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2015]19号
颁布时间:2015-04-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精神,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通知如下:
一、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一)完善地方环境法规标准。按程序提请修订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等地方法规,出台全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加快研究制定巢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等地方环境标准,切实提高重点行业环境准入门槛,强化生产者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各市、县(含市、区,下同)政府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严格环境准入,推进环境污染治理,倒逼经济转型升级。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时,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防止证据灭失。环保部门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妥善保存有关证据资料,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并配合开展侦查、鉴定、检验等工作;在人民法院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中,给予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公安部门要明确环境污染犯罪侦查机构和人员,负责对涉及行政拘留或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环境违法案件移送和立案工作要接受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
(三)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各市、县政府要组织开展环境监管网格化工作,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人,制定并落实监管方案。各市监管网格划分方案要于2015年底前报省政府备案,抄送省环保厅,并向社会公开。各市、县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充分调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积极性,推动承担基础性环境监管职责,进一步充实环境监管网格。
(四)加大巡查检查力度。省环保厅要加强巡查,每年按照监察计划的要求和比例,采取“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曝光”的方式,以国家和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为重点,对各类企业执行环保规定、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加大对环境问题突出地区的明查暗访力度。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强化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制定并严格实施检查抽查计划,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环保重点区域、流域地方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
二、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
(一)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手段,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让失信企业一次违法、处处受限。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造成区域连片污染和生态环境重大破坏、屡查屡犯等案件或企业,坚决实施挂牌督办,协同证券监管部门督促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加强拟上市企业环保核查和信息披露。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等损害公众环境权益的行为,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和民事诉讼。
(二)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得开工;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资源开发以采代探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且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地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并将清理整改情况报省环保厅。
(三)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一)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及时曝光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二)全面开展环境执法稽查。省环保厅要加强对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环境问题。自2015年起,省环保厅每年对全省30%以上的市和10%以上的县,各市环保部门每年对本行政区域内30%以上的县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报告本级政府,通报当地政府。
(三)加大监管责任追究力度。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政府对辖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强化市、县环保局长责任,对于环保部门难以处置的环境问题,要在第一时间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2015年6月底前,各市、县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审计部门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政府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二)落实社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鼓励并规范其他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健全绿色信贷、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财政、税收和环境监管激励政策,鼓励企业建立良好的环境信用。
(三)推进社会监督。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成效,充分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诉求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引导公众合理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邀请公民、法人、媒体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实现执法全过程公开。继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环境保护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一)推进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根据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要求和工作需要,足额配备市、县级环境监察人员,乡镇(街道)及工业集聚区也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底前,省环保厅要对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完成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对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各市、县环保部门要以实际应用为导向,进一步强化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稳定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
(二)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加大监管执法装备投入,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保障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市、县环境监察机构要分别在2016年底前、2017年底前全面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全额保障范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