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财规[2015]1号
颁布时间:2015-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提出了2015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要求,已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为主,自行采购为辅。
政府集中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以及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2)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应当进入政府集中采购平台,除特殊情形外(详见附件1中的文字说明),采购人均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2015年的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或服务类项目20万元(含),工程类项目40万元(含)。
自行采购,是指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实施的采购。对于自行采购的项目、2015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3)以及集中采购范围内的特殊情形的项目,采购人不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
二、关于政府采购组织实施主体的划分
(一)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集中采购目录(详见附件1)以内的项目,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但其中国际招标项目应当由具备国际招标能力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
(二)由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的项目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详见附件2)的项目,按照规定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但其中保密、应急以及重大采购项目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施。
(三)由采购人自行采购的项目范围。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以及2015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详见附件3),由采购人参照《采购条例》的规定自行采购。
三、关于执行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的要求
属于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均应实施集中采购和公开招标,符合《采购条例》和《实施细则》相关规定,需要转为自行采购或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之后,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在获得批准后方能实施政府采购。
四、关于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要求
政府采购应当支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依照有关规定优先采购清单范围内的产品(如清单内容有调整或更新,则以最新的清单内容为准)。具体清单包括: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及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列示的产品,详见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建设局共同制定的《深圳市节水型工艺、设备、器具名录》中列示的产品,详见市水务局网站(www.szwrb.gov.cn)。
政府采购应当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及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的要求,对于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划型标准的中小企业,可依法享有相应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
政府采购原则上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人申请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深财购[2009]5号)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4]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中采购进口医疗设备按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控制类进口产品目录〉和〈2014年深圳市政府采购医疗设备允许类进口产品目录〉的通知》(深财购[201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符合国际招标类采购项目,采购人还应按照《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等相关规定委托具备国际招标能力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加强制度建设、标准化建设和业务培训,使采购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上述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根据国家、省和我市的相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全面执行上述各项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五、关于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主体方式的要求
采购人要以本通知规定作为编报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要以本通知规定作为组织实施2015年政府采购项目的依据,各区(新区)财政部门可根据《采购条例》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对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作适当调整,经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
1.2015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2.2015年深圳市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项目
3.2015年深圳市暂不纳入集中采购范围的项目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