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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9-12-06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关于印发《自治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商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隶属海关: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特制定《自治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实施方案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税务局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乌鲁木齐海关


    


                                                        2019年6月20日


  


 


附件


 


自治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


实施方案


 


为做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以下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后政策衔接,促进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自治区党委“1 3 3 改革开放”工作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落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商发〔2018〕52号),逐步形成贸易便利、物流快捷、监管高效、法制规范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环境,加快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发展,促进外贸提质增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的原则,保持过渡期后监管总体稳定,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及参与主体


(一)本方案所称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 “直购进口”(海关监管方式代码9610)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上述商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内、限于个人自用并满足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的条件。


2.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能够实现交易、支付、物流电子信息“三单”比对。


3.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


(二)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主要包括以下参与主体:


1.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企业):自境外向境内消费者销售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外注册企业,为商品的货权所有人。


2.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跨境电商平台):在境内办理注册登记,为交易双方(消费者和跨境电商企业)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设立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的经营者。


3.跨境电商境内服务商:在境内办理注册登记,接受跨境电商企业委托为其提供申报、支付、物流、仓储等服务,具有相应运营资质,直接向海关提供有关支付、物流和仓储信息,接受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后续监管,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4.消费者: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的境内购买人。


三、工作任务


(一)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对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和对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风险的商品启动风险应急处置时除外。


(二)海关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实施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在商品销售前按照法律法规实施必要的检疫,并视情发布风险警示。建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重大质量安全风险应急处理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加大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召回监管力度,督促跨境电商企业和跨境电商平台消除已销售商品安全隐患,依法实施召回,海关责令相关企业对不合格或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商品采取风险消减措施,对尚未销售的按货物实施监管,并依法追究相关经营主体责任。对食品类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做好质量安全风险防控。


(三)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相关企业纳入海关信用管理,根据信用等级不同,实施差异化的直达管理措施。对认定为诚信企业的,依法实施直达便利;对认定为失信企业的,依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将高级认证企业信息和失信企业信息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并通过“信用新疆”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开,对违法失信企业开展联合惩戒。


(四)海关对违反本通知规定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三单”信息、为二次销售提供便利、未尽责审核订购人身份信息真实性等,导致出现个人身份信息或年度购买额度被盗用、进行二次销售及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情况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对涉嫌走私或违规的,由海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利用其他公民身份信息非法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的,海关按走私违规处理,并按违法利用公民信息的有关法律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对不涉嫌走私违规、首次发现的,进行约谈或暂停业务责令整改;再次发现的,一定时期内不允许其从事跨境电商零售进口业务,并交由其他行业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查处。


(五)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国内市场销售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清单》范围内的、无合法进口证明或相关证明显示采购自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渠道的商品,市场监管部门依职责实施查处。


(六)涉嫌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平台、境内服务商,应配合海关调查,开放交易生产数据(ERP数据)或原始记录数据。


四、工作要求


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结合新疆实际,把握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责任,积极开展“先行先试”,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促进我区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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