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政办发[2015]22号
颁布时间:2015-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非国有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由社会力量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非国有博物馆是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对于保护、利用和传承优秀传统文化,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促进全省非国有博物馆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博物馆条例》(国务院令第65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保护重要论述,按照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总体部署,切实解决制约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瓶颈问题,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快速健康发展,为完善博物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弘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加大扶持。在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职称评定、财税扶持政策等方面,公平对待非国有和国有博物馆。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采取切实保障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2.规范引导。按照国务院令第65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加强规范管理,突出公益性质,引导非国有博物馆提升业务运行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在全省建立起类别多样、主体多元、特色鲜明的博物馆体系,非国有博物馆数量达到300家,运行质量和社会服务水平显著提升,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凸显。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办馆质量。
1.规范藏品管理。强化非国有博物馆藏品管理基础性工作,规范藏品尤其是文物藏品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严格依法执行博物馆运行及终止时的藏品处置程序。
2.完善运行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理事会等组织管理制度。加强非国有博物馆行业组织建设,通过馆际交流等形式,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3.提升业务水平。通过开展绩效考核、评估定级、对口支援等方式,不断提升非国有博物馆各项业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
(二)提升服务水平。
1.扩大免费开放。扩大非国有博物馆免费开放范围,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充分发挥非国有博物馆在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中的重要作用。
2.提升展览质量。推动建立陈列展览“策展人”制度,鼓励和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举办突出藏品特色、行业特性和区域特点的原创性、主题性展览,扩大陈列展览的影响力和传播力。
3.拓展服务领域。支持非国有博物馆根据自身特点、条件,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打造特色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和优先扶持设立体现行业特点和地域文化特色,填补博物馆门类空白,特别是致力于抢救濒危文化遗产的非国有博物馆。积极创造条件,在全省集中打造50家左右特色非国有博物馆。结合实施“乡村记忆”工程,在文化遗产和传统乡土建筑富集、保存基础条件较好、文化底蕴深厚的乡村和社区,因地制宜建设包括乡村(社区)博物馆、民俗生态博物馆在内的“乡村记忆”博物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要将非国有博物馆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县级以上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非国有博物馆监督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各级文物保护委员会的作用,统筹协调解决非国有博物馆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各级发展改革、教育、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文物、税务、旅游、物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在教育功能发挥、科研活动、考核评优、表彰奖励、人员培训、合作交流、评估定级、政府政策信息服务、价格政策等方面,赋予非国有博物馆与现有国有博物馆同等待遇,共同促进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二)加强建设扶持。
1.对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地。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国有博物馆,不得擅自改变其土地性质和用途,不得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非国有博物馆因故终止的,其用地由国家收回后继续作为博物馆建设用地。
2.鼓励和支持利用闲置房产、历史建筑、名人故居、商业老字号、工业遗产以及传统乡土建筑等作为馆舍设立非国有博物馆。
3.对已有建筑物确需改建为非国有博物馆,其用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依法批准后可以变更土地用途。
4.鼓励各地采取公建民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免息贴息贷款等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非国有博物馆建设。
(三)加大资金扶持。
1.省财政统筹博物馆免费开放资金和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等资金,扶持、激励非国有博物馆发展。凡在我省依法设立、正常运行满1年且向社会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经绩效考核合格,每馆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绩效考核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文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2.县级以上政府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市、区)为非国有博物馆在建设、运行等方面提供资金扶持。
(四)落实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1.非国有博物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开展文化传播公益性活动产生的非营利性收入,依法享受税收免征或优惠。
2.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向非国有博物馆提供捐赠或以其他形式提供资助,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3.鼓励、支持非国有博物馆依托藏品、展览等研发推广博物馆衍生产品,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