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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企[2014]210号

颁布时间:2014-11-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

各市、县(市)财政局、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宁波不发):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09]8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动财政专项资金整合,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保障全省粮食安全,促进粮食行业有序发展,从2015年起,我们将原市县中心粮库建设以奖代补、粮食物流建设项目补助、东北粮(含基地)运费补贴、粮库危房维修、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奖励等专项资金整合成粮食安全专项资金,并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粮食局
2014年11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粮食安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12]8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整合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意见) (浙政办发[2009]8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推动财政专项资金整合,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规范粮食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安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粮食资金)由省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全省粮食储备体系建设、粮食批发市场和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建设、粮食产销合作和粮食产业化发展等方面。

第三条 粮食资金的分配使用遵循“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绩效”的原则,对省内产粮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倾斜。

第四条 粮食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共同管理。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分配和监督检查。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提出粮食资金支持重点,制订分配实施方案和绩效考评细则,明确因素法分配的具体因素,并组织绩效评价。各市、县(市)财政、粮食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选择、资金的分配拨付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粮食资金支持范围

(一)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科学绿色储粮技术应用等确保储备粮油安全的项目及农户科学储粮项目。

(二)粮食批发市场、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三)调入产区粮食补贴、省外粮食基地建设补助和引进粮油企业建设粮食加工线等产销合作项目。

(四)应急加工、供应、配送网点建设、粮油企业产业结构升级和技术装备提升等项目。

(五)粮食系统信息化建设和粮油质量检验设备购置等项目。

(六)其他有助于确保我省粮食安全的项目。

第六条 粮食资金实行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采用因素法分配,主要按照储备粮规模、粮食收购量、储备仓容量、仓储物流设施状况、粮食产销合作、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同时考虑省内粮食产销区和财力状况等因素,将资金切块分配到市、县(市),由市、县(市)统筹用于当地粮食安全体系的建设。分配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全省粮食中心工作和工作重点,及各地业务情况、管理需要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其中:

(一)储备粮规模因素按照省政府下达各市、县(市)的储备规模数确定;

(二)粮食收购量因素按照市、县(市)上一年度实际粮食收购量确定;

(三)储备仓容量因素按照市、县(市)上一年末储备仓容量确定;

(四)仓储物流设施状况因素根据市、县(市)仓储物流建设、仓储设施维修等投入金额确定;

(五)粮食产销合作因素根据市、县(市)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情况、粮食调入量、省外基地建设及运费补贴粮食调入量等方面确定;

(六)绩效评价因素根据市、县(市)工作开展和资金使用情况确定;

其他分配因素由省粮食局、省财政厅协商确定。

第三章 资金分配、拨付和使用

第七条 粮食资金分配

(一)每年一季度,省粮食局根据全省粮食安全体系建设的需要和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内容,研究提出下一年度粮食资金支持重点。

(二)9月底前,省粮食局根据年度支持重点和绩效考评情况,设置相应的分配因素和权重,提出下一年度粮食资金分配方案,并由省财政厅审核粮食资金分配方案。

第八条 粮食资金拨付

每年10月底前,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根据已审定的粮食资金分配方案按粮食资金规模的70%提前预告市、县(市),作为下一年度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并逐步提高预告资金的比重。待下一年预算年度开始后,省财政厅将资金拨付到市、县(市),由市、县(市)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统筹安排使用,各市县不得因此减少本级财政预算应安排的粮食风险基金数额。

第九条 粮食资金使用

市、县(市)财政部门要会同粮食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确定分配方案,选择具体项目,及时拨付资金,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资金使用情况书面上报省财政厅和省粮食局。

第四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各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要建立健全粮食资金分配使用和监督检查制度,认真审核筛选项目,督促指导相关单位按规定使用资金,确保落实粮食安全责任的政策到位。对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粮食资金的单位,由市、县(市)财政部门和粮食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省粮食局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粮食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绩效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和考评,必要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价,检查和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粮食局负责解释。《关于继续实行市县中心粮库建设以奖代补政策的通知》(浙财企[2012]387号)、《关于扶持省内重点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建设的通知》(浙财企[2012]136号)同时停止执行。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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