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通告2014年第33号
颁布时间:2014-12-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根据《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 号)和《广东省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我委草拟了《广东省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广泛收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将《广东省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2015年1月1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将意见反馈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技术改造投资处)。
联系人:马珊珊
联系电话:020-8313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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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2014年12月23日
附件
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推动新一轮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粤府办[2014]51 号)和《广东省省级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规范支持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以下简称事后奖补资金)是指省市县财政预算安排,参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后产生的地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情况实行事后奖补的资金。
第三条 事后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简便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事后奖补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分级安排,企业所在地经信部门、财政部门会同税务部门、统计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统一兑付,省财政负担部分由省按期与各地结算。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省经信委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具体管理和项目管理工作,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发动组织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并指导企业将相关信息填报至广东省技术改造监测系统,负责组织项目备案、项目跟踪、完工评价、事后奖补资金审核、实施信息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市经信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跟踪、完工评价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县级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的组织、跟踪、完工评价等工作,会同同级财政、税务和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上报审核情况、对事后奖补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 省财政厅负责事后奖补资金的管理,统筹核定以事后奖补资金年度规模,会同省经信委开展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审定和下达事后奖补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组织实施事后奖补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各地市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的管理,会同同级经信部门、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及时按规定拨付事后奖补资金和进行资金清算,对事后奖补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经信部门负责辖区内技术改造项目事后奖补工作的管理,会同同级经信部门、税务部门和统计部门进行事后奖补资金的审核、上报审核情况、对事后奖补资金进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七条 各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经信、财政及统计部门开展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审核工作,负责核定企业税收情况。
第八条 各级统计部门会同同级经信、财政及税收部门开展事后奖补资金审核工作,负责核实企业基本信息和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第九条 各级经信、税务、统计和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细则的规定,共同组织和实施事后奖补资金的申请、审核、兑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第三方机构
第十条 本细则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或各级经信和财政部门通过竞争性遴选或政府购买中介服务的方式确定的,具备向企业提供项目完工投产评价、技改投资情况核定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等服务资格的法人或其他中介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以及良好的业绩和信誉;
(三)具有履行合同协议所必需的设备和人力资源,以及开展业务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四)最近三年的经营活动中执业行为合法合规,未受到行政处罚。
(五)履行职责所必需具备的其他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职能。
(一)负责企业年度固定资产增长、技改投资情况、财政贡献增量额度核算和事后奖补资金预核算;
(二)受各级经信和财政部门委托,对符合要求的项目进行完工评价;
(三)检查企业各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真实性。
(四)向各级经信和财政部门提交企业技改项目情况报告。
(五)各级经信和财政部门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委托第三方评价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奖励标准和核算方法
第十三条 奖励对象。
(一)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二)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和《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实施地在广东省内,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或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取得核准批复文件。
第十四条 奖励条件。以《目录》为指引进行技术改造,已完工并进行完工评价且符合要求的企业。完成技术改造时间的认定,以项目完工评价合格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
(一)企业对财政贡献增量额度以主体税种(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合计,下同)的当年税收增量额度来计算。
(二)2015起,从项目完工的下一年度开始连续三年,企业每年均可申报事后奖补资金。
(三)以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当年主体税种税收额为基数,企业可申报的事后奖补资金为申报当年主体税种税收额相对于基数的税收增量额度,按税收增量额度中省级分成部分的60%、地市级分成部分的50%、县级分成部分的40%给予企业财政奖励。
(四)单个企业技改项目已享受财政资助,同时享受财政奖励资金的,各类财政扶持资金总额应不超过企业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十六条 核算方法。
(一)税收增量额度可以独立核算的技术改造项目直接按以下公式计算事后奖补资金:
事后奖补资金=当年税收增量额度省级分成部分×60%+当年税收增量额度地市级分成部分×50%+当年税收增量额度县级分成部分×40%
(二)税收增量额度难以独立核算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以下公式计算企业当年税收增量额度:
当年税收增量额度=当年税收增长率×当年主体税种税收增加额
将当年税收增量额度代入以下公式计算事后奖补资金:
事后奖补资金=当年税收增量额度省级分成部分×60%+当年税收增量额度地市级分成部分×50%+当年税收增量额度县级分成部分×40%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需向第三方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前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二)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当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
(三)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专项审计报告(包括:新增固定资产增量、税收增量、税收增长率、技改投资额的核实)和完工评价鉴定意见书。
(四)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五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按照现行备案管理办法,采取属地管理原则,企业投资项目必须将项目相关信息(含备案、开工、进度、事后奖补申请等)录入省网上办事大厅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统一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备案。
(一)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前,登录监测系统启动备案申请,各级经信部门对备案信息进行审核,下发备案证。
(二)省经信委负责以下三类项目的备案:涉及办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的项目,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融资的项目,以及其他需要省综合平衡建设条件和资源条件的项目。
其它项目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地市、县经信部门进行备案。
第二十条 项目跟踪。
(一)备案完成后,项目单位进入项目跟踪环节,填报开工信息,并按季度填报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执行过程中因各种因素需变更,返回备案环节提出变更申请,审核通过后,返回进度报告环节。
(二)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可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完工评价,如申请完工评价,则备案所在地经信部门核对项目是否符合《目录》中的投资方向,同级统计部门核实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若以上两个条件均符合,企业可申请由第三方机构组织完工评价并进行投资和税收核算;若不符合,无需进行后续程序。
第二十一条 奖补申报。
(一)项目完工投产次年的第一季度,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下发年度财政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条件等,在监测系统发布。
(二)项目单位登录监测系统申请事后奖补资金,并向备案所在地经信部门提交以下纸质申请材料:
1.《广东省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表》;
2.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
3.企业营业执照;
4.单位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5.申报单位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6.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核算证明;
7.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及复印件;
8.其他需要证明的材料。
(三)逾期提出奖补资金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 资金审核。
(一)市、县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税务部门根据第三方中介提交的企业投资项目核算报告和完工评价鉴定意见,核定技改投资额和税收基数。
(二)市、县经信部门将上一年度辖区内通过完工评价的技改项目名单提交同级统计部门,统计部门负责确认技改企业是否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三)市、县经信部门将上一年度辖区内将企业技改项目新增税收情况提交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审核确认企业上年度税收入库数额及税收新增情况。
(四)市、县税务和统计部门审核完成后,将结果反馈同级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五)各市、县经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会同同级财政、税务、统计部门共同审核事后奖补资金,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拨付与清算。
(一)各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对辖区内资金审核情况进行汇总核实,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将复核结果进行公示。
(二)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地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企业。省级财政应负担资金可先行预拨各地,由各地一并拨付。
(三)企业获得事后奖补资金后需按现行资金管理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四)市、县财政部门应定期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抽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
(五)地市经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将辖区事后奖补资金兑付情况汇总上报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提出事后奖补资金结算申请。
(六)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对各市报来的资金结算申请汇总审核后,按规定办理结算资金报批事宜,并由省财政厅按规定下拨清算资金。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四条 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按规定在监测系统及部门门户网站上分别公开如下信息:
(一)事后奖补资金实施细则、审核方式、拨付程序等。
(二)事后奖补资金申报通知,包括申报条件、奖励条件、奖励标准等。
(三)事后奖补资金申报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报项目、申报金额等。
(四)事后奖补资金分配程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审批方式等。
(五)事后奖补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名单、金额等。
(六)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统计局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政策实施、资金发放、信息统计上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及时、准确发放,并根据规定进行抽查。
第二十六条 各地市经信、财政、税务及统计部门应做好事后奖补资金申报资料存档和信息统计工作,负责本辖区内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审核、兑付和清算等相关工作,并报省经信、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省经信委、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对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企业进行抽查,对事后奖补资金的申报、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防止虚报骗取事后奖补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八条 获得事后奖补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事后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事后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事后奖补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广东省企业技术改造事后奖补资金申报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