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15]26号
颁布时间:2015-04-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深化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现就加快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推进深圳保险创新中心建设为导向,抓住前海蛇口自贸区先行先试契机,加快保险制度创新和对外开放,改善保险业发展环境,使现代保险服务业成为改善民生保障的有力支撑、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高效引擎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抓手。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实现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地区生产总值)达到5%,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8500元/人,基本建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现代保险服务体系,构建创新引领作用突出、开放合作层次领先、辐射带动能力显著的国际化保险创新中心。
二、深化深圳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建设,提升保险业辐射力和国际化水平
(三)加强保险市场体系建设。大力发展保险总部经济,吸引保险法人机构落户,鼓励保险总公司来深设立专业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项目公司、区域总部、研发中心、运营中心。加快保险机构组织形式创新,支持设立自保、相互制保险等新型保险机构和航运保险、责任保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专业保险机构。支持设立互联网保险公司和新型保险要素交易平台。
(四)推进自贸区保险创新发展。支持保险机构参与前海蛇口自贸区建设,创新发展航运保险、物流保险、融资租赁保险、邮轮游艇保险、海上工程保险、大型海洋装备保险等业务。支持保险机构发展海外投资保险、海外租赁保险业务,为我市企业海外投资、产品技术输出、承接国家“一带一路”重大工程建设提供综合保险服务。发挥自贸区深港融合功能,积极推动深港两地保险产品、服务、资金、人才等领域互联互通,争取降低香港保险业在前海蛇口自贸区设立机构和开展业务的准入要求,支持深圳保险业通过香港市场参与国际竞争。
(五)加快发展区域性再保险市场。支持国内外资本在我市设立再保险法人机构、专业子公司、分支机构以及再保险经纪、风险评级、法律咨询等配套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离岸再保险和跨境人民币再保险业务。积极争取在前海开展再保险监管改革创新试点,促进国内外再保险业务、机构、人才、技术逐步汇集前海,使前海成为全球重要的保险风险集散中心。
三、发挥保险民生保障功能,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
(六)支持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积极推动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商业养老健康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发展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业务。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高龄老人意外险、“三失”(失能、失智、失独)老人养老险等各类老年人保险,研究探索独生子女家庭保障计划。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养老设施和养老社区。
(七)支持发展多样化健康保险服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支持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疾病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产品。探索商业保险参与大病保险的有效模式,实现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支持保险机构围绕基因检测、健康云、疾病诊断等大健康产业开发各类健康保险产品。支持保险机构设立医疗、体检机构和参与公立医院改制。
(八)支持开展社会保障经办管理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参与开展各类医疗、养老保险经办服务。鼓励市区相关部门结合实际,向保险公司购买经办服务。支持保险机构与社会保障机构合作开展管理型医疗,加强对医疗费用的监督控制,降低公共服务运行成本。
四、发挥保险风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
(九)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引导保险机构把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领域,积极推进出租屋责任保险,全面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和电梯综合责任保险,研究探索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保险。稳步推进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铅蓄电池和再生铅等高环境风险行业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十)提升巨灾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保障作用。优化巨灾保险制度,健全巨灾基金管理模式,扩大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覆盖面,完善由政府巨灾救助保险、巨灾基金和商业性个人巨灾保险共同组成的巨灾保险体系。支持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支持保险机构创新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探索开展巨灾风险证券化。
五、发挥保险产业服务功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
(十一)推动保险业服务科技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参与我市国家创新型城市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为新型研发机构、中小微创新型企业发展以及青少年创新、创客活动等提供保险服务。支持保险机构大力开发涉及技术转移、自主研发、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专属保险产品,重点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营业中断保险等险种。推广国产首台首套装备的保险风险补偿机制,探索科技企业联合投保模式,优化风险定价和损失分摊机制。
(十二)推动保险业服务小微企业发展。鼓励保险机构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为小微企业提供信用增级。支持保险机构投资小微企业专项债券、创业投资基金及相关金融产品。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发起设立夹层基金、并购基金、不动产基金等,丰富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十三)推动保险业服务外向型经济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开展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支持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降低投保门槛,加大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出口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大型成套设备出口。支持企业在信用保险项下进行贸易融资和项目融资,充分发挥信用保险的融资功能。
(十四)推动保险业服务城市建设和产业转型升级。建立保险资金投资项目资源库,探索形成政府与保险机构之间的资金运用对接机制。鼓励保险机构为我市重大基础设施、重点民生项目和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参与我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发展文化产业保险、物流保险、租赁保险,探索发展演艺、会展责任险等新型保险业务,促进第三产业发展。
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加强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建立健全保险纠纷调处多元化解决机制,加强深圳市保险消费者权益服务中心建设,深化保险纠纷诉讼、仲裁与调解对接机制。建立健全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组织与市区两级法院的定期沟通交流机制。引导保险机构推进条款通俗化和服务标准化,规范保险销售和理赔服务。
(十六)有效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加强保险业全面风险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提高风险处置能力,严守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严厉打击保险欺诈、非法集资、侵占挪用保险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完善保险监管部门、保险行业组织与公安、司法、新闻宣传等部门在风险应对、案件查处和信访投诉等方面的合作机制。
(十七)加强保险行业基础建设。推进保险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保险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制度、保险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探索建立保险业与社保、卫生、民政、公安、法院等部门以及其他金融行业之间的信息交流共享平台。搭建保险行业、科研院校、社会智库等共同参与的保险理论研究平台,加强保险前瞻性和战略性研究。建立完善深圳保险职业技能鉴定标准,促进保险销售、核赔核保、公估理算等保险基础人才队伍的培养和稳定。
(十八)大力开展保险宣传教育。建立新闻媒体、保险行业等广泛参与的保险宣传工作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学保险、用保险、懂保险的氛围。发挥新闻媒体的正面宣传和引导作用,鼓励广播电视、平面媒体及互联网等开办保险频道或节目栏目。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保险知识教育活动,大力普及保险知识,提升全社会的保险意识。
各区(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险业的发展,把保险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统筹考虑。市金融办要会同深圳保监局加强对各区(新区)加快发展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各相关单位要对照实施意见,抓紧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我市现代保险服务业有序健康发展。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