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政办发[2015]24号
颁布时间:2015-04-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一)完善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快完善环境监管地方性法规规章,2015年重点修订《山西省环境保护条例》,抓紧修订《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西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鼓励各市根据环境质量目标,制定并实施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制度。
(二)健全联合执法长效机制。各地要抓紧研究制定关于建立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工作机制的实施细则,明确细化各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进一步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认真总结推广全省严厉打击环境污染违法犯罪“百日会战”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2015年6月底前,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和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2015年6月底前,公安机关要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查处环境犯罪。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与有关部门和机构联动,对不履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单位实施制裁。省环境保护厅、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应加强环境污染损害鉴定工作。
(三)完善环境监管执法制度。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综合督查制度,加强对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特定区域有关企业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市域重大环境问题。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环境保护部门应在诉讼过程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涉及被告的证据材料;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应根据人民法院的申请提供相应的社会组织资料和相关信息。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加快推进山西环保信用体系建设,2015年6月底前,省环境保护厅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制度,各级环境保护部门逐步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畅通公众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县级“12369”接报后无特殊情况4小时内到达现场,48小时内反馈办理情况,对查证属实的违法案件实施处罚,并向社会公开。
二、全力推进四项重点任务
(四)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全省环境保护大检查的通知》(晋政办发电〔2015〕10号)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2015年底前,在全省组织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全面排查。
(五)着力强化环境监管责任。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于2015年底前将监管网格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全省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划分工作。地方各级政府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实行“一企一档”,建立污染源数据库,保持动态更新,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省环境保护厅研究制定企业环境分级管理相关制度,逐步推进监管等级划分工作。省环境保护厅加强巡查,每年按不少于20%的比例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省环境保护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全省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工作方案,按照建设项目环保审批管理权限,对各类违法违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全省清理方案和省级(含属于国家审批权限)清理方案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市、县级清理方案于2015年6月底前完成,并报上一级政府备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七)全面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省政府法制办、省环境保护厅牵头制定全省清理阻碍环境监管执法“土政策”实施方案,组织省级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重点清理违反环境保护现场执法和违反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等文件规定。各设区市政府于2015年5月底前完成清理废除“土政策”工作,并向省政府报告。2015年6月底前完成全省清理废除“土政策”工作。
三、强化执法责任和保障
(八)健全执法责任制。环境保护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执法职责,分解执法职责,明确执法责任,进一步明确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决定、结案等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和时限要求,建立公开、透明、规范、高效的环境行政执法体制。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权,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抓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认真查找行政执法不足,不断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要设置环境监管信息公开专栏,动态更新专栏信息,定期公布环保不达标企业及整改情况,依法公开行政处罚信息。加强环境行政处罚信息统计工作,省、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打击环境违法案件情况按季通报。
(九)强化执法能力保障。环境保护部门要制订三年培训计划,同级财政要足额保障培训经费。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各地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力争在2016年底前,省、市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标准;22个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区)和5个省转型综改试点县(市、区)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二级标准;其他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标准。加强各地环境保护部门监测机构能力建设,提高监测质量,为环境执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环境保护部门应强化自动监控等技术手段运用,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确保国控企业监控数据有效传输率达7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