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政办发[2015]41号
颁布时间:2015-04-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基本农田管理和保护,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中“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要求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区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精神实质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在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城镇化工作会议、农村工作会议上提出“严守耕地保护红线,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等要求。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再次明确提出“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因此,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时期耕地保护的极端重要性,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从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和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高度,抓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要深刻领会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的精神实质,正确处理好城镇化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按照“严控增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和“节约集约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良田”的原则,科学处理好城市规划建设用地与优质耕地重叠度较高的问题,走串联式、组团式、卫星城式的新型城镇化发展之路;要以守住耕地红线和基本农田红线为目标,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为前提,着力解决好划远不划近、划劣不划优的问题,确保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和“划得准、建得好、保得住”,筑牢耕地保护的篱笆,把良田沃土、绿色田园留给子孙后代。
二、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各项工作
为落实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各项任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结合各自实际,尽快制定本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并按照全区的安排部署和时间节点,抓紧开展工作。要把握时间进度,2015年4月底前完成工作方案的制定,2015年5月底前完成工作部署及技术培训等,2015年年底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2016年6月底前完成上图入库、台账表册和数据库建设等,2016年8月底前组织自治区级验收。要开展调查核实,全面核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和布局情况,不适合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要提出切实可行的举证材料,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经自治区审核后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要科学统筹推进,有效衔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和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正确处理好耕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市发展边界的关系,确保同步推进,成果一致,数据完整。
三、切实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组织领导,自治区决定成立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林业厅为成员单位的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不另发文)。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明确组织机构,落实人员和经费,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已列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厅要加大督查,定期通报,切实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
附件: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9日
附件
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为有序开展全区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划定依据
(一)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3.《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4.《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
6.《国务院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2]18号)。
7.《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7号)。
8.《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和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218号)。
9.《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
10.《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快开展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8号)。
11.《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明确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有关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13]1078号)。
12.《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自治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主要指标分解方案的通知》(宁国土资发[2008]316号)。
13.《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启用全区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完善成果的批复》(宁政函[2014]144号)。
(二)工作依据。
1.现有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已划定的基本农田相关图件、表册、数据库以及文字等资料。
2.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2012年度报国土资源部备案的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包括图件资料和数据资料。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数据库、文本及说明,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成果和审批资料,涉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的土地整治规划成果和项目验收资料。
4.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成果。最新的耕地质量等别调查与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以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5.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成果。最新的耕地地力调查与质量评价的相关图件、数据库及文本说明等成果。
二、划定内容
在现有划定基本农田范围的基础上,按照城镇由大到小、空间由近及远、耕地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由高到低的顺序,将国土资源部和农业部确定的重点区域耕地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将不符合划定要求的耕地划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确保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基本稳定、质量有提高、数量不减少。
(一)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按照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城镇规划区外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地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2.交通沿线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等别和地力等级达到本地平均水平以上的现有耕地。
3.新建成高标准农田(中北部土地开发整理重大项目、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生态移民土地整理以及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高标准农田)中的尚未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4.《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规定的其他应当划为和优先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尚未划入的耕地。
(二)可以划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
1.国务院批准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中计划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
2.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监测和评价,认定的遭受严重污染无法治理的耕地和因自然灾害或生产建设活动严重损毁无法复垦的耕地。
3.生态移民迁出区质量较差且无人耕种的耕地,在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基础上可划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
4.现有基本农田中不符合划定要求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其他农用地应当划出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并补充划定质量符合要求的永久基本农田。
5.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依法依规批准修编或调整的地区,不得擅自调整永久基本农田布局将现有基本农田中的耕地划出。
三、方法程序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步骤、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规范有序的开展工作;要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按照制定的工作方案和下达任务,尽快开展外业调查、内业分析、核实举证、论证核定、具体划定、落实责任等程序,确保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其中,银川市的核实举证情况的论证审查、核定及任务由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直接下达。
(一)制定方案,下达任务。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厅牵头,负责全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核定下达。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划定任务,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农牧厅审核。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方案。
(二)调查外业,分析内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以最新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全区县乡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全区耕地质量等别评定和地力评价成果等资料为基础,采取外业调查和内业分析的方式,综合考虑现有耕地分布、数量、质量和集中连片度等情况,综合已划定的基本农田成果,提出各自永久基本农田划定的初步任务。
(三)核实举证,论证核定。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自治区下达的划定任务,开展城市周边现有耕地的调查核实,提出可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任务,不能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的城市周边、交通沿线耕地要说明原因并列出证明材料。
(四)具体划定,落实责任。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成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指标,根据内外业调查分析初步提出的划定任务,划定绘制基本农田划定图,落实到具体地块,填写登记表、册和保护责任人信息,进行村、乡、县、市数据汇总,确保图、表、册与实际一致。
(五)把握进度,控制节点。按照全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和成果完善工作要求,各地成果完善务于2016年8月底完成,经自治区组织验收通过后按程序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定。
1.2015年3月底前,完成自治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制定,下达各地划定任务。银川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规定时间经自治区审核后报送。
2.2015年4月底前,各地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并上报自治区。
3.2015年12月底前,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初步划定。
4.2016年4月底前,完成上图入库。
5.2016年6月底前,完成台账、表册和数据库建设等工作。
7.2016年8月底前,完成图、表、册及数据库的质检验收,逐级备案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
8.2016年10月底前,全面完成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落地和责任到户。
四、组织实施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各地人民政府牵头抓总,国土资源、农牧部门组织实施,按照县级自验、市级初验、省级验收,自下而上的程序开展。划定成果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复核备案。备案后的数据成果同步纳入当年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各地要及时更新完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确保面积、质量、地类、位置以及管理信息和划定成果完整准确并符合要求。
(一)文字成果。
1.各地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
2.各地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报告。
3.基本农田划定工作中的相关举证材料。
4.市、县、乡(镇)填报的基本农田保护汇总表、统计表、登记表、质量等别统计表等。
5.各地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初验报告。
(二)图件成果。
1.1︰10000乡级基本农田划定图。
2.基本农田标识分布图。
3.基本农田外业调查底图及相关材料。
(三)数据库成果。
1.矢量(图层)数据。
2.栅格图(标准县域分布图)数据。
3.文档数据。
4.表格数据。
5.元数据(图层数据的结构说明)。
6.说明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