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19-12-06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药品监管部门,各隶属海关:
为推动追溯试点示范转化为制度性成果,构建长效工作机制,根据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协同推进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的意见》(商秩字〔2019〕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就协同推进我区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进追溯工作机制协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意见》明确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协同开展重要产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动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履行从种植养殖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产品可追溯主体责任,其中肉类重点落实规模养殖场动物从养殖环节、屠宰环节的产品可追溯主体责任。各地政府要严格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充分调动农业部门、生产经营主体及其产品推广应用追溯技术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实施农产品质量合格证(二维码)制度,开展合格证制度和追溯技术应用培训等,对落实制度好的经营主体予以奖励,实现主要农产品源头可追溯、信息可查询、责任可追究,为提高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提供技术支撑。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引导我区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提高认识,积极参与试点;将我区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适时推动其接入国家工信部主办的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追溯平台。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风险可控。引导督促食品经营者运用电子追溯系统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实现预包装食品销售全程可追溯,确保预包装食品“身份正、来源清、流向明”。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培训,指导、帮助我区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开展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引导督促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运用电子追溯系统建立入场经营者档案,定期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卫生健康部门协调推动我区中药材生产经营企业履行追溯主体责任,建设中药材质量追溯体系。逐步实现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覆盖全区各县、市重点中药材品种、中药材种植和养殖企业、中药材经营户和经营企业。
药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动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覆盖生产、流通等全过程的追溯体系。指导行业协会在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防范非法药品进入合法渠道,确保发生质量安全风险的药品可召回、责任可追究,逐步完成中药材等产品的全覆盖监管。各级药监部门应履行指导和监管责任,根据监管需求,建设追溯监管系统。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标准,结合行政区域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明确各级责任。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建立信息化追溯系统情况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单位严格遵守追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对于没有按照要求建立追溯系统、追溯系统不能有效运行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
海关部门对进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和境内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备案管理。针对出口肉菜中药材等重点产品从源头监管,密切关注出口产品的境外通报情况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对出口蔬菜原料种植基地,出口动物原料养殖基地实施备案管理,要求出口中药材生产加工企业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针对进口肉菜中药材实施安全准入管理,实现进口直达环节的追溯及不合格进口产品的处置。
商务部门发挥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牵头作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海关、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完善工作协同推进机制,探索对重要产品追溯实行动态目录管理,建立统计监测和年报制度,科学评估进展情况和运行成效。乌鲁木齐市作为国家肉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地区要履行运行管理主体职责,建立健全全程追溯协同工作机制和正常投入保障机制,加强资产管理和处置,积极与上游种植养殖环节农产品追溯体系对接,发挥追溯体系应有作用。鼓励乌鲁木齐市肉菜流通追溯系统向轻资产化方向升级改造。
二、推进追溯信息平台协同
农业农村、药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头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药品追溯信息协同、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等平台,配合商务部门积极推进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建设,做好本部门追溯平台与自治区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的对接工作,逐步实现部门之间数据交换共享。
农业农村部门加快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建设进度,印发推广应用平台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各地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建设与应用工作。对已经建设的部分地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平台加快与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对接。按照先易后难、以点带面、循序渐进的原则,不断扩大追溯平台覆盖面,力争在2020年底前首先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县和追溯试点县中规模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以及全区“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和规模化生产基地及其产品100%纳入自治区追溯平台管理,逐步实现全区重要食用农产品80%以上可追溯,其中规模化经营主体全部实现追溯;食用农产品80%以上贴合格证上市,其中规模化经营主体产品实现全覆盖。
药监部门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各环节的闭环监管,边试点边推进,以物联网、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为依托,以国家药监局药品追溯编码要求为规范,以区块链技术和国产加密算法为安全保证,切实推进药品包括中药饮片在内的信息化智慧监管。督促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做好加入药品追溯信息监管平台和数据上传工作。按类别分步推进药品信息化追溯和在线监测,在完成药品制剂类品种电子监管的基础上,逐步推广到中药材、饮片等类别。监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遵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健全信息化追溯管理制度,切实履行主体责任。鼓励信息技术企业作为第三方技术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提供药品追溯信息技术服务。
卫生健康部门推动中药材产业全过程可追溯体系建设,开展中药材产业扶贫试点工作,引导贫困地区生产企业、农户积极加入追溯体系,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和生产经营责任主体以及生产流通和产品质量管理部门汇总各类追溯数据信息,打通数据链条,对接国家中药材供应保障系统;鼓励流通企业、生产企业、金融机构积极参与中药产业扶贫。
商务部门依托国家及地方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完善政府追溯数据统一共享交换机制,推动建设覆盖自治区、地、州、市(及部分具备条件的县)各级的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推动自治区与中央重要产品追溯管理平台对接,力争实现追溯信息纵向互通和跨地区联通。探索建立追溯平台市场化对接管理机制,推进各类追溯信息互通共享,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协会和第三方追溯系统接入行业或地州市追溯管理信息平台,实现各类追溯信息和上下游信息互通共享。
三、推进追溯应用协同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充分利用追溯系统记录的产品生产流通与来源流向等基础信息,开展产地准出管理、市场准入管理以及问题产品应急召回处置等工作;充分利用追溯体系记录生产经营主体信息和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开展追溯主体信用监管,建立完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实施产品追溯制度的监督检查。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做好部门间涉企信息推送和应用,实现信息共享,实施大数据监管、智慧监管。对违法失信企业强化信用约束,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向社会公示,并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整合追溯数据资源,充分发挥追溯体系在市场监测与运行调控、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使用者权益等方面的积极作用;鼓励生产经营企业在满足监管需要前提下,结合自身需求拓展追溯系统功能,提升产品防伪、品牌信誉及精准营销水平。建立便捷高效的追溯信息公共查询通道,便利消费者查询,保障放心消费。
四、推动追溯建设运行投入协同
科学界定政府与市场边界,积极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健全追溯体系建设运行投入和保障机制。政府投资主要用于信息化追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维,相关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规划,防止多头建设、重复投资。鼓励地方通过市场化运行的方式解决经费,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积极引导、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参与企业或第三方平台信息化追溯体系建设。鼓励企业探索应用简便易行的追溯技术和查询方式。
五、推动追溯法规制度建设协同
商务部门牵头探索推进重要产品追溯地方立法,各相关部门继续推动将生产经营企业建立信息化可追溯制度要求纳入各领域专门立法中。
标准化工作管理部门和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支持重要产品追溯地方标准立项,补充完善我区特有肉菜中药材等重要产品追溯通用性地方标准,规范发展团体标准。明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相互关系,合理确定通用性标准与各品类各领域专用性标准制修订需求,有序推进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推进重要产品追溯通用性标准建设,共同开展标准宣贯、试点与应用推广等工作。科学规划和实施食用畜产品、食品、药品、农业生产资料、特种设备、危险品追溯标准体系。针对特色、优势产业重要产品生产流通特性,制定相应的建设规范,明确基本要求,采用简便适用的追溯方式。
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药监等部门分头推进食用农产品、食品、中药材、药品等重要产品各领域的追溯专用标准制修订和应用推广工作。在国家《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专用术语规范》的基础上,相关部门积极配合,进一步做好我区中药材追溯专用标准制定和修订有关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培训、应用推广工作。2020年起,指导各地农业农村部门推进食用农产品领域的追溯专用标准的应用推广工作。
六、推动追溯政策配套协同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协同联动效应,推动追溯体系建设与“双安双创”、绿色市场创建、农贸市场提档升级等食品安全工作挂钩。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与农业农村重大创建认定、农业品牌推选、农产品认证、农业展会等“四挂钩”工作机制要求,将全部“三品一标”食用农产品和规模化生产基地及其产品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上实现监管,推动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合格证”制度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探索以认证认可加强追溯体系建设,鼓励有关机构将追溯管理作为重要评价要求,纳入现有的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有机产品等认证,为广大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市场化认证服务。创新推进方式,推动第三方测试、评价或认证等市场化机制建设。适时支持专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探索建立追溯管理体系专门认证制度。各部门可在管理工作中积极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带动生产经营企业积极通过认证手段提升产品追溯管理水平。推动追溯体系建设与“定制药园”相结合,通过优质优价、税收优惠、研发补助等优惠政策,鼓励和支持医药企业设立“定制药园”作为原料药材供应基地(特别是贫困县),建立中药材从选种、育苗到大田栽培、采收、加工炮制等中药材产业全过程可追溯体系。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和公立中医类医院优先采购以“定制药园”中药材为主要原料的药品(含中药饮片)。
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继续将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纳入“政府食品安全评议考核”“‘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政府质量工作考核”。
七、推动追溯培训宣传协同
商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加强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培训,编制重要产品追溯培训读本,提升工作水平;加强部门间、地区间追溯工作交流,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大力复制推广先进经验与典型模式。
各部门共同开展形式多样的重要产品追溯体系宣传,充分利用食品安全宣传周、诚信兴商宣传月等多种形式开展集中宣传,加大宣传力度,传播追溯理念,培育追溯文化,提升追溯体系及追溯产品的影响力和消费者认知认可度,营造追溯体系共建共管共享社会氛围。加大可追溯产品推广力度,推动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可追溯产品,引导电商、商超、医院、团体消费单位积极采购、销售可追溯产品,营造有利于可追溯产品消费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