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4]49号
颁布时间:2014-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随着我省耕地、淡水资源等生产条件约束日趋突出,粮食持续增产的难度越来越大,粮食安全面临严峻挑战。海洋生物资源量大、面广、可再生,发展渔业具有显著的代粮、节粮、促粮作用和生态效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确保粮食安全的部署要求,统筹粮食安全与现代渔业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进“海上粮仓”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海上粮仓”建设的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海上粮仓”建设的总体思路是:坚持生态优先、以养为主,增殖、捕捞、加工、休闲渔业协同推进,着力培育五大主导产业,实施五大重点工程,构建五大支撑体系,推进渔业向生态化、规模化、组织化、标准化、品牌化转型升级,不断增强渔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让人民群众吃上更多绿色、安全、放心的海洋食品。
目标任务是:建设全国优质高端水产品生产供应区、渔业转型升级先行区、渔业科技创新先导区、渔业生态文明示范区。到2020年,力争全省水产品总产量达到1000万吨,蛋白质当量相当于粮食400亿斤;全省人均水产品占有量达到100公斤,为城乡居民提供40%的动物蛋白;渔业增加值占全省农业增加值比重达到20%以上,增殖渔业、休闲渔业等新兴产业取得显著发展,渔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10%以上;形成现代渔业科技开发和技术创新体系,构建具有国际水准、国内领先的渔业科技创新高地;逐步使海洋捕捞强度与渔业资源再生能力相适应,近海渔业资源枯竭问题得到有效遏制,生物多样性逐步恢复。
二、加快培育“海上粮仓”建设主导产业
(一)提升水产养殖业。海水养殖要从岸基、滩涂、浅海向深海、远海拓展,积极发展大型抗风浪网箱养殖、大型可移动平台“养殖工船”综合养殖。重视海洋藻类和耐盐碱蔬菜栽培,大力推广藻、贝(鱼)、参(鲍)生态立体养殖模式,建设一批万亩、十万亩生态方,鼓励发展不投饵、不用药的全生态链养殖。组织实施水产良种工程,重点建设大宗品种、出口优势品种的遗传育种中心和原良种场,打造省级海水、淡水养殖优良种质研发中心,培育一批“育、繁、推”一体化渔业良种繁育龙头企业。着力培育优势养殖产业,力争经过5年努力,使海参、海带全产业链产值均过千亿元。
(二)做大渔业增殖业。科学增殖放流,修复海洋生态,恢复生物种群,走规范捕捞与资源养护相结合、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新型渔业发展道路。根据水域生态环境、资源状况和养护需要,合理确定增殖功能区、增殖种类及规模。发挥滤食性鱼类对水质的净化作用,实行海湖河库联动,在内陆区域大力实施城市水系和饮用水源地“放鱼养水”工程,每年实施30项省级生态放鱼项目,在提供优质水产品的同时,保障水域生物多样性和饮用水源地水质清洁。创新渔业增殖业投入机制,建立制度化、科学化、常态化、社会化的公益性放流制度,积极引导社会放流活动。鼓励发展碳汇渔业,开拓低碳经济发展新领域。实施海洋经济生物底播增殖示范工程。优化人工鱼礁建设布局,构建技术先进、特色鲜明、布局合理、效益显著的人工鱼礁增殖产业。到2020年,新建生态型人工鱼礁区3万公顷以上。
(三)优化海洋捕捞业。加快海洋装备、捕捞技术现代化,控制近海捕捞,大力发展远洋捕捞,加快捕捞业转型升级。大力推进捕捞作业方式调整,压减拖网、张网、耙刺等损伤性作业方式,积极扶持刺网、钓具等作业方式。鼓励淘汰小型渔船、建造玻璃钢渔船和大型冷冻渔船,实行渔船、渔机和渔具标准化改造,推广节能、环保型渔船,提高海洋捕捞质量和效能。探索实施捕捞限额制度,选择生态型人工鱼礁区开展捕捞限额试点。推进老旧渔船报废工作,鼓励和规范利用报废渔船建造人工鱼礁。编制捕捞渔民转产转业规划,落实扶持政策,切实解决好渔民生产生活问题。积极稳妥发展外海和远洋捕捞业,有序开发外海渔业资源,发展壮大大洋性渔业,巩固提高过洋性渔业。加强外海及远洋捕捞科技研发,提高外海及远洋渔业资源调查、探捕能力。坚持对外经济援助与境外企业资源开发相结合,与外交援外联动,统筹安排,有效参与国际渔业资源分配。
(四)做强水产加工业。以自主创新为引领,推动我省水产加工由以来料加工为主向以自有原料加工为主转变,由常规加工向精深加工转变,由单纯加工向加工、物流、贸易融合转变。重点扶持发展100家水产品加工龙头企业,发展30个现代化水产品加工园区,到2020年全省水产加工产值达到2000亿元。着重抓好海带、海参、金枪鱼、鱿鱼、三文鱼、鳕鱼、海洋调味品、冷冻食品等加工业发展,打造海洋食品加工产业集群。加强海洋生物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着力发展海洋功能性食品和化妆品、海藻肥、海洋生物新材料、海洋生物育种等,建设高水平的海洋生物产业基地。加大对低值水产品和加工副产物的高值化开发利用,推进水产品精深加工,在海洋抗肿瘤药物、抗心血管病及抗放射性药物、超高压超低温冷冻加工等领域的研发和产业化方面取得突破。创新水产品流通方式,发展连锁经营、直销配送、电子商务等新业态。
(五)拓展渔业休闲产业。发挥渔业休闲娱乐功能,推进渔业与旅游业融合发展。利用岛礁、港湾、沙滩、滩涂等自然资源以及渔村、渔港等人文资源,结合养殖基地、海洋牧场建设和增殖放流等渔业生产活动,实施多元化的精品休闲渔业项目,发展生产、观光、垂钓、餐饮、娱乐、购物等一二三产业融合的综合性休闲渔业。创建一批省级渔业公园。不断传承发展山东渔业特色文化。加强知名休闲渔业品牌创建,培育渔业餐饮品牌和水产品消费文化,发展现代休闲渔业产业集群。加大休闲渔业公益性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发展休闲渔业合作组织和行业协会,健全休闲渔业标准化服务体系。
三、推进实施“海上粮仓”建设重点工程
(一)现代渔业园区建设工程。着力在提高水平、培植特色上下功夫,把各类渔业园区打造成为“海上粮仓”主体区。整合优质鱼产业、海洋经济创新发展区域示范等涉海涉渔项目资金,集中支持建设10处“一园多主体”、全产业链、立体生态循环型的省级现代渔业示范园区。加大盐碱地和宜渔荒碱地开发力度,加快建设黄河三角洲国家生态渔业基地,推行“上粮下渔”模式,在增加渔业生产能力的同时,拓展稳产高产优质粮田面积。结合园区建设抓好渔民专业合作社创建、重大技术措施应用、水产品精深加工及品牌培育等,集聚现代渔业发展要素,将园区打造成新型渔业经济集成体。
(二)海洋牧场建设工程。实施以增殖放流、人工鱼礁和藻场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海洋牧场建设工程,恢复渔业资源,改善海域环境,把海洋牧场打造成为“海上粮仓”核心区。稳步扩大增殖放流规模,到2020年,公益性增殖放流量达到100亿单位。不断拓展海洋增殖种类,优化传统种类放流,加大岩礁鱼类放流,积极开展具有重要生态和经济价值典型种类放流,打造鱼、虾、贝、藻多营养层级协调发展的增殖放流新格局。积极拓宽海洋增殖放流空间,开展贝类底播增殖,有序推进近海—50米以内8810平方公里海底渔业开发。启动山东半岛近岸海域生态场模拟实验,实行整体性、系统性海洋水动力及生态型礁场、藻场、生物资源本底调查和科学论证。实行海域统一规划、大规模海底造礁和立体生态养殖,打造30个海洋牧场示范区,规划建设“9带40群”人工鱼礁场。
(三)远洋渔业建设工程。实行“船队+基地”发展模式,加快推动远洋渔船更新改造,到2020年,打造500艘现代化、专业化远洋船队,培育10家大型远洋渔业龙头企业,全省远洋渔业年产量达到40万吨。完善远洋渔业装备和技术体系,加快建设远洋渔船及关键设备研发与制造基地、远洋渔业船员培训基地,开展引进外籍远洋渔业船员试点。坚持发展捕捞生产与完善产业链相结合,在印尼、斯里兰卡、乌拉圭等国家和地区建设6处集产供销和后勤补给为一体的海外综合性渔业基地。积极参与国际公海渔业资源、南极磷虾项目和世界海洋生物资源调查探捕,储备远洋渔业后备渔场。借力“海上丝绸之路”发展战略,鼓励远洋渔业产品运回国内,丰富国内优质水产品市场。推动“海峡两岸(蓬莱)渔业合作交流示范区”建设,依托中日韩自贸区,建设日韩渔货贸易区,推进远洋渔业领域国际交流与合作。
(四)水产品冷链物流建设工程。依托大型水产品加工企业,合理布局建设水产品冷链物流基地和交易市场,构建完善的物流链和市场网,推动产销融合、互促发展,为建设“海上粮仓”搭建流通贸易平台。依托重点渔港、水产品加工园区、企业大型冷冻仓储设施等,加快建设国际水产品交易中心和冷链物流基地,全省集中打造4个远洋渔业产品精深加工和冷链物流集群、20处全国重要的水产品物流集散基地。培育大型水产网络交易平台,发展水产品电子商务,推动水产品营销向多元化转变。做好“中国水产商务网”等水产网络交易平台的运行管理,做大中国(烟台)金枪鱼交易中心、威海海洋商品国际交易中心,探索建立山东水产品期货交易中心,建成区域性水产品集散中心和价格形成中心。开展无公害水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水产品认证,加强水产品地理标志注册、登记和管理,推行产地标识和产品集体商标,形成一批在国内外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知名商标,提升我省渔业品牌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休闲垂钓基地建设工程。推进渔业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将“海上粮仓”建设与海洋旅游相结合,大力发展以休闲垂钓为主要方式的“海上采摘”基地。积极探索海洋牧场与休闲渔业结合的经营模式,统筹规划投放新型礁、放流恋礁鱼、建造标准船、美化海岸线、提供餐饮救助等相关服务。整合资金,形成叠加效应,扶持建设一批省级休闲垂钓示范基地,形成一批聚鱼效果优良的“新生渔场”。提高生态型人工鱼礁建设技术水平,着力开发新结构、新材料、新模式,提升渔业资源养护和聚鱼效果。实现休闲海钓与滨海旅游结合发展,推进海洋牧场市场化运营,培育一批休闲海钓精品项目,打造“渔夫垂钓”品牌,拉动休闲垂钓旅游消费。到2020年,全省休闲垂钓及带动相关行业年收入达到100亿元。
四、着力构建“海上粮仓”建设支撑体系
(一)资源环境保护体系。建立渔业资源调查评估制度,从2015年开始,每5年开展1次渔业资源全面调查。将山东入海径流生态极限值列为重大专题,开展深入系统研究,为科学调配入海径流资源、维持海洋生物资源产卵期和育幼期基本生存环境、促进海洋生物资源恢复提供依据。加大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力度,建立健全养护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养护效果。加强增殖放流和人工鱼礁建设效果评价,构建科学的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效果评价体系。强化渔业生态安全管理,规范社会性放流行为,防止外来水生生物入侵。加强海洋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建设,保护重要水产种质资源和珍稀濒危海洋生物。加快渔业水域保护立法,建立渔业基本水域保护制度,划定岸线开发保护红线,将重要的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划定为常年禁渔区,将重要水产增养殖区、省级以上现代渔业园区等划定为基本渔业水域和渔民基本生活用海保护区,实行强制保护。加强渔业生态环境监测,实施重点水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陆源污染物排放。加强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完善水域滩涂污染赔偿制度。大力开展“护渔”等专项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各类电鱼、炸鱼、毒鱼、使用禁用网具等破坏资源行为,保护渔业生物资源,维护海上渔业生产秩序。
(二)现代经营体系。培育壮大渔业龙头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控股等方式组建大型产业集团。通过“龙头企业+合作社+渔户”等模式,提高生产组织化水平。发挥渔业行业协会、专业协会的作用,把各类渔业生产经营主体组织起来,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加快养殖水域滩涂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对于龙头企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养殖用海,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延长养殖证使用期限,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鼓励水域滩涂依法流转,探索海面使用权和海域中层、海底使用权分离制度,走适合海水养殖特点的合作经营之路。积极实施渔业“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发海外养殖、捕捞、加工、经贸等领域。
(三)科技支撑体系。集聚省内有关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资源,加强与中央驻鲁渔业科研机构的协调合作,发挥各类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创新平台作用,建立“海上粮仓”建设技术体系、创新联盟,形成中央、地方渔业科技协同创新机制,为“海上粮仓”建设提供科技支撑。实施渔业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突破渔业资源调查与监测、海洋生态场模拟实验、现代海洋生物育种、现代渔业装备与工程、深海及海底渔业开发、水产品健康养殖与质量安全保障等技术。实施渔业人才培养计划,加强渔业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建立渔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加强渔业专利权、水产新品种权等产权保护力度,扩大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加大渔业科技推广力度,构建层次分明、双向互动的渔业科技推广机制,积极推广渔业“良种良法”、智能设备、物联网信息技术等。
(四)公共服务保障体系。健全海洋观测预报和防灾减灾机制,完善海洋灾害应急预案,加强海洋渔业气象服务,增强海洋防灾减灾保障能力。加强海上救助力量联合协作,引导渔船编队生产,加强休闲海钓渔船等新型渔业船舶的管理,提高渔船自救互救能力。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打牢渔村、企业等基层安全管理基础。加快标准化渔港建设,重点完善码头、防波堤、护岸和渔政执法设施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健全渔需物资供应、船舶维修、海产品加工、市场等经营性服务设施,提高渔港综合服务能力。到2020年,全省建成40处沿海中心渔港、一级渔港。实施“百千万渔船”更新改造工程,到2020年,完成对100艘远洋渔船的更新改造、对1000艘国内渔船装备的现代化改造、对10000艘木质渔船的玻璃钢化改造。提高渔船安全设施装备水平,加快建设渔船信息动态管理和电子标识系统,配备新型船用通讯导航、安全救助、定位避碰等设备,提高渔船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快制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等法规制度,加强伏季休渔、涉外渔业等执法管理,维护渔业秩序和渔民利益。加强渔业疫病防控,健全省、市、县三级水生动物疫病防控机构与设备,形成疫病监控、预警、协调、应急处置和病害综合防治体系。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管能力建设,重点配套完善区域和专业水产品质检中心,推动快速检测设备的普及和应用,推行渔业标准化生产,完善产品市场准入、产地准出、质量追溯等制度,确保水产品食用安全。做强“胶东刺参质量保障联盟”,打造山东优势水产品牌。加强渔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依托“海上山东”等网络平台,推进数据和信息整合共享,逐步建立养殖、科技、经济、执法、环保、渔业资源等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五)政策支持体系。各级政府要根据公共财政的要求,将“海上粮仓”建设纳入公共财政支持体系,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统筹现有各类资金,支持“海上粮仓”建设。区域战略推进专项资金对“海上粮仓”建设给予支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补助资金,用于支持“海上粮仓”建设探索创新。要研究财政资金的使用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融资方式,通过设立“海上粮仓”建设投资基金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海上粮仓”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渔业企业上市和发行债券。对于国家和省重点渔业项目,协调推动金融机构提供项目贷款、并购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授信支持。鼓励各级政府控股或参股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帮助渔业企业增信融资,提高贷款覆盖面。大力推进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抵押贷款等渔业融资新模式,完善养殖证评估机制和标准,提升渔业发展融资能力。积极探索将渔业养殖保险纳入政策性保险范围,支持发展渔业互助保险,鼓励发展渔业商业保险,积极开展海参、海带等大宗优势品种养殖保险。对集中连片整体规划的人工鱼礁区实行整体海域使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区域内部单个人工鱼礁项目不再重复进行审核。将渔业纳入农业用水、用电、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范围,减免海洋牧场的海域使用金。加大对海洋渔业资源调查与监测项目、海岛渔业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支持力度,支持本地大宗养殖水产品出口,在出口企业贷款贴息、融资、进出口检验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五、加强对“海上粮仓”建设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把“海上粮仓”建设作为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战略来实施,建立“海上粮仓”建设组织领导机制,研究和协调“海上粮仓”建设的重大问题。省发展改革委、海洋与渔业厅要组织编制出台山东省“海上粮仓”建设发展规划,将“海上粮仓”建设纳入全省“十三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力争纳入全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以及相关规划。省财政厅要认真研究投入稳定增长机制,为“海上粮仓”建设提供资金保障。省金融办要积极推进渔业金融领域的创新,为“海上粮仓”建设提供全面金融支持。省科技厅、商务厅、外办等部门也要根据各自职能积极为“海上粮仓”建设搞好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部委的协调联系,积极争取政策和项目支持。各地要积极开展“海上粮仓”建设创新实践,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加快全省“海上粮仓”建设步伐。要加强舆论宣传,树立新的海洋粮食观,增强海洋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支持“海上粮仓”建设的良好环境。
附件:“海上粮仓”建设项目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