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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

藏国税发[2008]44号

颁布时间:2008-05-18 发文单位:null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具体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认真学习领会《实施办法》,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为贯彻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针对我区以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的不足,按照“总体框架不变,适当补充完善”原则,结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政策调整,对以往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了分类归纳,在保留大部分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个别出台时间较长、不符合现行经济发展形势、政策前后抵触、难以执行的政策进行了局部调整。由于现行优惠政策散见于历年来的各个单行规定中,零散繁多、不成体系。为便于操作和掌握,规范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全部罗列在一个文件中,形成了《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办法》,涵盖了我区国民经济各个领域,其整体性、操作性和规范性大大增强。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学习领会《实施办法》,比对新旧政策的变化,做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二、 高度重视,做好开展《实施办法》的各项工作。  《实施办法》是对我区以往税收优惠政策的清理和规范,也是结合我区实际、落实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落实开展《实施办法》颁布后的各项工作:  一是制定本地区减免税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针对以往我区减免税审批工作存在的问题,《实施办法》颁布后,自2008年度起,我区减免税审批权限下放到各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由各地自行开展本地的减免税审批工作,区局不再办理各类减免税审批工作。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区局备案。每年5月底之前向区局政策法规处统计上报上年度减免税审批开展情况及明细表。  二是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颁布于2007年3月16日,因此企业设立时间也以颁布日为分界线而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各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恢复办理2007年度减免税优惠政策审批工作,法律适用具体条款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后企业适用税收法律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藏财综字[2007]94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作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过渡工作。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新税法和《实施办法》第四条关于优惠政策过渡的规定,切实做好优惠政策的过渡工作,作好免税企业免税时限和期满年度等统计核实工作,并对免税期满企业开始恢复征税。  四是对以往审批的减免税企业基本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和掌握,汇总统计全部仍在免税期限内的免税户数、免税依据、免税类型、减免年限、已享受免税年限、免税数额、新法实施后如何处理和审批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具体表格形式见附件,如有需要,可增加相应栏次)。此外,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民族手工业具体免税目录,与上述统计表格一并于2008年9月底前上报区局(政策法规处)。  三、由于《实施办法》中有关概念尚需和相关职能部门协调,因此,文中涉及的产业导向、民族手工业产业免税目录、旅游企业或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等,暂按原标准执行。  四、《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地方分享部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的,具体返还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规定。  附件:1.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藏政发[2008]33号)  2.《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格》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统计表格序号企业名称设立时间减免类型免税依据免税年限免税初始年度已享受免税年限免税期满年度合计免税数额新法后免税资格备注                                                                                                                                                  注:“减免类型”按照第三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藏药业、乡镇企业、第一产业、民族手工业、基础设施、卫生事业、国有企业改革等类型填报。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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