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府办发[2015]29号
颁布时间:2015-02-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二批)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减轻企业负担政策措施目录清单(第二批)
序号 |
政策类别 |
政策措施主要内容 |
牵头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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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收费减免 | 政府性基金 |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 |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
2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取消征地管理费。 | 市国土房管局 | |
3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取消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 市外经贸委 | |
4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取消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 市贸促会 | |
5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暂停征收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采矿登记费。 | 市国土房管局 | |
6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暂停征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 | 市工商局 | |
7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暂停征收工业产品许可证审查费。 | 市质监局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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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土地抵押登记费最高收费标准由2万元调整为1万元。 | 市国土房管局 | |
9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免征土地权属调查费一年,自本目录清单公布之日起执行。 | 市国土房管局 | |
10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将2014年免征到期的地质成果资料费,免征期再延长一年。 | 市国土房管局 | |
11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暂缓收取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费。 | 市经济信息委 | |
12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按低限收取。 | 市地震局 | |
13 | 收费减免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免收股权登记托管年度服务费1年。 | 市国资委 |
14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取消特殊工种检测勘验及评议服务费。 | 市人力社保局 | |
15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气象资料、气象情报服务费不再执行政府指导价,转为市场调节价。 | 市物价局 | |
16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经营性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手续费:①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之间的“批准协议转让”项目(含无偿划拨项目)不收服务费。②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文资公司、两江新区以及区县(自治县)国资监管机构、市属国有集团公司等审批的“批准协议转让”项目,按100万元以下收取2000元、100万―5000万元收取10000元、5000万元以上收取15000元的标准收取服务费,无偿划拨项目按2000元/宗收取服务费。 | 市国资委 | |
17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收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的建设项目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余实行市场调节价。 | 市物价局 | |
18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取消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服务收费。 | 市经济信息委 | |
19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由市环保局审批并由重庆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评审的建设项目,不再向企业收取技术评审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 市环保局 | |
20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取消房屋租赁手续费。 | 市国土房管局 | |
21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取消测绘成果资料费。 | 市国土房管局 | |
22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取消国有资产无偿划拨涉及的房屋转让手续费。 | 市国土房管局 | |
23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收费档次由七档合并为四档,并降低每档对应的累进费率。 | 市国土房管局 | |
24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农村土地交易服务费由按指标交易额的1%收取调整为按指标交易额的0.8%收取。 | 市国土房管局 | |
25 | 经营服务性收费 | 非住宅转让手续费由按成交价1%收取调整为按成交价0.5%收取;其中,小微企业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涉及的转让手续费在减半征收基础上再减半征收,即非住宅转让手续费由成交价的1%调整为0.25%。 | 市国土房管局 | |
26 | 减负措施 | 社团管理 | 制定《关于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对行业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对行业协会按照自愿有偿原则提供服务的收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 市民政局 市物价局 |
27 | 社团管理 | 制定《社会团体发展吸收会员及收取会费规范指引》和《社会团体发展吸收会员邀请函(示范文本)》,规范社会团体吸收会员及收取会费行为,使行业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与为会员提供服务相匹配或价值相当。行业协会对其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事项签署并向社会公布“诚信承诺书”。 | 市民政局 | |
28 | 环境保护 | 建立全市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系统,对企业需进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项目可先实行网上申报,待网上申报预审成功后再报送相关资料,以减轻企业办事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 市环保局 | |
29 | 银行业监管 | 落实银行“两禁一免”:禁止银行以综合回报为名实施“以贷转存”、“存贷挂钩”、强制搭售产品等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禁止银行与有截留客户贷款资金、乱收费等违规行为的融资中介合作,对勾结中介乱收费的银行员工严格问责。在抵押评估、登记、保险、审计等环节开展免除不必要收费试点,减轻企业融资的外部隐性负担。 | 重庆银监局 | |
30 | 发展改革 | 实行核准管理的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可由项目单位按照有关要求编制或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对企业投资建设《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内所列其他社会事业项目和外商投资(含并购)房地产项目,只填报项目核准申请表,不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 市发展改革委 市经济信息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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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行政审批 | 修订《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放宽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的申报条件,简化申办程序,缩短审批时限,规范管理行为。 | 市园林局 | |
32 | 水利水务 | 进一步优化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理、监测、评估工作,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含主体工程中已列的水土保持投资)的,由主体监理单位担任工程监理工作;编制方案报告表的,由建设单位自行安排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申请验收时可不进行技术评估。 | 市水利局 | |
33 | 行政审批 |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根据国家工作部署,相应取消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服务项目及收费。 | 市编办 市物价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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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减负措施 | 行政审批 | 完善消防行政审批和技术审查机制,试点实行消防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质量和办事效率。 | 市公安局 |
35 | 行政审批 | 建立机动车预约检验服务系统,取消机动车跨区县检验委托检验手续,实行机动车市内跨区县检验制度。 | 市公安局 | |
36 | 其他 | 审计监督 | 扩大审计监督范围,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对所审计项目进行涉企收费审计监督,纳入企业审计方案;加大审计整改力度,确保涉企收费问题及时规范;加强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提高审计监督水平。 | 市审计局 |
37 | 财政扶持 | 加强对外投资合作项目的专项资金资助,包括: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及境外农林渔矿业合作前期费用资助,重大对外投资(含资源性开发、建立工厂等)、海外并购项目贷款贴息,对外承包工程贷款贴息,外派劳务支持,保险费支持,海外矿权交易费用支持,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支持等。 | 市外经贸委 | |
38 | 财政扶持 | 本市企业新录用的“四类人员”可享受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可享受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含市外户籍在我市企业就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补贴标准为:1.享受企业职工岗前培训补贴必须是与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新录用人员,培训时间5天(40学时),每班人数不少于20人且颁发培训合格证书,实现稳定就业6个月(含6个月)以上的,方可申请岗前培训补贴,并按4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2.享受在岗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技能提升培训补贴,须取得国家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并按照公布的职业技能培训专业(工种)“非常紧缺、紧缺、一般紧缺”培训成本的90%、70%、50%计算补贴。 |
市人力社保局 | |
39 | 财政扶持 |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包括离校两年内未就业,并进行实名制登记的)、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随军家属,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可向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 市人力社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