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2015]12号
颁布时间:2015-03-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左江治旱工程驮英水库及灌区工程(以下简称驮英水库及灌区工程)已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为做好驮英水库及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驮英水库工程位于左江一级支流明江上游的支流公安河上,初步拟定水库正常蓄水位228米。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涉及崇左市宁明县3 个乡镇(那堪镇、那楠乡、桐棉镇)的6个行政村(垌中村、驮英村、小平村、康峙村、逢留村、那却村)。水库淹没区居民点迁移线坝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1米,按20 年一遇的水库回水上包线确定;耕园地征用线坝前平水段在正常蓄水位上增加安全超高0.5 米,按5年一遇洪水的水库回水上包线确定;林地、草地、荒地征用线按正常蓄水位。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具体范围由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
二、驮英水库灌区工程设计灌溉面积88.1万亩,规划范围涉及崇左市江州区5个乡(镇)28个行政村、扶绥县8个乡(镇)49个行政村、宁明县7个乡(镇)38个行政村,涉及人口30.13万人、耕地面积104.8万亩。工程占地范围根据工程施工总布置图确定。具体范围由工程项目法人设置界桩,以界桩为准。
三、驮英水库及灌区工程具有灌溉、防洪、供水、发电等综合效益。工程建成后,将有效解决左江旱片的干旱问题,提高左江沿江县(区)及明江、丽江河段部分县的防洪能力,降低南宁市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防洪压力,提供水电能源年均1.5万千瓦时左右,承担水资源配置任务,提高下游地区枯水季节取水保证率,改善灌溉区用水条件。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各级人民政府和广大群众要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配合做好驮英水库及灌区工程建设征地补偿、移民安置和工程建设工作。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驮英水库及灌区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进行一切永久性的基本建设(含扩建和续建),已批准的项目不再建设,在建的项目停止建设,不得改变土地地类,不得新栽种多年生经济作物和林木。不得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房屋、仓库、学校、商店、圩亭、加工场、宅地、副业场、砖瓦窑、石灰窑、水井、水池、沼气池、粪井、鱼塘等设施。
(二)工厂、企业、矿山、公路、码头、渡口、桥梁、送变电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线路、水利、水电、排灌等工程。
(三)墓葬、水准点、纪念碑、风景点等。
(四)开荒、造田、造地种植经济作物、植树造林等。
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实施征地和移民搬迁安置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加强对驮英水库及灌区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户籍管理,除出生、婚嫁、军人转业退伍及大中专学校毕业等国家政策允许迁入人员外,禁止向上述区域迁入人口。对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擅自迁入的人口,一律不按库区移民对待,不负责搬迁安置。
六、驮英水库及灌区工程占地和淹没区范围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通告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发布通告,利用媒体等多种形式把本通告精神传达到驮英水库及灌区工程区域内的广大群众。同时,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检查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确保驮英水库及灌区工程建设和移民安置工作顺利开展。
七、对借库区移民搬迁之机,煽动群众阻碍征地、搬迁和工程建设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2015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