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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1〕34号

颁布时间:2021-07-13 发文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7月13日

支持中小微企业降成本若干措施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帮助广大中小微企业降低成本、减轻负担,确保中小微企业活下去、发展好、能壮大,制定如下措施。

一、严格执行“先用电后付费”“月底抄表、次月结算”措施,严厉查处让中小微企业预缴费行为。(责任单位: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二、加大对转供电环节违法加价行为查处力度,尤其是省内各级开发区要确保转供电主体不得对市场主体加价。加快“转供电费码”推广应用,提高转供电环节电费透明度。转供电主体向各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总和,不得超过其向电网企业缴纳的费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三、鼓励通过老旧小区改造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政府补贴、供电企业投入、转供电企业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等多种方式,推进“转改直”工作。(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四、继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2年4月30日。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财政厅)

五、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提高到15万元,将其增值税征收率由3%降至1%。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继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发放的小额贷款(指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或者单户贷款合同金额且贷款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六、降低公路运输成本,对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9折优惠。(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交投集团)精简铁路货运杂费项目,降低运杂费迟交金收费标准,取消货物运输变更手续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中国铁路武汉局集团有限公司)全面推行省内货车异地年检,适当放宽年检间隔时间,优化检验流程,降低收费标准。(责任单位:省公安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中小企业宽带和专线今年平均再降费10%的要求。取消港口建设费,将民航发展基金航空公司征收标准降低20%。(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通信管理局、民航湖北监管局、长江海事局)

七、减免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各类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1年月租金减免不少于20%。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结合地方实际加大租金减免力度。(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整顿规范写字楼租赁市场,严厉打击写字楼租赁中代收代缴水电费牟利、虚增出租建筑面积、收取高额物业服务费等增加承租人用房成本的违法违规行为。(责任单位:省住建厅、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八、减少涉企保证金,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更新《湖北省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将23项涉企保证金事项减少至12项;对依法依规设立的,在规定额度内,尽可能下调征收标准,将投标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降为1%,工程质量保证金征收标准由保证金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降为1.5%。鼓励以银行保函的方式代替现金形式的保证金,增强中小微企业的资金流动性。(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住建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九、结合产业链链长制,搭建省内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收集中小微企业大宗原材料需求,集中开展议价。支持省内上下游企业建立长期的原材料供应合作机制,协同应对市场价格波动风险。(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加强砂石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按照“政府管控、国有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模式,加强长江航道疏浚砂、三峡库区淤积砂和项目建设自弃砂等的合理开发利用。加快机制砂项目审批,科学合理布局,增加资源供应。(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一、鼓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中小微企业金融需求,开展“科创贷”“信易贷”“银税贷”等多种形式的无抵押融资贷款。各银行机构要建立小微企业贷款审批绿色通道,提升贷款办理效率,使小微企业贷款办理环节、时间、材料数量均较上年有所下降。大力提升中小微企业中长期贷款占比。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政策和信用贷款支持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底。(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二、大力推广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评机制,利用政府性资金存款(含其他可调度资金)调动辖区各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融资帮扶的积极性。(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三、加强对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等行业融资支持,协调金融机构对已获得金融机构融资的相关中小微企业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予以延期或续贷,并适当降低贷款利率。(责任单位:省商务厅、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四、推动大中型产业链龙头企业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积极推广供应链上中小微企业以应收账款作为质押获得融资等创新服务,加快供应链资金周转。全面推进“政采贷”业务,以财政奖补激励形式,支持供应链核心企业融资。(责任单位:省政府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经信厅、湖北银保监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五、全面推广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加大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为企业融资的增信力度。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银行业金融机构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各项贷款不良率3个百分点以内的,可免于追责。(责任单位: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再担保集团,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六、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经信厅、省有关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七、提升口岸直达便利化水平。全面推行“两步申报”“提前申报”等模式,推广“船边直提”“抵港直装”,提升进口重箱监管效率,提高重箱转空箱周转速度,弥补出口空箱缺口。落实口岸收费目录清单公示制度。免除查验、检验检测、吊装移位仓储费用。对中小微企业申请海关通用资质、特定资质,实行“一次申报、一次办理”,不断提高出口检验效率。(责任单位:武汉海关)

十八、在全省持续深入开展“领导干部走访服务企业”专项活动。对走访中发现的问题及企业合理诉求,建立任务清单,跟踪推进解决。加快建设中小微企业诉求响应系统。开展清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专项行动。(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十九、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司法保护。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行为对中小微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全省三级法院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工作机制。对涉嫌违法的中小微企业财产确实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中小微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依法保护中小微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

二十、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大力推进“照后减证”、审批改备案,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达到100项以上,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力争达到150项以上。(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有关单位,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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