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人环[2015]203号
颁布时间:2015-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广东省提前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粤环[2015]16号)及《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粤环[2015]28号)的有关要求,经深圳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执行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包括:《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和《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
二、自2015年12月3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轻型点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GB 18352.5—2013)中的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三、自2015年12月31日起,对在我市销售、注册和转入的公交、环卫、邮政行业重型压燃式发动机汽车,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的第Ⅴ阶段排放控制要求;同时,停止销售、注册和转入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车辆。
四、自上述标准正式实施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外地转入的变更登记和转移登记不符合本通告要求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五、达到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可登录机动车环保网(www.vecc-mep.org.cn)查询。
特此通告。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5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