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15]5号
颁布时间:2015-04-0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大力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和投资贸易便利化,有效促进了市场主体的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协同跟进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监管体系、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依法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内容,是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责任。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
要求,现就我市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着力解决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的问题。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推进政府监管职能和方式从注重事前行政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从管制型、粗放型向服务型、精细化转变,从分散型、封闭型向集约型、开放型转变,从政府包揽向社会共治转变,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建立与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惯例相融合、与我市城市定位和自贸区建设相适应的监管环境,推动经济社会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依法监管。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依法改革事中事后监管制度,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职责,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
2.科学监管。建立与深化改革相适应的科学监管制度、市场规则和方式方法,运用市场机制优化监管政策,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实施监管,降低监管成本。
3.统筹协同。实现对市场主体、市场客体、市场行为的统一监管,以及对生产、流通、消费领域全过程的统一监管,建立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监管机制,实现监管效能最大化。
4.公开公平。依法公开监管规则、标准、程序和结果。实行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制度,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主要措施
(一)推进信用信息公示全覆盖。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拓展职能部门信用信息公示的广度、深度,并逐步覆盖司法审判信用信息、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实现"一个平台管信用",丰富信息抽取、信息共享、奖惩联动、锁定限制、大数据分析以及信息归集督查等功能,切实发挥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共治效能。严格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和公示工作制度,强化市场主体和职能部门信用信息公示责任。健全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抽查制度,确保信息真实、权威、公正、可查询、可追溯。
(二)实行信用等级分类监管。制定实施我市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将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分为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四个类别,分别用不同颜色加以标注并向社会公示。各职能部门依据风险等级、监管职能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分类,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类监管。对良好类市场主体,实施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对警示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开违法记录、督促整改、案后回查等措施,实施警示制度;对失信和严重失信类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控对象,适用公开违法记录、案后回查、飞行检查、约见谈话、市场禁入等监管措施,实施严密监管。建立市场主体信用风险等级异议处理、信用修复和动态调整机制,鼓励市场主体提高信用级别、修复负面信用记录。
(三)实施随机抽查联合监管。制定实施我市行政机关随机抽查联合检查暂行办法,建立"两个随机、一表共用"抽查监管机制。按照合法、随机、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信用风险等级为良好的市场主体范围内,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在各行政机关内部,随机选派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市市场监管委每年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根据监管形势需要确定检查重点,制定抽查计划,确定抽查范围和抽取比例,统一监督检查表格制式,对于被抽取的企业实行联合检查,检查结果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抽查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辖或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移送。
(四)实行跨部门信用激励和惩戒。按照守信企业一路绿灯、失信企业处处受限的原则,建立从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机制。实施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制度。规范全市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细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列入情形、程序、约束措施、限制期限等事项。编制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激励和限制措施目录,建立跨行政部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法诚信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企业注册、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行市场禁入制度。
(五)实施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监管。探索建立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产品质量信息监督平台,形成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信息链条。建设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和可追溯平台,全面推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完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企业电子监管码制度,实现食品"从田间到餐桌"、药品"从研究到使用"的全程化可追溯监管。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消费品生产经营企业产品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强化依据标准实施监管,严格强制性标准管理,改进推荐性标准管理,严格地方性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实现"一套标准管质量".
(六)加大各领域行政执法办案力度。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关系市场秩序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重点打击扰乱市场秩序、限制市场竞争违法行为。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设知识产权信息监督平台,加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特定领域监管。强化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落实安全生产和监管各项工作制度。全面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建立企业环境保护诚信档案,严惩环境违法行为。推进跨领域综合执法,落实《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建立集中统一、快捷高效的基层执法体制,实现"一支队伍管执法".依托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无缝衔接。
(七)加强风险监测与防控。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重点领域、重点产品及消费品、重要生产资料市场的风险评估指标,实施风险防控联动,有效防范区域性、行业性、系统性风险。完善缺陷产品强制召回管理制度,将缺陷产品召回范围由汽车产品、儿童玩具、特种设备等,逐步扩大到包括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科学设定风险数据采集点,建立统计分析模型,探索建立市场秩序状况评价指标体系。广泛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广网络监测、视频监控等非现场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能。加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完善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等领域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风险监测、研判、排查、预警、处置工作规程,提高对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理能力。
(八)发挥社会协同共治作用。完善企业承诺制度,推动企业依法自治、落实主体责任。制定我市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意见,建立引导行业协会和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的制度。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建立跨省市专家互查互评协作机制,利用第三方力量开展专业化稽查。鼓励支持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督。鼓励社会信用评价机构发展,支持开展企业信用调查、信用评级等服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强化新闻媒体监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加强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建立健全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机制,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要求。要建立科学清晰的监管责任体系。各区县要依法逐级落实区县、街镇和社区属地监管责任,全面推行街镇网格化监管模式。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对保留、取消和下放的每个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同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办法,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标准、措施和程序,形成完整的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目录,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同步抓好检查落实。
(二)加强基础建设,强化监管保障。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地方立法工作,建立行业协会、社会公众有序参与事中事后监管立法机制,强化备案审查和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制度,推进事中事后监管机构、职能、权限、责任法定化。
创新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市和区县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推行行政部门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加强行政执法量化考核和质量考评。制定我市推进检验检测和认证机构整合工作的实施意见,健全三级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
(三)加强督促检查,切实解决问题。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本意见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食品药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金融服务等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造成危害的问题,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安全。市市场监管委要加强对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工作进展情况。市法制办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关地方立法、法制审核、执法监督等工作。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落实本意见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按法定职责要求进行监管的,由监察部门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四)加强评估考核,形成长效机制。将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各区县、各职能部门的绩效考核。建立事中事后监管绩效评估制度。各区县和各具有市场监管职责的部门每年要对实施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对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调整后的运行、后续监管情况以及惠企便民、激发市场活力、提高监管效率等方面的实效进行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相关监管政策和监管事项目录。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