得再次领取。 

第十七条 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旦发现服务合同有恶意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撤销有关服务机构的等级(称号),取消申报企业服务补贴券申报资格,并作为不良信用记入服务档案。如已发放服务补贴券的,则该券作废。 

第十八条 指定机构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年度的服务券发放情况报告省中小企业促进局、省财政厅,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1月8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