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5]15号
颁布时间:2015-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我省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慈善组织建设。
培育发展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慈善组织依法成立,稳妥推行慈善组织直接登记,逐步下放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权限,优先培育兴办一批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慈善组织;鼓励支持有潜力、信誉度高、服务能力强的慈善组织发展,推动建立更多类似“龙江公益组织联盟”的联合性组织和支持类、服务类、评估类慈善行业组织,使慈善组织在宣传发动、资金募集、志愿服务、项目实施方面既有序竞争又分工合作,实现资源最优配置。
健全慈善组织体系。加快基层慈善组织建设步伐,力争到2020年,构建起以省、市、县三级慈善会为主体,上下贯通、左右联动的全方位慈善服务网络,慈善工作站覆盖90%以上的乡镇、街道(社区),并配备专、兼职慈善工作人员。创新慈善超市建设工作,结合“邮善促民生”活动,在城乡社区选择优质的邮政便民服务站作为慈善超市加盟店,不断提高慈善超市覆盖率,尝试推广慈善超市废旧纺织品综合利用功能,借鉴慈善超市加盟店的管理模式,适当加大超市自主经营权,提升其自身造血功能,将慈善超市打造成布局合理、功能多样、运行规范的基层综合服务平台。
(二)拓展慈善资源募集渠道。
大力发展社会捐助体系。在全省范围内深入推进“慈善一日捐”活动,提高社会参与率。引导社会各界通过成立慈善组织,设立冠名基金和项目,参与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多种形式慈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众献爱心。倡导社会力量兴办慈善实体,建设公益性养老、医疗、教育、助孤、残障康复、文化体育等方面的机构和设施,拓展慈善产业发展领域,支持社会力量为慈善服务项目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服务载体,扩大服务受益面。
创新慈善捐赠形式载体。加快开发建设电子募捐平台,依法运用手机、网络在线支付方式,为群众捐赠提供便利。积极盘活各慈善组织存量捐赠资金,在安全保值增值的原则下,探索商业银行短期理财产品,为捐赠资金增殖增量。不断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开展小额公益性贷款服务。支持慈善组织和商业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为慈善对象和志愿者购买保险产品。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提供无偿支持和费用优惠。
加快推进志愿服务工作。改善志愿服务管理,创新志愿服务记录手段,充分发挥“全国志愿者队伍建设信息系统”和“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等信息管理平台作用,强化其在志愿服务注册、活动发布、时间记录、嘉许、测评、回馈等方面的功能,构建起具有我省特色、与政府服务和市场服务相衔接的社会志愿服务体系。大力提倡志愿服务,鼓励支持更多的职工、群众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推动建立志愿服务回馈制度,在精神嘉许的基础上,探索建立志愿者就学、就业、就医优惠优待政策,并将大学生志愿服务活动时间折算纳入社会实践学分,逐步建立志愿服务意外保险;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开展各项便民、利民、乐民的志愿服务活动,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
(三)开展扶贫济困救助活动。
推进全省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健全以低保信息化建设为基础,救灾、医疗、教育、住房、就业、取暖、特困人员等救助信息为补充的救助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加强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形成社会救助与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建立政府资源、慈善资源、社会服务资源的共享和匹配机制;通过媒体广泛宣传政府的社会救助政策、申请救助渠道、慈善组织服务项目等内容,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宣传机制。尊重困难群众个人意愿,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应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有关部门开放。
形成扶贫济困工作整体合力。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加大惠民政策向农村、贫困地区和城乡低收入群体的倾斜力度,重点解决好优抚对象、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孤困儿童、贫困老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实际生活困难,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救助活动。坚持以项目援助为慈善救助的主要载体,逐步打造特点鲜明的地区性项目品牌,提高慈善资金使用效率,增强慈善救助效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慈善活动,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资捐物和提供志愿服务;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通过直接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里为社会做贡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四)强化慈善公信力建设。
普及弘扬慈善文化。将慈善宣传提升到慈善文化建设的高度,列入每年全省宣传工作要点。多渠道、多形式地广泛宣传慈善人物的先进事迹、慈善活动的积极影响、慈善组织服务社会的作用和成果,使慈善宣传成为媒体的“热门版块”和“焦点话题”,营造浓厚的慈善舆论氛围。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和谐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窗口等评比的指标体系之中。开展以“中国城市公益慈善指数”为基本遵循的慈善城市创建工作,以慈善指标为引领,带动城市的管理、运营和发展,争取到2020年我省有6个至7个城市达到全国星级慈善城市标准。把慈善文化纳入学校德育教育内容,开展国学课堂,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和慈善组织进行慈善事业的理论研究,不断探索现代慈善事业的发展规律,把慈善文化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落实信息公开责任。慈善组织应当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公开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慈善组织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公开款物募集情况,募捐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应及时公开慈善项目运作、受赠款物的使用情况,项目运行周期大于6个月的,应当每3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项目结束后3个月内应全面公开。慈善组织应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应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慈善组织应对其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慈善事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对慈善组织兴办的学校以及为老年人、残疾人、困境儿童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按照居民用户80%的比例交纳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生活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执行民用价格,固定电话、宽带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
(二)完善地方政策法规。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新形势、新任务,启动慈善事业方面的立法准备工作。鼓励各地结合本实施意见的相关要求,联系实际制定配套落实政策,解决募捐资格不明确、募捐行为不规范、信息披露与公开透明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形成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多行业法规政策体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各级各类慈善组织要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健全管理制度体系,形成按程序、按制度、按规范开展慈善工作的运行机制。
(三)建立表彰奖励机制。省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或者项目予以表彰;省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切实组织实施好评比推荐工作,并依据慈善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完善评比推荐程序;地方县级以上政府要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上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法人和组织或者项目从政策、资金等方面提供优先支持和发展;慈善组织要广泛吸纳有较大贡献的企业代表和个人担任慈善组织相关职务,推荐其参评“中华慈善奖”等各级各类评奖活动。
(四)完善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公益慈善人才队伍建设,加快慈善专业人才培养工作,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公益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人才、高级管理人才、项目运作人才、专业服务人才、宣传推广人才等。建立社会工作者培训基地,设置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不断提升慈善工作者的专业技能。建立一支与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规模适中、机构合理、素质优良的人才队伍。改善慈善从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提高工资福利待遇。鼓励执业社工人才到慈善机构开展多点执业,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引入机制,壮大慈善志愿者队伍,完善慈善志愿者登记、培训、时间累积、表彰奖励制度。
(五)拓宽政策扶持渠道。各地要把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完善的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具体承担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细化明确本系统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公共财政要发挥购买慈善组织服务的导向性作用;各地要统筹安排本级福彩公益金用于慈善事业项目支出,支持慈善组织和慈善事业发展;要优先保障慈善公益设施建设,慈善公益设施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划拨方式供地;提倡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三、加强对慈善事业发展的监督管理
(一)加强组织自身建设。推进政社分开,支持慈善组织在人、财、物方面独立运作。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要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禁止强捐、索捐、摊捐等行为,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开展项目所需成本要按照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慈善名义敛财。严格规范使用捐赠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将募得的款物用于相关慈善项目,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倡导募用分离,制定有关激励扶持政策,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慈善项目,优化实施流程,努力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率。
(二)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托慈善领域联合型组织和行业性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和行为准则,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增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携手发展、共建慈善”的行业意识。逐步健全慈善行业评估机制,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评估规程和评估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
(三)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民政等有关部门及慈善领域联合型组织、行业性组织应向社会公开慈善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举报方式,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情况属实的要依法查处。要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支持新闻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四)加强政府行政监管。各级政府可以通过委托评估事务所、社会调查机构或组织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定期利用效益鉴定等方式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管。民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要通过政府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捐赠资金等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对社会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情况加强监督,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其他部门也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健全责任追究机制。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于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的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强化对慈善事业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各地要依据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贯彻意见和措施,并将慈善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要加强对慈善事业的领导,健全组织协调机制,建立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领导负责,民政部门牵头,发改、教育、财政、人社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综合协调制定有关慈善事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强化工作协调配合,整合各方资源,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指导、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充分发挥部门职能。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推动慈善事业发展职责,建立健全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完善指导、服务、协调和监管机制,依法开展慈善事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发改部门要积极履行对慈善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或核准的职能;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要落实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做好慈善组织培育发展和监管工作;人社等部门要联合民政部门共同指导和监督慈善组织依法落实劳动合同、薪酬、人事和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政策,维护慈善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国土资源、发改、住建、规划、物价监管等部门要统筹规划、调整慈善土地供应、设施建设、事业性收费标准等;宣传、文化、教育、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要加大对慈善事业的宣传力度,通信和互联网管理部门要对慈善事业宣传工作给予鼓励和支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查处非法募捐活动,依法严厉打击以慈善名义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等群团组织要发挥社会动员优势,积极支持和参与有关慈善活动;其他有关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创新政策,加大对慈善事业的扶持力度。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大力宣传贯彻国发〔2014〕61号文件和本实施意见,扎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积极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采取专题讲座、研讨座谈、论文征集、制作宣传手册等形式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深入地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慈善事业的认识,增强参与慈善的积极性。及时总结推广慈善典型和先进经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