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财库[2015]19号
颁布时间:2015-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64号)、《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5]83号)、《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85号)规定,为做好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发行工作,决定组建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建承销团成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0家,其中主承销商不超过8家。
二、申请成为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具备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库[2015]18号)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请符合且有意向成为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将加盖申请机构或被授权机构公章的《2015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申请表》(附件1)及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债券承销团组建及主承销商确认管理暂行办法》(桂财库[2015]18号)中第七条有关情况的说明材料,于5月7日前报送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四、联系方式:
收件人: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国库处
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桃源路69号广西财政大厦
邮编:530021
联系人:洪菁旭
联系电话:0771—5331574
传真电话:0771—5324323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