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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黑政发[2014]30号

颁布时间:2014-12-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的支持作用,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现就促进全省金融保险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一)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完善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及其他社会组织征信系统。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黑政办发[2013]27号)要求,省直相关部门制定信用记录核查实施细则和信用报告应用制度,在行政审批、资金安排、招商引资、政府采购、项目投资等方面实施信用记录核查,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健全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企业注册登记、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行政处罚和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向社会公示。完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继续开展信用“红黑名单”公示和媒体曝光工作。(省工商局、发改委负责)

(二)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推广克山县全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经验,在县(市、区)和垦区农场(以下统称县域)建立涵盖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银行和非银行信用信息电子档案,相关单位互联互通、即时查询、资源共享。建立信用评级机制,对乡、村、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展信用等级分类评定,评定结果作为信贷投放的重要参考依据。(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农委、农垦总局、各县(市)政府负责)

(三)打击恶意逃废金融债务。开展联合清理金融积案专项行动,对2014年6月前立案的400余件金融案件进行清理,并通过媒体及时发布清理进展情况。研究制定《关于建立限制失信被执行人高消费等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和《全省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制裁失信被执行人管理办法》。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省工商局、省法院、黑龙江银监局、省银行业协会、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四)优化金融市场政策环境。房产登记等部门对具有金融许可的机构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和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时给予银行机构同等待遇,允许抵押登记的在建工程按套办理注销抵押登记,允许土地和房产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登记。严禁土地、房产、动产等登记部门和金融机构强制指定专门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评估。将融资担保机构与被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协议纳入抵(质)押登记范围,允许融资担保机构办理最高额抵(质)押业务,省直有关部门要制定全省统一规范的融资担保机构抵(质)押资产受理、办理的标准、条件和内容,简化抵(质)押程序。降低抵债资产变现成本,对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收回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产权、收费等问题,相关部门要依法简化手续并适当减免费用。(省住建厅、国土资源厅、工商局、金融办、黑龙江银监局、各市、县政府负责)

(五)开展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探索建立符合省情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体系。2015年选择1至2个市(地)开展金融环境评价试点工作,逐步将各市(地)纳入评价范围,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地方政府开展融资活动的参考依据,激励地方政府增强区域金融环境良性建设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二、建立完善政府服务平台

(六)建立金融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发布融资需求类信息,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开辟专栏,由主管项目建设的省直相关部门及时向金融机构发布全省重点项目建设、企业融资需求、企业上市(挂牌)等信息,并定期更新维护,省政府办公厅对各部门信息发布情况适时予以通报。及时公布政策类信息,利用省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网站及时向金融机构公布国家和省出台的涉及金融工作的重要文件、重大政策、重点措施,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和配置信贷资金。(省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厅、科技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省政府办公厅、省金融办等部门负责)

(七)完善金企对接平台。根据全省重点项目、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资金需求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对接会议,广泛吸纳银行、证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参与,在现代农业、绿色食品、畜牧业、矿业、旅游、文化、外贸等重点领域,适时开展专业化的金企对接活动。(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八)搭建农村物权流转平台。市、县政府要积极推动搭建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重点的各类物权流转平台,承载物权流转的信息登记、发布传递、政策咨询、合同鉴定、融资服务等功能,逐步将林地、山地、草原、水面等承包经营权以及动产、不动产等财产权纳入流转平台。鼓励融资担保公司与物权流转平台合作,发挥增信和杠杆作用。建立省级农村物权流转综合平台,实现资源最优配置。(各市、县政府、省农委、国土资源厅、林业厅、水利厅、畜牧兽医局、住建厅、金融办负责)

(九)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鼓励市、县政府出资设立或参股融资担保机构,发挥政府增信优势,推进银担合作。支持地方政府将持有的易变现的股权、债权、房产和土地等担保资源,注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增强融资担保平台实力。政策性融资担保平台重点在“三农”、小微企业等符合政策扶持范围的领域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省金融办、财政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三、深化金融与实体经济融合

(十)鼓励金融机构支持“三农”、服务小微企业。努力实现“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对符合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当年发生的相关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当年贷款的平均余额,按照2%的比例给予补贴。力争全省支农再贷款限额、支小再贷款累计投放额、再贴现累计发放额增幅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省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负责)

(十一)鼓励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对总部和主营业务均在我省的企业,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境外首发上市融资2亿元以上)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1000万元。在“新三板”挂牌的,省财政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组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鼓励和引导我省企业在该市场挂牌。(省金融办、国资委、工信委、财政厅、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十二)引导中小企业发债融资。金融机构作为主承销商、分销商或银行间交易市场认购人,牵头运作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省财政按发行额的2%给予奖励,上限不超过200万元。对成功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区域集优和私募债的企业,省财政按发行额的3%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上限不超过200万元。(省金融办、工信委、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十三)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我省项目建设。引导保险资金在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新型城镇化等重大项目建设中发挥作用。充分利用我省生态环境和夏季气候的比较优势,鼓励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产业。支持保险资金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各级政府购买保险服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参与我省项目建设的保险机构。(省金融办、黑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卫生计生委、各市、县政府负责)

(十四)支持我省企业“走出去”。取消境内企业对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放款的限制,允许境外融资及其他相关资金留存境外使用,提高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的汇出额度;放宽境内企业境外放款管理,取消境外放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制;借鉴“中关村”模式简化境内企业境外并购项目手续。充分依托外资银行的国际网络优势和差异化服务,帮助我省外向型企业、有跨境业务的企业及有海外融资需求的企业“走出去”,参与全球竞争。(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金融办、外资银行机构负责)

四、发展金融市场组织体系

(十五)吸引金融机构入驻我省。对在我省新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所在地政府按照省内相关政策给予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50%给予地方政府资助。对省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设立分支机构的,所在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按照实际补助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地方政府资助。吸引金融机构总部在我省设立呼叫中心、后援中心、电销中心、软件研发中心等金融后台服务基地,所在地政府可给予一次性补助。(省财政厅、金融办、各市(地)政府(行署)负责)

(十六)发展壮大地方金融体系。探索建立金融控股集团。推动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支持地方银行优化治理结构、加快转型发展、增强核心竞争力。引进战略投资者推进农村信用社改制组建农村商业银行,鼓励地方政府通过资产置换、协助清收不良贷款、处置亏损挂账等方式支持农村信用社改制。落实国务院支持东北振兴政策举措,积极争取将我省纳入民营银行试点范围。鼓励银行机构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保险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总部位于我省的金融机构。(省金融办、财政厅、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农村信用联社负责)

(十七)支持证券期货业发展。吸引外埠有实力的证券期货公司来我省设立分支机构。支持证券公司充分挖掘我省现有企业后备资源,开展资产证券化、优先股等创新业务,培育和推动我省企业境内外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以及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期货公司开展期货市场宣传培训,引导涉农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用期货市场实现套期保值、风险管理,走期现合作之路。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争取设立期货交割库。(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十八)规范发展各类要素市场。在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基础上,制定支持各类要素平台规范发展的意见,鼓励通过商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整合,发挥资源配置和价值发现优势,提供评估、收储、流转、处置等增值服务,联合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开展动产、商标权、专利权、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融资业务。(省金融办、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十九)推动建立股权投资基金。发挥政府引导资金的撬动作用,采取财政资金与金融资本匹配放大投入及市场化募集的方式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十大重点产业”、现代农业产业及对俄经贸合作等重点产业转型升级。吸引有实力的各类股权基金来我省投资,促进我省企业发展潜力、科技成果与资本市场融合。对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工商注册登记方面给予便利。(省金融办、发改委、财政厅、工商局、黑龙江证监局负责)

(二十)支持现代租赁业发展。鼓励在我省发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所在地政府可按照注册资本规模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补助。企业以租赁方式购买设备的,所在地政府可对其承担的租赁利息给予贴息补助。支持融资租赁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介入农机生产、农机经销等环节,参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股权投资。(省金融办、商务厅、黑龙江银监局、各市、县政府负责)

(二十一)开展农村金融组织创新试点。按照“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创新农村金融服务总体要求,继续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业务、农村合作金融公司、农业租赁金融公司和创新发展村镇银行试点工作,在规范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省财政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和政策支持。稳步开展民间借贷登记服务中心和民间资本管理公司试点工作。(省金融办、财政厅、黑龙江银监局负责)

(二十二)打造中国“云端金融街”。支持打造中国“云端金融街”发展战略,哈尔滨市政府可依法制定收费优惠、价格成本补贴等政策帮助云计算企业降低成本。吸引省内外金融机构将数据灾备、存储等云计算中心迁入哈尔滨“中国云谷”,哈尔滨市政府可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省金融办、通信管理局、哈尔滨市政府负责)

五、健全融资风险保障机制

(二十三)设立融资风险补偿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效应,探索利用财政整合支农资金与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基金,按照“谁参与、谁受益”的原则,专项用于金融机构涉农业务风险补偿。设立中小企业直接债务融资风险补偿金2亿元,省财政出资1亿元、市、县配套1亿元,引导中小微企业发行区域集优、集合票据、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等直接融资产品。继续做好全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试点工作。(省财政厅、工信委、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负责)

(二十四)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力争2015年底前实现融资担保机构县域全覆盖,注册资本规模达到250亿元以上,在保余额突破600亿元。调增担保代偿风险补助额度至1亿元,对为科技型和非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省财政分别按照上年度日均担保责任额的1%和08%给予补助。政策性担保公司应重点对中小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逐步提高再担保额度。(省金融办、财政厅、工信委、有关县(市)政府负责)

(二十五)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研究制定我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规范全省各级政府举借、投放、使用和偿还政府性债务行为,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出台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管理暂行办法,建立政府性债务风险预警机制,有效防范地方政府财政金融风险。(省财政厅、金融办、有关市、县政府负责)

六、优化和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六)加大金融供给力度。银行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规模,尤其要努力争取政策性信贷资源,增强信贷资金投放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对重点产业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力度。对出现暂时性经营困难的省内大型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由地方政府统筹协调,通过建立债权银行多头授信解困会商机制等手段,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二十七)切实降低融资成本。驻省银行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更多的贷款优惠利率政策,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提高利率定价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贷款定价指标体系,有效降低“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金融机构要减轻对利差的过度依赖,转变以传统贷款业务为主的盈利模式,通过提供代理发行债券、银证转账、代理保险、基金托管等中间业务提升盈利能力,实现金融机构自身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二十八)不断创新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应积极开展订单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存货质押融资、保单融资、信贷保证保险、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为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综合运用证券、期货、保险等金融手段,开发可适度分散涉农贷款风险的农村金融产品。银行机构要简化贷款手续和流程,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保险机构要提供手续简便、价格低廉的保险产品。(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各有关金融机构负责)

(二十九)加强对金融机构考评。完善现行金融机构考核奖励政策,对加大信贷投放规模、优化信贷结构、降低融资成本、创新金融产品等金融机构和高管人员给予重点奖励。建立金融机构综合考评机制,按年度组织实施,综合考评结果抄送金融机构总部,对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构,省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完善《省级财政资金现金管理试行办法》,对财政性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省金融办、财政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负责)

七、加快现代保险业发展

(三十)推动农业保险改革创新。完善协同推进机制,建立考核制度和财政补贴效率评价体系。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我省实施差异化保费补贴政策,逐步减少或取消产粮大县县级保费补贴。开展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和生猪价格指数保险、农业气象指数保险试点。积极争取国家将我省甜菜、马铃薯、育肥猪、森林等险种纳入财政保费补贴范围。逐步提高种植业保障程度,覆盖作物直接物化成本,到2015年实现种植业保险承保面积同比增长30%.促进“两牛一猪”产业发展,2015年实现奶牛保险覆盖50%的规模化养殖场,到2020年实现规模化养殖场应保尽保。探索建立农业巨灾风险指数保险,利用财政杠杆撬动作用,放大各级政府财政救灾资金规模,提高政府救灾能力。开展有地方政府支持的农房保险试点工作。(省农委、财政厅、金融办、黑龙江保监局、省畜牧兽医局、农垦总局、林业厅、森工总局、气象局、民政厅负责)

(三十一)加快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在完成哈尔滨、绥化试点基础上,尽快启动齐齐哈尔、佳木斯、七台河、大庆、伊春等地的大病保险工作,尽早实现大病保险全省覆盖。鼓励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各类养老、医疗保险经办服务。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提供健康档案管理、风险评估、慢病管理等健康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与企业建立商业养老保障计划,拓展企业年金等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与基本医疗相衔接的医疗、疾病和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支持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险。加快发展医疗责任保险、医疗意外保险,探索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执业保险。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执业保险。(省金融办、黑龙江保监局、省民政厅、人社厅、卫生计生委、财政厅负责)

(三十二)建立社会责任保险体系。在绿色食品、乳制品、酒类等行业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在校园学生用餐服务中开展餐饮责任保险试点。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化解医疗纠纷,到2015年底前,三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100%,二级公立医院参保率达到90%以上。在重金属行业、危险废物企业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在安排相关专项资金时,对参保企业予以倾斜。扩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覆盖面,提高煤矿企业、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等高危行业的参保率。推行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重点引导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参保。(省金融办、黑龙江保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畜牧兽医局、教育厅、卫生计生委、环保厅、安全监管局负责)

(三十三)加大外向型企业保险服务力度。推广出口信用保险质押贷款业务,对企业办理信用保险项下融资业务给予奖励。引导企业引进、承接境外或省外先进技术、设备及资源性产品,开展进口预付款保费业务,对投保进口预付款业务的企业,按实缴保费的30%给予资助,每户企业每年保费资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积极开展出口信用保险,支持中小型出口企业和边贸企业发展,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支持有关企业在能源矿产、基础设施、农业等领域进行海外投资。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开展域外农业保险,为跨境农业投资活动提供风险保障。(省金融办、黑龙江保监局、商务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信委、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负责)

八、完善地方金融监管体制

(三十四)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贯彻《国务院关于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意见》(国发[2014]30号),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职能、力量和手段。建立地方金融监管联席会议制度,根据需要适时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地方金融监管重大问题,依法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非法保险业务等各类违法行为。政府金融工作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要定期互相通报金融运行和监管情况,建立金融信息共享机制。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的监管力度,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建设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启动地方金融监管立法工作,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主体、职责和权限。(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政府法制办、省商务厅、财政厅、公安厅、工商局等部门负责)

(三十五)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建立中省直有关单位和市、县政府横向联系、纵向沟通的地方金融发展与风险处置机制。各级政府金融工作部门要负责所监管机构的风险监测、评估、预警和处置,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跨市场、跨行业交叉性金融的监测分析和风险管理,及时上报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突发事件,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黑龙江证监局、黑龙江保监局、省财政厅、公安厅、各市、县政府负责)

(三十六)加强政府金融工作部门组织建设和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金融工作部门队伍建设,使其具备履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能力。加强金融人才交流培养,在省级金融机构、金融监管部门、金融工作部门与市、县政府之间健全完善金融人才双向挂职机制。开设龙江金融讲堂,加强金融理论和业务实践培训。(省金融办、省委组织部、各市、县政府负责)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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