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综[2015]6号
颁布时间:2015-04-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推行省级政府责任清单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的改革部署,加快建立与权力清单相对应的责任清单,逐一厘清与行政职权相对应的责任事项,划清责任边界,明确责任主体,健全问责机制,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主要原则
(一)坚持权责一致。权责匹配、有权必有责,建立与权力清单相匹配的责任清单。
(二)坚持依法确责。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应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明确责任事项,厘清责任边界,规范行政行为。
(三)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实存在的主体责任不清、职责交叉、疏于监管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社会反映强烈的问题,建立有效的制度措施。
(四)坚持公开透明。责任清单应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并主动向社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三、编制范围
推行责任清单制度的范围与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范围相一致。凡权力清单涉及的部门或单位,都要针对各自的权力事项逐一编制相应的责任清单。
四、主要任务
(一)编制责任清单。
责任清单主要包括责任事项、责任边界两方面内容。
1.明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将行使权力过程分解为不同环节,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的义务进行详尽描述,使每一项行政权力都有对应的责任事项,有明确的标准和规范。
2.明确责任边界。厘清各级政府及本级政府所属部门之间的职权关系,解决职权交叉、多头管理、多层执法等问题。对于需各级政府逐级上报决定的事项,按照“审一次”原则明确相应各级政府职责;对于省、市、县三级政府或其中两级政府均可实施的权限,具体包括省级权力清单中存在的省市县、省市、省县、市县等多级权力事项,要逐一明确相应各级政府承担的责任;对于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按层级划分行使权力范围的,不仅要明确省级政府职责,还要明确市、县级政府职责。对于多个部门协同配合行使的权力,要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和牵头部门。
(二)健全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进一步完善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体系,加大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力度,及时发现权力行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各部门也要以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与政务公开、行政职权网上运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岗位责任制、依法行政考核等制度有效衔接。
五、工作安排
推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具有行政权力的部门为责任主体。编制责任清单工作由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政府办公厅、省监察厅及相关部门配合。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在前期编制权力清单工作的基础上抓紧编制责任清单,于2015年5月15日前分批报送至省编办(项目数少于10项的于4月20日前、少于50项的于4月30日前、多于50项的于5月15日前报送完毕,联系人:杨贺新,联系电话:0451—82606971),经有关部门联合审核,于6月底前报省政府批准后,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编办网站和部门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推行责任清单制度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