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政发[2015]10号
颁布时间:2015-03-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在兼并重组中的主体作用,积极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努力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不断提升首都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为基础,以尊重企业主体地位为前提,以改善政府管理和服务为重点,以强化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支撑,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服务体系,切实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持续优化产业结构,为调整疏解非首都功能,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加快建设国际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有力支撑。
二、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面向社会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清单,进一步规范审批内容、依据、标准、流程和时限。推动兼并重组相关审批和服务事项在市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推行并联式审批。取消能够通过市场机制有效调节的相关审批事项。研究本市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审批权限下放的具体方案。(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资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从简、限时办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项目投资、土地利用、规划、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手续。落实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要求,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研究制定企业改制重组登记实施细则。鼓励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依托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等代办股份转让平台办理股权登记和托管业务。落实鼓励企业对外投资有关政策,简化本市企业对外投资审批程序。(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文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金融服务
(一)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支持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提供信贷、信托、资产管理等多元化融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及中介服务单位为企业兼并重组提供多元化融资、全球资金调拨、外汇交易、杠杆收购、顾问咨询等金融服务,支持本市企业通过兼并重组获得国外优质股权和技术。(市金融局负责)
(二)构建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企业借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北京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交易市场拓宽并购融资渠道,鼓励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鼓励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开展资源整合,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鼓励各类财务投资主体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中关村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要素市场创新发展,在国有产权、资源性产品、科技产品、金融产品、农村产权等领域,完善市场定价机制,促进要素资源自由流动,建设具有行业影响力和市场定价权的战略性要素市场。推进文化资本市场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北京文化产权交易平台。(市金融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文资办、中关村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落实各项财税政策
(一)落实国家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对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企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财政资金使用办法,采取设立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兼并重组,重点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高精尖产业兼并重组项目、并购贷款风险补偿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以及兼并重组企业职工安置、转型转产等。加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引导企业开展跨国并购。落实发展总部经济的有关政策,鼓励总部企业实施兼并重组。根据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向、重点、目标和动态进程,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市属国有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做优做强。(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文资办、中关村管委会、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继续完善土地利用和职工安置办法
(一)落实国家有关兼并重组企业的土地管理政策,本市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国家相关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用于职工安置、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并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产业政策条件下,经市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在符合产业定位的开发区或产业基地重新安排工业用地。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土地利用协调机制,研究制定土地和房屋权属管理、盘活存量工业用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政策。(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文资办、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国家有关企业兼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政策。研究制定本市稳定就业岗位补贴政策,对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因企业兼并重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登记人员,纳入就业政策扶持范围,享受各项促进就业支持政策。兼并重组企业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享受税收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政策。各区县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促进职工再就业政策,做好职工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妥善处理兼并重组企业分流安置职工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注重实施产业政策引导
(一)完善节能、节水、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规范行业准入,对不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功能和产业,实施水、电、气等差别定价,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产业资源整合,稳妥有序调整疏解非首都功能。统筹全市产业发展要素资源,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管理,研究制定兼并重组企业能源消耗、水资源消耗等指标转移和减量替代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研究制定支持高精尖产业发展的政策,设立高精尖产业发展基金,引导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配置科技创新资源,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立足实施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进行顶层设计,理顺产业发展链条,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在京津冀区域进行产业规划布局,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要素资源配置,实施生产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形成区域间产业合理分布和上下游联动机制。(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总部企业通过兼并重组,整合创新资源,在京设立研发创新中心,带动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形成总部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同发展的产业格局,提升总部经济对本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力和贡献率。(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健全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的制度机制
(一)推进本市价格等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建立本市消除市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的工作机制,集中清理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政策和规定,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重点支持企业在京津冀区域实施兼并重组。落实国家有关跨地区企业兼并重组的财税分配和统计归属政策。(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文资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研究制定本市重点领域引进民营资本的实施意见,落实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领域建设的有关政策,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研究制定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引导市属国有企业与民营资本合作,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和相互换股等形式实施兼并重组。(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文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落实全面深化市属国资国企改革有关意见,深入推进市属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形成市场化的经营机制,支持国有资本配置到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的行业和领域。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考核评价体系。(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文资办、中关村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努力提高公共服务能力
(一)健全本市兼并重组服务体系,着力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畅通兼并重组信息交流渠道,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北京产权交易所等场外交易市场发展,引导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相关行业协会等向专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不断强化本市兼并重组公共服务能力,面向全国提供战略咨询、财务顾问、资产评估、融资中介、企业管理等综合服务。(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文资办、相关行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国家有关兼并重组统计制度要求,建立本市兼并重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整合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信息资源,畅通统计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按照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有关规定,做好企业跨国并购的统计监测工作。(市统计局、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执行兼并重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完善专业监管制度,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制定标准等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兼并重组市场监督。落实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要求,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强税收管理,防止欠税企业利用兼并重组逃避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逃废银行债务,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对外国投资者并购本市企业的安全审查。(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商务委、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局、市文资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对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兼并重组的服务工作,建立市属国有企业风险评估和内控评价体系,指导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债务风险。落实国家关于企业跨国并购的相关政策,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文资办、市经济信息化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企业兼并重组市级协调推进机制,由市经济信息化委牵头,会同市编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委、市国资委、市水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统计局、市金融局、市文资办、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中关村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等部门和单位,统筹解决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和跨国并购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持续优化本市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积极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加大宣传工作力度,调动企业积极性,吸引社会资本自主、自愿参与,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舆论氛围,确保本市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取得实效。(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