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价检函[2015]49号
颁布时间:2015-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物价局
你会关于《关于报请协商大型商场商品标价签标注存在问题及建议的请示》收悉。我局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的基础上,零售业务经营者可采取灵活便捷的标价方式,其标价内容应符合《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第十三条的要求,即“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当标明品名、产地、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对于有规格、等级、质地等要求的,还应标明规格、等级、质地等项目。标价签由指定专人签章”。
安徽省物价局
2015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