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5]35号
颁布时间:2015-04-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0日
2015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新形势下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为贯彻落实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5]2号)精神,自治区决定,2015年在每个地州市选择一个县(市、区)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试点范围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农业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在各地推荐、确认的基础上,确定米东区、克拉玛依区、鄯善县、巴里坤县、呼图壁县、特克斯县、沙湾县、吉木乃县、精河县、和硕县、沙雅县、阿图什市、莎车县、和田县等14个县(市、区),为2015年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整县推进试点县(市、区)。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非法收回农户承包地。要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台账、证书和依法确立的承包关系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于一些疑难问题,在不违背法律政策精神的前提下,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确因自然灾害毁损、放弃征地补助、牧民集中定居等原因,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确权确地为主。从严掌握确权确股不确地的范围,坚持农地农用。对农村土地已经承包到户的,都要确权到户到地。对通过“互换并地”或“土地股份合作”实行统一经营的,要将承包权确认给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没有流转的,承包权、经营权应登记为同一主体;已流转的,土地经营权应按照流转合同的期限,登记给流入方。切实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经营收益。不得违背农民意愿,行政推动确权确股不确地,也不得简单地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迫不愿确股的农民确股。
(三)坚持以农民群众为主体。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村组集体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达成一致,切实做到农民的事让农民自己做主。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农户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选择权、决策权。
(四)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长久大计,必须做细做实,确保质量。严禁“核账不测地、顶数不确权”的做法。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资源,科学把握进度,分期分批,积极稳妥推进。要把握好关键环节,实行全程质量控制。
三、主要任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核心是依法确权,重点在基础档案的登记,关键在按照中央要求进行权属调查,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不规范等行为要依法纠正。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扎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开展土地承包档案资料清查。按照自治区统一制定的13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调查表(由自治区农业厅另发),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农经发[2014]12号)要求,承包确权档案应与确权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同步验收,整理成果要与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结合起来,推进土地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对农村集体耕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承包地权利归属。重点是做好发包方、承包方和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土地承包情况调查表、承包地块现状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二轮土地承包档案资料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按照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技术规程(由自治区农业厅另发),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数据,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三)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进行补签、完善。凡承包土地的农户,必须要有承包合同。合同一式三份,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各持一份。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四)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县、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发包方、承包方的姓名、地址,承包共有人,承包方式,承包地块的面积、坐落、界址、编码、用途、权属、地类及是否基本农田,承包合同编号、成立时间、期限,权利的内容及变化等。承包农户自愿提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的,经核实确认后,予以变更或注销,并在登记簿中注明。
四、政策界限
(一)妥善处理土地承包方案不全或缺失的问题。土地承包方案要坚持“一村一案”的原则,在登记中对土地承包方案不全或缺失的,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方法,依据相关资料、村民回忆、现实情况补全补齐土地承包方案,对原方案中有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应作补充说明,并予以纠正规范。
(二)妥善处理标准亩和自然亩的问题。在二轮土地承包时由于土地级差存在“折合亩”现象,是对经营收益差距的一种补偿。确权登记中,应在承包合同、各种登记表、承包权证中分别记载自然亩、标准亩的数量以及折合比例。
(三)妥善处理证、账、地不相符的问题。在坚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二轮承包时农户应承包的面积登记。为体现“人人有份、人人均等”的原则,凡属于二轮承包时由于政策性多让出的遮阴带、界埂,预留的林、渠、路等面积,没有进行“互换并地”的,只登记家庭承包面积,多余面积按其他方式承包登记;进行“互换并地”或“股份合作”的,也应将多余面积按其他方式承包登记,是否收取承包费及标准,由村民会议决定。
(四)妥善处理农户家庭成员将户籍关系全部迁入设区的市、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及全家迁入国外的问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之前,农户家庭成员将户籍关系全部迁入设区的市、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及农户全家迁入国外的,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其承包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已将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按照中央“三权”分置的精神,流入方只登记确认经营权。
(五)妥善处理自留地、自留园、自留山等问题。我区在一轮土地承包时就取消了自留地、自留园、自留山,凡不属于宅基地之内的一律纳入承包范围(以家庭承包方式或其他承包方式)进行登记。自留园属于宅基地范围的(房前屋后)不在登记范围。自留山依法进行家庭承包的纳入家庭承包登记范围,其他均以“其他方式承包”进行登记。
(六)妥善处理农户自行开垦土地的问题。农户超越地类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应按照实际面积纳入“其他方式承包”中登记。
(七)妥善处理责任田和口粮田的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要求,要认真整顿责任田和口粮田,从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出发,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纠正。凡没有进行整顿的一律不登记,待整顿后再按实际情况进行登记。
(八)妥善处理国家所有依法由村集体使用土地的问题。国家所有依法由村集体使用的土地,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依据批复文件,按具体承包方式进行登记。
(九)妥善处理所有权有争议的土地问题。凡所有权有争议的土地,待国土资源部门确权后,依据确权情况再进行登记。
(十)妥善处理其他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期内,村组范围内公益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农户修建住房占用部分承包地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尊重历史和农民意愿,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进行登记。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领导机构。成立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厅(见附件)。各地州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任务分工,各司其职。各级党委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层层落实责任。自治区级主要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地州级主要承担组织协调责任;县乡两级主要承担组织实施责任,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精心组织,全面落实。
(二)落实经费保障。2015年,我区土地确权登记整县推进试点经费,中央按经财政部认定的国土二调集体耕地面积,每亩补助10元;自治区补助标准,南疆三地州每亩补助8元,其余地州每亩补助5元,不足部分由地州及县(市、区)自行解决。
(三)强化人员培训。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制定培训方案,编印培训教材,分层次、分对象组织实施。要充分利用试点县、乡两级农业、国土、农经部门业务骨干、“访聚惠”工作组、大学生村官等人才资源,通过专家讲授、实务操作等方式,重点对确权登记的政策界限、工作流程、实测技术、设备使用、数据录入、资料归档等内容分片区开展集中培训。县、乡、村参训人员要求3-5年内保持岗位相对稳定。
(四)探索技术路线。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外业调查工作属于技术含量高,费用支出大、参与人员多、保密性强的一项工作。为此,根据试点县(市、区)的财政状况,建议外业调查工作,应以“实测+图解”的方法为主,严格执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7-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T/2538-20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NY/2539-2014)的技术标准。采取农民广泛参与、部门密切协作、地方政府认同、多数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自主完成对农户承包地外业调查工作和形成地籍图和鱼鳞图等成果资料。地方财力允许的县(市、区)也可以聘请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完成外业调查任务,但必须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所要达到的技术质量标准。
(五)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情况报告、监督检查和成果验收制度。试点县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对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每季度末书面向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进展情况,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对因作风不实,措施不当,违背政策,导致农民上访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试点任务完成后,在县(市、区)自查、地州核查的基础上,由自治区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检查验收办法(试行)》(农办经〔2015〕5号)组织验收。
附件: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自治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代宁祥 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农办主任
副组长:朱 岗 自治区农业厅党组书记
成 员:刘亚康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马建国 自治区财政厅副巡视员
谢 军 自治区林业厅总工程师
冯东河 自治区畜牧厅总畜牧师
希尔扎提·沙吾提 自治区信访局副局长
吴晓青 自治区保密局副局长
童 鹿 自治区档案局(馆)副局(馆)长
周 勤 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农业厅,负责具体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