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政发[2015]17号
颁布时间:2015-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扩内需、稳增长、增就业、减贫困、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把旅游业建设成为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牢牢把握市场、绿色、民生“三维”纲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求;坚持保护第一、科学规划,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坚持改革创新、转型发展,推动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强省的新跨越;坚持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实现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
牢固树立大旅游、大产业的观念,按照“大策划、大宣传”的要求,大力推进旅游全域化、现代化、国际化和信息化,加快项目建设和品牌培育,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到2020年,全省旅游总收入达到6800亿元以上,旅游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8%.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把我省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的旅游目的地,率先在中部地区建设成为旅游强省。
二、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除规定不能下放的外,其它省级旅游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市(州)。除法律明令禁止的领域外,旅游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国家公园、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资源按标准向游客开放。支持旅行社跨行政区域设分社、设门市和连锁经营;鼓励和支持优势旅游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兼并重组,走集团化、专业化、网络化发展之路。强化资源整合和资本运作,按照“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集团化发展”的方针,组建湖北旅游集团公司。培育一批有特色、有优势的旅游企业集团和旅游上市公司。
深化旅游体制改革。发挥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协调领导机构的统筹协调作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分工负责制度、检查督促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加快构建适应“大旅游、大产业”发展的旅游体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和各地协同推进旅游业发展的体制机制。推进旅游综合改革,在旅游发展条件较好的地区建立旅游综合协调体制机制。确定一批旅游综合改革试点县(市、区),在资源整合、产业聚集、体制创新、政策扶持等方面先行先试,把试点县(市、区)建设成为旅游转型升级和改革发展的示范区。开展国有景区改革,推进国有景区的所有权、管理权、经营权分离,建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行政管理权由景区管委会负责、经营权由企业承担的管理运作模式。
扩大旅游业对外开放,拓展与主要国际旅游客源地城市的直航线路,抓紧实施72小时过境停留免签政策,提高出入境服务水平。积极融入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建立常态化的旅游国际合作机制。加强旅游区域合作,深化鄂渝长江三峡旅游合作。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旅游合作,把长江黄金旅游带打造成连接“一带一路”旅游线路的桥梁。
三、实施规划引导和项目带动
各级人民政府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科学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统筹旅游发展规划与专项旅游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开展湖北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策划、筛选一批支撑作用大、关联带动性强、品牌价值高、市场前景好的重大项目,将重要旅游基础设施项目、重点旅游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
以规划引领旅游与关联行业的项目联动开发,编制旅游与交通、水利、农业、林业、住建、文化等行业的融合发展规划,建立统筹推进重大旅游项目的工作机制,强力推进生态旅游公路、水利风景区、乡村旅游区、森林生态景区、湿地公园、环城游憩带、旅游文化街区、城市绿道、文化旅游景区、国家公园等以及旅游综合体项目的建设。
鼓励和引导各类资本投资旅游业。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鼓励旅游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各种融资工具做大做强。设立湖北省旅游产业基金,以省级财政资金为引导,募集社会资金,放大基金效应,重点支持重大旅游项目的建设、重点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的投入以及湖北特色旅游商品的研发。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鼓励开展旅游景区经营权质押和门票收入权质押业务,积极开展旅游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林权抵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鼓励通过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等形式支持乡村旅游发展。鼓励涉农担保资金为农家乐等乡村旅游提供担保。
四、推进旅游与关联产业融合发展
推进旅游与文化的融合,建设文化旅游产业发展聚集区,打造一批高水准、有特色的文化旅游节庆、演艺和娱乐品牌,将具有群众基础的庙会、诗会、歌会、元宵灯会、清明踏青、端午龙舟、中秋赏月、重阳登高等传统活动升级为旅游文化活动。围绕推进长江文化、大岳武当、神农故里、清江风情、辛亥首义、红色大别、三国风云、禅宗祖庭、荆楚雄风等文化旅游目的地品牌的培育,加快文化旅游项目的规划和建设。开发具有湖北地域特色的曲艺、戏曲、杂技、民俗表演、文化巡游等活动,推出一批艺术水准高、市场潜力大的旅游演艺节目。建设一批具有浓郁地方特色和荆楚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基地。
推进旅游与工业、林业、商贸、科技、环保、教育等产业的融合。培育50个工业旅游星级景区,大力发展房车、邮轮游艇、索道缆车、游乐设施等旅游装备制造业。打造一批商务会展休闲旅游综合示范区、特色礼品销售区和特色餐饮美食街区。整合利用各级各类博物馆、艺术馆、美术馆、文化馆、纪念馆、规划馆、科技馆以及演艺厅、影剧院、动漫园、科普园、文化遗址、教育基地等科教资源,培育10条科普和研学旅游精品线路。
适应消费升级需求,开发形成观光、休闲、度假相结合的旅游产品体系。积极开发医疗养生游、老年旅游、研学旅游、体育旅游等专项旅游产品。大力发展老年旅游,引导各类景区加强老年旅游服务设施建设。规范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发展特色医疗、疗养康复等医疗旅游。将研学旅行、夏令营、冬令营等纳入中小学生日常德育、美育、体育教育范畴,制定研学旅行管理办法。努力研发旅游电子商务、自驾车旅游、房车旅游、旅游营地、影视旅游、旅游演艺等新兴旅游业态。积极发展漂流、滑雪、攀岩、科考、邮轮游艇、低空飞行、拓展训练等特种旅游。
五、大力发展乡村旅游
实施连片特困地区旅游扶贫战略。在大别山、武陵山、秦巴山、幕阜山四大连片特困地区开展旅游扶贫攻坚工程,推进旅游与农业、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的融合,开发历史文化、民俗风情、地质奇观、乡村风貌、田园风光等旅游资源,按照村景一体化、全域景区化的要求,加大对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切实改善重点村道路、停车场、厕所、供水供电、应急救援、游客信息等服务设施,大力发展观光、度假和休闲农业,建设生态旅游区,把四大片区建设成为全国的乡村生态文化和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
实施“富美乡村”旅游扶贫工程,促进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库区脱贫致富。实施“乡村旅游富民工程”,开发一批历史文化型、城市近郊型、景区带动型、古镇村落型、田园风光型、传统民俗型等多种类型的乡村旅游景区。重点打造40个湖北旅游名县、100个旅游名镇、200个旅游名村、500家明星休闲农庄农场和1万家星级农家乐,创建5个全域乡村旅游示范区。扶持旅游专业合作社,鼓励投资商、乡村集体和专业合作社投资建设乡村主题公园、农耕文化园、休闲农庄和乡村博物馆。培育一批乡村旅游产业集聚区,依托大中城市打造一批环城市的乡村旅游集聚带。
六、提升旅游品质和服务质量
全面推进旅游标准化建设,完善旅游标准体系,强化旅游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游客集散、信息咨询、标识导引、旅游风景道、停车场、应急救援、安防消防、垃圾污水处理等公共服务设施。统筹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与城乡基础设施的建设,将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把景区视线范围和旅游公路沿线的空间纳入旅游控制性规划和旅游环境建设工程。加快规划和建设以武汉为中心的覆盖全省、辐射周边省市的旅游交通网络。在武汉建设高铁旅游集散中心,在各个旅游城市建设综合性的游客服务中心、中央游憩区、公共休闲区、旅游文化街区和城市公共绿地绿道,在旅游县(市、区)、旅游名镇建设旅游集散中心或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推进旅游厕所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实用环保、卫生便利、标准统一的原则,在旅游景区、旅游线路沿线、交通集散点、旅游餐馆、旅游娱乐场所、休闲步行区等场所布局和建设一批星级旅游厕所。加强旅游厕所的建设与管理,旅游、交通、住建、商务、环保等部门各司其责,分别将旅游景区、旅游交通线路、旅游城市街区、旅游购物餐饮区、重点旅游乡村等地公共厕所的建设和管理纳入部门工作职责。支持社会资金投资和经营旅游厕所,积极探索“以商建厕、以商管厕、以商养厕”的新机制。
完善旅游集散功能。加强机场、火车站、汽车站、港口码头和重点旅游城镇、景区的交通衔接,按照双车道以上公路标准推进4A级以上景区连接公路建设。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将旅游景区的标志纳入交通标志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范围,在机场、车站、码头和高速公路、国道、城镇要道设置旅游指引标志。加快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点的旅游咨询、信息查询等配套服务功能。推动道路客运站发展成为旅游集散中心。实施“智慧旅游”工程,加快旅游大数据工程建设,建立旅游与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出入境、气象、测绘等部门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
加强旅游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范、应急救助技能培训和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旅游景区突发事件、高峰期大客流应对处置机制和预警信息发布制度,并纳入当地政府的应急体系;建立完善旅游诚信体系,建立严重违法企业“黑名单”制度。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完善文化旅游执法体制,形成跨行业、跨部门的综合执法机制;建立重点景区门票预约制度,对景区游客进行最大承载量控制。加强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监管,实行门票价格公示,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加强文明旅游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文明旅游素质。
七、加强旅游形象宣传和品牌推广
加强旅游形象推广,将旅游形象纳入对外形象宣传系统工程。省政府安排专项推广资金,扩大“灵秀湖北”形象宣传。各级政府整合各类宣传资源,统筹组织旅游形象推广工作。省内主流媒体要加强对“灵秀湖北”公益宣传。民航、铁路、交通、市政、通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利用机场、车站、高速公路、城市繁华场所、移动服务平台等开展旅游公益宣传。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步实现旅游宣传促销专业化、市场化。实行线下营销与线上营销相结合,积极利用各种新媒体进行旅游形象推广,积极构建全媒体时代的立体营销系统。
加强旅游品牌建设,培育多元化的精品名牌体系。将长江三峡、武当山和神农架建设成为国际旅游目的地、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国家级旅游度假区。打造一批城市旅游品牌,将武汉建成国内旅游中心城市和世界知名旅游城市,建设3-5个国内知名的旅游城市。鼓励和支持创建各类世界级、国家级旅游资源品牌和旅游服务品牌,培育10条国际知名、国内的精品旅游线路,打造一批旅游会展和节庆品牌。
八、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级政府加大对旅游的财政金融扶持力度,统筹使用各类旅游发展资金和相关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全省旅游发展的投入力度,不断规范和完善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机制。要将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和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级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新农村建设、节能减排等专项资金安排。加大对小型微型旅游企业和乡村旅游、文化旅游、森林旅游、旅游扶贫等方面信贷的支持力度。
完善土地利用政策。年度土地供应要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用地,优先保证纳入省级旅游规划的重点项目用地。对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在符合规定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农地和林地流转、农宅租用、农村集体土地用于旅游开发的路径,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作价入股、土地合作等方式参与旅游开发。进一步细化利用荒地、荒坡、荒滩、废弃矿山和石漠化土地开发旅游项目的支持措施。
落实税费价格政策。旅行社、旅游景区、旅游饭店等旅游企业每年发生的宣传广告费用,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和条件实行税前扣除;执行旅游星级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用水、用电、用热同价政策,2015年底开始执行用气同价政策;鼓励旅行社参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会团体的服务外包;鼓励旅行社利用航空补贴政策,开展旅游包机业务,积极开通国际国内市场;鼓励对旅游团队火车票实行优惠政策,为增开旅游目的地与主要客源地之间的列车和旅游专列提供便利;支持长江旅游码头和邮轮游艇建设,对邮轮游艇航线给予政策支持。旅游景区严格按照规定,落实特殊人群门票费用减免政策。
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民旅游休闲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3]10号)和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2007]514号),将带薪年休假制度作为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的重要内容,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制定高等学校寒暑假调整和中小学放春假、秋假制度。
九、加快旅游人才队伍建设
编制全省旅游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优化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加强与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合作,建立一批旅游人才教育培训基地。建立以职业道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的旅游人才评价制度,分类形成岗位评价指标体系,推进旅游人才工作标准化。
加强重点人才、实用性人才和小语种导游、策划营销、电子商务、信息管理等紧缺性人才培养。落实导游薪酬和社会保险制度,逐步建立导游职级、服务质量与报酬相一致的激励机制。加强旅游学科体系建设,优化旅游专业设置,大力发展旅游职业教育,支持重点旅游院校发展。加强旅游智库建设,充分发挥旅游专家库作用,完善咨询参谋机制。支持旅游科研单位和旅游规划单位建设,加强旅游基础理论和应用研究,推动成果运用和转化。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科学的旅游统计和评价考核制度,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对在旅游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省政府每两年召开一次旅游发展大会,推进全省旅游业的改革和发展。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