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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解读

颁布时间:2021-02-23 发文单位:%E8%B5%84%E6%BA%90%E7%8E%AF%E5%A2%83%E5%A4%84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云南省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5〕29号)要求,为便于全省各级各部门更好理解《实施方案》的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和主要内容等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改进预算管理制度,完善税收制度,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党的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202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国办发〔2020〕19号),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等方面划分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同时要求各地结合实际,合理划分省以下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为严格落实中央改革方案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7〕7号)精神,云南省财政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和草原局在深入开展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行了细致梳理,制定《实施方案》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印发。《实施方案》的出台是政府有效提供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的前提和保障,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对理顺并规范全省自然资源领域各级政府权责关系,加快推进全省自然资源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包括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配套措施等三个部分。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优化自然资源领域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运转高效的省和各地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落实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筑牢我国西南生态安全屏障,为推进中国最美丽省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实施方案》参照中央改革方案,主要从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和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7个方面,对自然资源领域所属事项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予以明确。重点明确了以下事项:一是中央、省级与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7项。主要包括:全国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受全国性国土空间用途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对生态安全具有重要保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国家公园建设与管理的具体事务;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矿产、地质资料管理等安全;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关键区域林业草原防灾减灾等事项。二是省级财政事权9项。主要包括:全省性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中央政府委托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及省直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法律授权省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全省性、跨州市的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和土地征收转用监督管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领域全省性、跨州市区域性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的编制,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省级运行维护,工作监督检查;全省优势、重要战略性矿业资源勘查和调查评价,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制定全省性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及技术规范等事项。三是省级及省以下共同财政事权6项。主要包括:全省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全省性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省人民政府依法依规委托州、市人民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统筹管理;受全省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其他生态保护修复(包括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省级自然保护地和公益林保护管理,全省森林草原湿地和荒漠监测等);其他地质灾害综合治理、林业草原防灾减灾,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四是省以下财政事权8项。主要包括:省以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省以下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及省以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法律授权州市级或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省以下国土空间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省以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管理、土地征收转用的管理和具体实施,受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其他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的编制,省以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工作监督检查;省以下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林业地方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制定省以下自然资源领域法规、规划、政策、标准及技术规范等事项等事项。 (三)配套措施。从强化组织领导、落实支出责任、协同推进改革等三个方面要求各地有序推进改革工作。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稳妥衔接、落实到位。二是落实支出责任。要求各级政府根据确定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合理安排预算,切实落实支出责任。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着力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自然资源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贫困地区、沿边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等下级政府因自身财力不足,履行财政事权存在困难的,上级财政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予以支持。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后,省财政直管县所在州(市)原则上不再承担直管县的共同事权和支出责任。三是协同推进改革。要求各州(市)人民政府参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州(市)实际,建立上下联动、横向协作工作机制,协同推进州(市)以下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改革。将适宜由州(市)政府承担的自然资源领域基本公共服务支出责任上移,避免基层政府承担过多支出责任。 三、主要特点 结合目前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保障情况及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职责,《实施方案》相较中央改革方案主要增加了以下事权: (一)自然资源产权管理方面。《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9〕25号)文件明确,属地特征明显、地方管理便利的自然资源资产,委托地方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按照效率优先、利于管理的原则开展工作,省以下将承担大量具体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财政事权,考虑省以下工作任务和财政压力,对法律授权州(市)级或县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省以下财政事权,省级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二)自然资源安全方面。我省一些具有明显优势的战略性矿产资源,在全国具有重要地位,勘查和调查评价是开发利用与矿业权交易的前期重要环节。因此,将“全省优势、重要、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和调查评价”事项明确为省级事权。 (三)生态保护修复方面。一是根据机构改革后部门职能,增加了国土空间生态修复领域全省性、跨州(市)区域性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的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监测监管信息系统的建设与省级运行维护、生态修复法律法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和中央、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重大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及各级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等事项,确认为省级事权。二是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努力将云南建设成为中国最美丽省份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19〕23号),将“沿河湖、沿路、沿集镇等重点区域美化绿化,城乡绿化,森林乡村建设等”事项增加列入,并确认为省与省以下共同事权。 (四)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方面。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增加了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事项,并确认为省与省以下共同事权。二是根据省委省政府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部署和我省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实际,在中央框架内的林业草原防灾减灾部分扩充了关于野生动物肇事补偿的事项,并确认为省与省以下共同事权,争取中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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