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第2号
颁布时间:2022年6月28日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文件精神,以九江市统计局最新公布的2021年九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82626元为计算标准,现将九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2479元/月,九江市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826元/月。
以上标准自2022年6月(税款所属期)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和年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九江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