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场监管审批[2015]35号
颁布时间:2015-05-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现将《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5月20日
市市场监管委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意见
根据市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津政发[2015]9号),结合我委工作职责,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放松注册资本登记管制和经营范围登记限制,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一)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金融、保险等行业外,其他行业一律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注册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出资人的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和出资比例由出资人根据经营需要,依法自主在章程(协议)中约定。出资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章程或协议约定按期缴付认缴出资额后,自主通过天津市企业信用系统公示,并对真实性负责,无须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或备案登记。
(三)出资人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等非货币出资,允许出资人全部以非货币财产作为认缴出资。
(四)凡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未明确限制准入的行业,允许申请人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可”的原则,自主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除涉及应当由前置审批部门核定的项目外,企业根据经营需要可以自主向登记机关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者大类登记经营范围,也可申请按具体经营项目核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应当在登记前取得前置审批的经营项目,除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保险公司;交易所;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爆破作业;烟花爆竹生产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外,申请人在取得前置审批文件、证件前,可凭承诺申请经营范围为“××项目筹建”的营业执照。
(六)允许“一址多照”,众创空间内的市场主体可凭众创空间主办方提供的工位号注册登记。
二、鼓励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支持众创空间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七)申请众创空间市场主体登记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众创空间”、“创客中心”等与众创空间相关的字样。
(八)众创空间的经营范围可核定为“企业管理服务”、“创业指导服务”、“企业孵化服务”等。
三、开辟绿色通道,做好帮扶指导,努力提高高效便民的优质服务。
(九)申请设立众创空间或在众创空间内登记的各类企业,都可以在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驻各区县行政许可服务大厅内的一个窗口申报材料,一次办结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领取“三证合一”营业执照。
(十)对被确定为众创空间示范工程的项目,各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提前介入、及时注册、重点指导、全程服务”原则,认真做好登记辅导,高效便捷地做好市场准入工作。
(十一)对处于初创期、成长期、壮大期的各类集中区域办公的众创空间实体,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开辟众创空间绿色通道。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登记人员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核准。
四、本意见自2015年5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