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5]32号
颁布时间:2015-04-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全区范围内煤炭资源税按6%税率执行。所实现财政收入,自治区本级和各地州市按5:5比例分成。各地要按照收入缴库级次分别缴入自治区级国库和地方库。
二、对已全额缴入当地国库的煤炭资源税,按50%比例统一调库到自治区本级。
三、各地要严格按照收入划分要求执行,不得截留、混库。对补缴和调库的煤炭资源税,要认真做好数据审核确认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缴库数。
四、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做好解释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