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发[2015]2号
颁布时间:2015-0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精神,加快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进一步促进天津经济社会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对完善现代金融服务体系,带动扩大社会就业,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提升社会安全感,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均具有重要意义。
“十一五”以来,我市保险业发展规模不断扩大,服务领域不断拓宽,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生产生活作出了重要贡献。新的历史时期,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必须紧紧围绕京津冀协同发展、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以及美丽天津建设等战略规划,抢抓机遇,加快发展,使保险成为政府、企业、居民风险管理和财富管理的基本手段,成为提高保障水平和保障质量的重要渠道,成为政府改进公共服务和加强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到2020年,我市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达到全国领先水平,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二、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功能
(一)运用保险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政府通过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服务等方式,积极运用保险机制和保险工具改进公共服务,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提升社会管理效率。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全民意外伤害保险,提高人民群众的保障水平。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建设,提升城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推动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切实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发展治安保险、社区综合保险等业务,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二)大力开展各种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在事前风险预防、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模式,推动重点领域责任保险发展。积极总结我市在医疗责任保险方面的经验,大力引导医疗责任保险深入发展,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纳入统保范围。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统保模式。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政策要求,鼓励在环境污染、食品安全、电梯安全、养老服务等领域开展责任保险试点。鼓励发展各类执业责任保险、产品质量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险种。
三、进一步完善保险经济补偿机制
(一)将保险纳入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提升全社会利用商业保险抵御自然灾害事故风险的能力。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充分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约束作用,加强风险防范,减少灾害事故发生,降低经济损失,促进安全生产,提高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水平。
(二)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探索建立以财政支持为保障,以商业保险为平台,以多层次风险分担为机制的巨灾保险制度体系。
根据我市地质、水文、气候等特点,探索开发巨灾指数保险,对我市可能遭受的破坏性地震、洪水、特大暴雨等自然灾害提供一揽子风险保障,化解政府在灾后救助、公共基础设施重建中的财政风险。
四、大力发展"三农"保险
(一)深入开展农业保险。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四大统保"覆盖面,实现主要粮食作物和养殖品种保险全覆盖、农房保险和农民家庭财产保险承保广覆盖。提高农业保险保障程度,增加林业、渔业等重要农业产业的政策性保险产品,积极试点种业保险、菜篮子保险等,开发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等新兴农业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拓商业性农业保险,积极探索试点互助合作式农业保险新模式,服务都市型农业发展。建立各相关部门农业保险联合工作机制,完善农业保险工作考核评价体系。
(二)拓展"三农"保险广度和深度。支持保险机构创新"三农"保险产品,构建和完善农业风险保障和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积极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农机具保险、农村小额人身保险、农民养老健康保险等普惠型保险业务。加强涉农贷款和农业保险合作。充实保险服务队伍,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
五、大力发展养老和健康保险
(一)推动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重要作用。商业保险要逐步成为提高个人和家庭保障水平的重要渠道和基本手段。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提高员工保障水平。鼓励群众参与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提升个人保障水平。
(二)创新和推动养老保险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发展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积极开展企业年金业务,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独生子女家庭保障保险,积极探索失独老人保险,提高独生子女家庭风险抵御水平。支持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战略合作等形式参与我市健康服务产业链整合。
(三)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提高群众医疗保障水平。推动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开展定点合作,降低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支持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群众多层次健康保障需求。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面向老年人、残疾人的保险产品,深入发展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构建以疾病预防、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为核心内容的健康管理体系。
六、促进保险资金与实体经济融合
(一)引进保险资金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利用保险资金长期性、稳定性的特点,不断扩大引进保险资金规模。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引导保险资金以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等方式,支持我市重大基础设施、棚户区改造、城镇化等民生工程和重大项目建设。创新保险资金投资模式,鼓励保险资金通过股权、债权、基金、资产支持计划等多种形式,与我市科技型企业、小微企业或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需求对接。
(二)推动保险服务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完善风险补偿机制,引导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利用保险工具有效分散风险。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借款人意外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构建符合小微企业发展特点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体系。鼓励保险机构服务我市科技“小巨人”计划,开展专利执行保险、侵犯专利权责保险、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国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等试点。
(三)积极为企业“走出去”提供保险服务。大力发展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境外投资保险和境外租赁保险,支持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大型成套设备出口、国际工程承包和海外投资。
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经营主体和服务覆盖面,充分发挥信用保险融资功能,支持服务贸易、高新技术产业、农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加大对融资租赁业的保险服务。
(四)服务北方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大力发展航运保险,培育航运保险营运机构和航运保险经纪人队伍,支持成立天津航运保险协会。研究开发航运保险协会条款,发展飞机和船舶财产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业务。
七、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
(一)健全保险服务体系。努力吸引中外资保险公司及其他企业来津设立保险法人机构及分支机构。推动建立相互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机构。支持本地保险法人机构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增强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发挥保险法人机构总部经济效应。鼓励社会资本设立健康保险机构。推动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设立科技保险专营机构或专业部门。支持保险机构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设立医疗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创造条件吸引保险机构在我市设立不动产、基础设施、养老等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
(二)发挥保险中介机构作用。推动保险中介机构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经营。支持保险中介机构人才引进和技术创新,鼓励保险中介机构强化产品销售、风险定价、风险管理、防灾防损、估损理算、查勘理赔等服务功能。
(三)促进保险业产品与服务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利用先进信息技术对保险产品、服务、管理、营销等进行大胆创新与试点。
(四)加强高素质保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建设有利于人才聚集的制度和政策环境,发挥高校优势,加强保险行业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对保险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在学习培训等方面提供便利和政策支持。
八、优化保险业发展环境
(一)强化行业诚信文化建设。加强保险从业人员职业诚信教育。建立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保险机构信用评价基础数据库,完善保险业诚信发布制度和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高保险业经营透明度,加大对保险机构服务质量、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的披露力度。加强保险业与司法、公安等部门合作机制建设,营造良好法治环境。强化失信惩戒机制,严厉打击理赔难、销售误导等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保险知识宣传普及。积极开展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消费者教育,培育成熟、理性的保险消费者。积极开展保险知识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舆论引导作用,大力宣传保险服务经济发展和民生改善的功能作用,形成全社会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自觉意识。
九、加强保险监管,防范化解风险
(一)加强保险监管制度建设。加快构建鼓励创新、科学审慎的保险监管体制机制,建立以风险为导向的监管制度体系,强化市场约束,提升保险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完善保险合同纠纷、诉讼和调解对接机制,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加强保险业风险的综合防范工作。加强保险监管与司法、公安、消防、新闻、宣传、金融、财税、水文、地质等部门的合作机制建设,共同维护天津保险市场安全和稳健运行,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支持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现代保险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紧紧围绕北方经济中心、北方国际航运中心、金融改革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积极争取中国保监会政策支持,充分发挥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功能作用,全面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计民生改善。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责任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层层抓落实,确保本部门承担工作按期、高质高效完成。保险监管部门要主动完善与各责任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促进保险业监管政策与地方改革发展政策协调统一。
(三)加大政策支持。加大对“三农”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的财税支持力度,提高市级财政对"三农"保险的保费补贴,降低区县级财政保费补贴比例。建立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乡镇卫生院、乡村医生投保医疗责任保险和执业责任保险给予适当的财政补贴。完善对小微企业保险的保费补贴。
附件:重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