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2-06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加快推进自治区夜间经济发展,促进夜间市场繁荣,更好地满足全区各族人民群众品质化、多元化、便利化的消费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文件精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为充分释放稳定红利,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打造“夜美新疆”为主题,着力发展“时尚活力型、商旅融合发展型、便民服务型”夜间经济形态,建设一批夜间经济载体,营造开放、有序、活跃、高品质的夜间经济环境,推动各地州市加快形成夜间经济体系,助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提升改造夜间街区、策划形成亮点活动、创新推广新型业态的思路,2020年底前各地州市中心城市至少打造形成1条以上地市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2022年底前打造形成10个自治区级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全区发展形成一批高品质夜间经济示范街区,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业态多元、管理规范的夜间经济发展格局。夜间经济零售总额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不断提升。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布局。各地州市要科学规划本地夜间经济发展。城市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夜间经济布局规划,乡镇政府负责乡镇夜间经济布局规划。要将夜间经济发展与城乡建设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紧密衔接,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一批富有新疆特色的夜间经济集聚区。要将夜间经济发展与旧城改造、新城区开发及城市亮化绿化美化工程相结合,丰富经营主体,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嵌入式”经营,为各族群众互学互鉴、就近参与夜间经济生活提供便利。(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自然资源厅、住建厅配合)
(二)打造示范街区。打造提升一批示范性强的夜间经济街区。以大型购物中心、特色美食街区、著名旅游景点等为中心布局夜间经济业态。依托特色餐饮街、美食街、便利店等集中区域,打造特色餐饮示范街区;依托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夜间教育培训机构、公园演艺游乐场等场所,打造文旅消费型示范区;依托具有夜间消费习俗的街道里巷、封闭市场以及空置商业设施、闲置厂房等,打造百姓生活型示范区。(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商务厅、文旅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三)加强品牌打造。大力宣传推动“国际大巴扎”“五一星光夜市”“喀什古城”“和田夜市”等一批夜间经济载体走出去,扩大知名度,增加吸引力,打造成为国内外知名的夜间经济品牌。围绕“食、游、购、娱、文、体”等夜间经济要素,完善夜间消费格局、优化夜间购物环境、展现经营特色、鼓励差异化竞争,形成经营内容丰富、充满活力、对各类消费者吸引力较强的知名休闲消费品牌。(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商务厅、文旅厅、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促进商旅融合发展。有条件的地州市布局打造灯光秀商业旅游业态。积极挖掘当地旅游资源,引导多元化发展,针对不同的消费需求、不同街区的业态特点,打造具有时代特征的主题夜游、演艺夜游、娱乐夜游、运动夜游、天文夜游、庙会、灯会、特种摄影等参与性、体验性强的夜游项目。(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文旅厅、商务厅配合)
(五)加强文化建设。积极引进国内外影视表演、歌舞演艺、书画展览、评书相声等丰富多彩的文艺佳作,加强区内外文化交流,丰富群众夜间文化生活。深入挖掘具有新疆地域特点的各民族特色文化,形成独具特色和风格的歌舞文化、竞技文化、酒文化、灯光文化、养生文化等,打造文化娱乐、民俗展示、特色饮食、旅游购物于一体的多元消费场所。(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文旅厅配合)
(六)丰富经营业态。鼓励延长夜间经营时间。支持和鼓励百万人口以上的城市商场、购物中心、文化娱乐等场所平时营业时间在23:30以后,周六周日营业时间在次日0:00以后,元旦春节国庆等重大节假日通宵营业。百万人口以下城市可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延长经营时间。支持品牌餐饮、药品、零售等连锁企业加大24小时连锁店建设布局。在店庆日、节假日期间开展“不打烊”等晚间促销活动。立足本地特点,结合现有项目,通过组织美食节、文化旅游节、文艺晚会、体育赛事等系列活动,凝聚人气;通过引进参与型、学习型、体验型等项目,丰富经营业态,满足各族群众夜间生活消费需求。(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商务厅、文旅厅配合)
(七)聚焦就业脱贫。以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就业岗位、增加经济收入为目的,搭建夜间就业创业平台,促进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并给予就业创业政策支持。积极引导支持贫困户转变思想观念,自主创业、灵活就业,通过夜市等经济形式勤劳致富奔小康,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幸福感、获得感、满意度。(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人社厅配合)
(八)加强宣传引导。组织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对夜间经济发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向广大消费者提供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夜间消费服务资讯,加强舆情引导,提高夜间消费的知名度美誉度,营造全民参与、人人享有的夜间经济发展舆论氛围。(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党委宣传部、网信办配合)
四、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州市、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落实工作任务。因地制宜出台发展繁荣夜间经济的措施,加大促进夜间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及时反馈遇到的困难问题。加强工作保障,推进发展夜间经济措施落地落实。将夜间经济打造成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亮点,不断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商务厅、发改委、文旅厅、住建厅等配合)
(十)加大政策支持。各级政府负责夜市的审批,企业是经营主体。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降低夜市经营主体准入门槛,简化审批程序。对商圈商业设施改造提升、开展促消费活动等繁荣夜间经济的相关设施建设给予支持。各地研究出台保证夜间经济降低成本的措施,对夜间经济示范街区的商户用电、用水、用能等给予优惠价格。持续推进城市美化亮化、立体照明提升改造,提高夜间场所的识别度、吸引力和安全感,为美化街景设置的公共照明和装饰照明设施等非经营性用电可接入城市公共配电网。配套完善水电气污等基本服务设施。科学设置交通设施,合理规划公交线路、停车场地,加强和改进停车管理,方便市民出行。(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住建厅、公安厅、交通运输厅配合)
(十一)加强风险防控。围绕社会稳定长治久安总目标,科学合理安排投入安保力量和安保措施,夜市经营机构、城市综合体、夜间经营场所应发挥发挥主体责任作用,配足配齐内保力量,制定适于夜间经济发展需要的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公安机关指导好人防、物防、技防的落实,为夜间经济提供安全保障。(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公安厅配合)
(十二)确保食品卫生安全。落实经营主体安全生产责任和市政部门垃圾清运、公共区域卫生保洁职责,引导企业依法依规经营,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食品安全、保洁不到位等问题随检随查,营造安全、整洁、规范、放心的消费环境,使广大市民游客能消费、敢消费。(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配合)
(十三)强化督导考核。将发展夜间经济列入年度重点工作,建立动态评估机制,加强监督考核。明确责任分工、工作目标、职责权限及考核标准,制定出严格的监督检查措施,及时对各项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定期通报。(各地州市政府(行署)牵头,自治区商务厅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