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办发[2015]21号
颁布时间:2015-03-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16日
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精神,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度改革,切实解决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审批手续繁杂、效率低下,依附于前置审批的中介服务行为不规范、收费不合理等突出问题,现就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完善企业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和重点工作
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实现“精简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强化协同监管”的目标,重点工作包括:一是精简与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相关的前置行政审批事项;二是规范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中介服务行为;三是完善现行并联审批系统,建设连接国家、省、市、县,覆盖相关部门的在线审批和监管平台;四是健全制度体系,有效加强对投资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
二、重点工作任务安排
(一)精简前置审批事项和规范中介服务。
1.清理。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五个一律”(一是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二是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三是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除确有必要外,都要通过修改法律法规,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四是核准机关能够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解决的事项或者能够通过后续监管解决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审批;五是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的要求,对本系统正在实施的与企业投资项目相关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包括名称、依据、内容、流程、时限等)进行清理,提出精简调整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对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包括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指定中介机构)作出说明,于2015年3月底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
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前置手续,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关于一律不得将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999号)的有关要求执行。
2.确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会同省法制办、省编办、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对省直相关部门报送的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逐项进行审核,在充分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取消、整合、保留的审批事项及中介服务,以及需要省级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于2015年4月底前报省政府审定。
3.修改。省政府决定取消的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属于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省政府公布取消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后,由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按程序启动修改废止工作。省政府决定取消的有关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属于地方性法规设定的,由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部门于2015年6月底前向省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修正案草案代拟稿,省政府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
4.公布。视工作进展情况,一是及时公布有关修改决定和修改结果;二是相关工作完成后,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统一制订并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及其强制性中介服务事项目录。
(二)完善并联审批。改进、完善并联审批系统,对清理确认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并联办理。今后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等项目核准机关一律不出具同意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函,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职责独立办理、快速批复项目核准前置要件。按照项目核准前、项目核准后开工前、项目开工后三个阶段划分,同一阶段同一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予以整合,“一次受理、一次评估(评审)、一并办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要求,及时制订、更新工作规则、办事指南,并公开受理情况、办理过程、审批结果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完善网络系统。省政务服务管理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会同省直相关部门,按照新的核准制度和推进网上审批的要求,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对现有并联审批系统进行升级、完善。尽快建立纵向连通国家和市(州)、县(市、区),横向覆盖省直相关部门,集并联审批、审批监督、事中事后监管于一体的纵横互通信息化平台,并加快推进与省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平台的统一认证和用户数据对接工作。通过平台及时发布区域性、行业性发展规划和宏观政策、产业调控、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方面信息,引导企业投资行为,接受社会监督。2015年6月底前开始试运行。
2.加强协同监管。进一步强化并联审批系统的电子监察功能和网上查询功能,实现行政机关、项目业主、社会公众对投资项目整个建设周期全过程的可查询、可监督。
(三)健全制度体系。国家层面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发布后,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起草我省实施办法。其主要内容包括:
1.精简前置审批。按国家管理条例要求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只保留规划选址、用地预审两项前置审批,其他审批事项实行并联办理。对需将环评作为前置审批的项目范围,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2.优化审批程序。对其他确需保留在项目开工前完成的审批事项,与项目核准实行并联办理。
3.规范中介服务。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主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等中介服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部门预算,严格限定完成时限。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严惩处。
4.加强市场监管。坚持“各负其责、依法监管”原则,建立健全纵横联动协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投资项目建设信息在线报告制度。对未依法取得审批手续即开工建设的,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建立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制度,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将企业和中介机构信用记录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三、工作要求
省直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落实“五个一律”、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从改革创新制度入手,把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向纵深推进,着力营造便捷、高效、公正、透明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职能职责,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专人负责推进相关工作。加强与国家对应部委的工作衔接,及时掌握国家层面相关工作推进情况,相应细化我省具体改革举措。各重点工作牵头部门要成立专门工作小组,抓紧推动重点工作任务落实,确保改革落到实处、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