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发[2015]8号
颁布时间:2015-04-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推动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规模企业”)规范改制,有利于实现企业投资主体的多元化,改善企业融资结构,明晰产权关系;有利于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当前,我省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规模小、实力弱,融资渠道狭窄,法人治理不完善,股权归属不清晰,财务规范性差等问题突出,严重制约企业的长远发展。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夯实企业发展基础,积极对接资本市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推动我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原则。坚持市场导向、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广泛调动各级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坚持科学规划、规范操作、重在培育,引导企业与资本市场有效对接,培育壮大一批骨干龙头企业,优化全省企业组织结构;坚持点面结合、分类指导、一企一策,在面上推进的同时,根据企业所处发展阶段,实施差别化分类指导。
2.目标任务。通过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企业基本达到以下目标:产权清晰,股权结构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财务规范,家底清楚;历史遗留问题得到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合法;实现“人员、财务、资产、机构、业务”五个方面的独立,企业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
实施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五年行动计划”。自2015年起,每年改制比例不低于10%,努力做到应改尽改。到2019年年末,力争实现全省50%以上的规模企业完成规范化公司制改制,改制企业普遍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具备对接资本市场的基本条件。通过5年努力,股份公司数量位居全国前列,上市挂牌后备资源数量明显增多,质量明显提升,资本市场融资总量占全省社会融资规模的比重达到20%以上,全省经济实力和内生动力明显增强。
二、落实税费支持政策
3.落实企业改制重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改制企业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固定资产)划转时,改制后主要股东、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不发生改变的,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免收交易手续费。
4.落实企业兼并重组税收扶持政策。改制企业兼并重组、资源整合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里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改制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同时,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意见。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企业所得税按照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5.缓免缴相关税费。企业因改制而需要补缴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如缴纳税款确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相关税款。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用水权、用电权、用气(热)权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相关部门应按规定减免收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有关管理规定办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需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免收市级(含)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鼓励和支持改制完成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改制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加计扣除。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6.给予改制企业适当支持。各级政府可根据地方财力状况、企业改制情况、上市挂牌发债融资情况等,对完成改制成功上市或挂牌的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7.对服务企业改制中介机构费用支出给予支持。各级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聘请符合有关部门规定条件并提供中介服务的财务顾问、投资银行、会计师、律师等支出给予支持。相关中介机构有关执业活动应接受省有关部门监管。
8.优先安排改制企业政府专项扶持资金。各级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产业发展、技术改造、技术开发等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改制企业。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申报政策性资金和发展项目时,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优先支持。
四、强化社会管理支持
9.优先给予土地、项目立项支持。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及时为改制企业办理有关土地使用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10.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企业因改制规范需要有关部门审批、许可或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职能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为企业改制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11.协调解决难题。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因历史遗留的债务和担保问题构成重大法律障碍的,当地市(县)政府要积极协调各方当事人,妥善解决债务处置、债务重组、转移担保等问题。对改制企业资本运作、战略管理等方面人才资源的培育、引进和使用给予支持。对重要国有传媒改制企业,积极推行特殊管理股制度试点。
五、积极提供金融支持
12.加大对改制企业的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对改制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求和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贷款期限,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动产质押、订单质押、仓单质押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创新信贷服务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改制企业合理的票据承兑、贴现需求优先给予支持。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要求、发展前景和信用较好但暂时有困难的企业,维持合理的贷款利率,积极构建平等、互惠、互利的银企关系。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要尽可能为改制企业变更银行结算账户提供便利。要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
13.支持改制企业扩大债券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发行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等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积极推动改制企业发行私募债券,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培育壮大一批政府参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发债企业提供有效的增信措施,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和缓释机制。鼓励改制企业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债务融资工具融资。
14.引导社会资本发起设立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股权投资基金。发挥省资本市场发展引导基金功能作用,支持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发起设立企业改制股权投资基金,专门用于支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引导和鼓励各类股权投资机构入驻发展。有条件的市、县级政府也要设立相应的引导基金。
15.建立健全金融服务体系。金融机构要针对改制企业行业类型、发展阶段的金融需求特点,定制个性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融资、结算、理财、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实施改制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省内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开展合作,为改制企业提供股权质押融资。建立股权投融资平台,为投融资双方提供直接融资对接渠道。加大保险资金引进力度,筛选适合保险资金投资的重点改制企业和项目,支持保险资金参与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企业股权投资、并购重组和改制上市。引导推动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机构、民间借贷服务机构支持服务企业改制。支持推动符合条件的改制企业进入齐鲁股权交易中心、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鼓励保险机构为改制企业制订一揽子保险计划,建立保险承保和理赔便捷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
六、建立保障工作机制
16.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山东省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在省政府的领导下,由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商务、国有资产监管、工商、国税、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等有关部门,负责全省规模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等工作。省有关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和分工,制定具体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案,加强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相关政策的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企业改制和上市过程中遇到的困难问题,集中资源优先支持企业改制上市。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切实加强对推进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督查、评价。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推动服务业企业改制工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指导和推动工业企业改制工作,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企业改制及对接资本市场工作。
市、县级政府对本地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工作负主体责任。要建立组织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推进企业改制工作,制定推进企业改制上市工作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实施方案。省金融办、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市政府推动规模企业改制工作进行督查,每年将改制工作成效、对接资本市场情况予以通报。
17.设立企业改制行政许可专门窗口。为加快推进全省规模企业改制,各级政府要在行政事务审批服务大厅设立“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专门窗口”,“专门窗口”期限暂定为5年。为提高行政效能,提高行政资源的有效利用,由政府一个窗口统一受理企业改制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企业办理企业改制涉及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应持有本级政府牵头部门出具的《规模企业规范化公司制改制证明》。
18.营造良好改制环境。加强改制工作培训,激发各级、各企业公司制改制的内在动力。营造诚信信用环境,保护股东、债权人、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依托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方位加强对公司制改制工作的宣传报道,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结合本地和企业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具体贯彻落实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