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政办发[2015]53号
颁布时间:2015-04-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为了进一步解决上路行驶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无牌无证问题,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减轻农民负担,省政府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行优惠政策,免费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办理牌证免费项目
(一)免收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挂牌入户费,包括号牌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二)免收申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驾驶证各科目考试费和驾驶证工本费。
(三)免费组织农用三轮车、摩托车驾驶证培训。
以上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驾驶证成本费由县市区财政承担;驾驶证培训由县市区和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二、简化办理牌证程序
坚持“先纳入、后规范”的原则,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手续齐全的,按规定程序办理;购车发票、合格证遗失的,由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生产者或销售者补充提供;生产者或销售者无法提供的,车主本人写出车辆来历说明,由管辖地乡镇政府或派出所签注意见后办理。
三、落实相关工作措施
(一)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免费办理牌证工作,由县市区政府统一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组织实施。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人员培训,具体工作由乡镇政府交管站组织实施。
(二)乡镇政府交管站统一收取审核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所需资料,建立纸质档案,核发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号牌,及时到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车管所制领机动车行驶证;车主也可到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车管所直接办理。
(三)乡镇政府交管站具体负责申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的驾驶证培训,县市区公安交警部门车管所定期安排考试。
(四)根据工信部、公安部有关规定,在农村地区逐步推行农用三轮车和摩托车带牌销售;出售两轮摩托车应当按照工信部、公安部的规定,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出售的农用三轮车所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标准。
(五)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未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注册登记和未取得驾驶证的,不得上路行驶。公安交警部门应当会同石油销售企业对加油站销售行为加强监管,对违规销售油品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六)违规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发生一般、较大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安全责任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和党纪政纪责任。
四、加强宣传教育和安全检查
(一)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要下发《关于免费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的通告》,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和微信、微博等媒体,广泛宣传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免费办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牌证的政策及程序,做到家喻户晓。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制定宣传计划,强化宣传手段,进村入户,全面开展驾乘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安全宣传教育,积极争取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免费办理牌证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三)乡镇政府交管站、行政村交管室和检查劝导站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劝导、纠正、制止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无牌无证、无证驾驶、违法载人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四)公安派出所、交警大(中)队要加强农村道路巡逻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对查获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农用三轮车、摩托车一律报废;对查获农用三轮车违法载人或摩托车超员的要从严处罚;对发现的无牌无证农用三轮车、摩托车督促驾驶人或车主尽快办理牌证。
五、相关工作要求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用三轮车、摩托车办理牌证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大局意识,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各司其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免费办理牌证工作顺利开展。到今年10月底前,农用三轮车、摩托车挂牌办证率达到90%以上,年底前实现全部办牌办证的目标。省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每月对各市州免费办牌办证工作进行排名通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