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会〔2021〕6号
颁布时间:2021-06-30 发文单位:福建省财政厅
各市、县(区)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 号)精神,结合我省2020年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相关工作经验,经研究,决定 再次优化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本通知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行政审批 申请,行政审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行政审批条件和要求以及相关材料,
申请机构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行政审批部门当场作出审批决定的方式。申请机构申请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执业许可,可以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
二、改革的主要措施
(一)实行告知承诺审批
1.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文本式样见附件)在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上公布。
2.申请机构具备行政许可条件,自愿选择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需根据行政审批机关要求对相应事项作出承诺。
3.申请机构通过登录相关网上审批系统(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提交申请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符合要求的相关申请材料。相关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部门应立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并在 5个工作日内颁发执业证书。审批部门在办理审批需要核验营业执照等证照 时,应当优先调取电子证照,原则上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实体证照及相关文件材料。
(二)取消公示环节
取消《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97 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对申请材料进行公示的环节。不再在财政会计行业管理系统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的申请材料进行公示。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1.公开承诺内容。告知承诺书由行政审批部门和申请机构各自留档保存,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机构的承诺内容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或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2.开展全覆盖检查。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所,行政审批部门颁发执业许可证书后,应当在 2个月内组织相关人员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
3.严格市场退出和行政处罚。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依法撤销行政许可,收回执业证书并予以公告。被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行政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其基于本次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外出具的相关鉴证报告或财务会计报告不具有法律效力,并承担因此引发的相应法律责任。
4.加强信用监管。对于申请机构作出虚假承诺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记入其信用档案,该申请机构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方式。
三、工作要求
各设区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工作,抓好落实,及时在网上公布告知书、承诺书、办事流程等材料,确保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同时,加强对改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改革的良好氛围。各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强化信用管理意识,开展事务所信用制度建设,开展行业相关法规和标准培训,加强对事务所的实质性一体化管理。改革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福建省财政厅反馈。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 6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