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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金融支持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意见

内政发[2015]56号

颁布时间:2015-05-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推进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引导金融机构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综合运用金融工具,拓宽融资渠道,提升服务质量,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切实保障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现就金融支持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金融支持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重要意义

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是自治区扩大有效需求、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和现实途径,也是突破瓶颈制约、推动转型升级、打基础利长远的战略需要,对于推进小康社会建设进程,开创自治区现代化建设新局面具有重要意义。自治区金融业要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积极谋划,主动跟进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找准金融支持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切实做好金融服务,充分发挥金融的“源泉”和“血脉”作用,确保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二、持续加大信贷投放

(一)增加信贷投放,扩大增量。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贯彻好国家各项政策,充分落实货币、财政、产业政策的要求,努力扩大信贷总量,合理把握信贷投放节奏。要不断优化信贷结构,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通过总行直投、银团贷款、异地金融机构联合贷款、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单列信贷计划、转让信贷资产增加规模等方式,加大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

(二)发挥政策性金融引领作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三农三牧、生态环保、外向型经济发展项目的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领作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努力为自治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提供长期稳定、成本低廉、品种丰富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三)增加地方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地方金融机构要通过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式提高资本充足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围绕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开展信贷工作,不断改善经营的稳健性指标,增强信贷投放能力。

(四)创新金融产品与服务,盘活存量。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质押贷款。探索利用城镇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大力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金。积极利用互联网+金融方式改善传统金融服务模式,完善自治区融资服务网实时对接功能,有效提升金融供给效率。

(五)灵活信贷政策,降低利率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好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对企业不搞“一刀切”,允许有市场有效益的企业通过延期、展期或“借新还旧”等方式完成“倒贷”。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针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融资设定优惠的贷款条件和贷款利率,降低准入门槛,放宽增信要求,灵活授信管理,科学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浮动区间,建立差别化定价机制。对投资大、建设周期长的重点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周期和还贷能力,适当延长贷款期限。

(六)优化审批流程,减少额外费用。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密监测贷款资金流向,防止贷款被违规挪用,确保贷款资金直接流向企业生产环节。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加强对影子银行、同业业务、理财业务的管理,清理不必要的资金“通道”和“过桥”环节,避免层层加价。探索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标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

(七)分类推进重点项目信贷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依据项目建设周期、进度和资金需求,科学确定贷款额度和投放计划,确保资金及时到位。对已达成贷款意向的项目,要加快审查和报批工作;对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要尽快签订贷款合同;对未达到贷款条件的项目,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辅导帮助其尽快达到贷款条件。鼓励各金融机构为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融资建立“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

三、着力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一)鼓励上市融资。按照“上市一批、申报一批、储备一批、培育一批”的原则,完善上市培育服务体系,做到推进重点项目企业上市和培育上市后备资源并重。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和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等再融资方式筹集项目建设资金,探索开展优先股试点。支持上市公司开展并购重组,加快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进程,提升大型企业融资能力。支持重点项目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金融资产交易市场等新兴市场进行融资。对在国内或境外资本市场融资成功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融资费用补贴。

(二)推进债券融资。扩大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通过发行企业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和集合债、集合票据等各类债券筹集建设资金。推动私募债、市政债、资产支持票据、城投债等创新型融资工具的利用。引导企业合理配置债券融资品种,适当增加中长期债券比重,优化融资结构。积极探索设立政府主导的风险偿债基金,为发债重点项目提供有效的增信手段。

(三)开展基金融资和资产证券化。加快各类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天使投资基金的发展,形成链式布局和产业集聚,拓宽重大项目融资渠道。抓住国家设立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丝路基金的重大机遇,通过重点项目推荐、企业对接等多种方式,推动国家级专业基金在自治区的投资。推动设立自治区专项引导基金,支持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旗县(市、区)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并购基金,推动企业转型和产业升级。支持拥有优质资产和充裕现金流的重点项目通过资产证券化筹集建设资金。

(四)争取保险资金投资。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研究,主动与保险投资管理机构进行沟通合作,发挥保险资金规模大、期限长、稳定性强、融资成本相对合理的优势。按照保险资金投资的特点和要求,做好项目包装,落实还款来源、增信条件等事项,支持保险资金以股权、债权、不动产投资等多种方式服务自治区重点项目建设。

(五)吸引民间投资。积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重点项目建设领域,推广运用PPP(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大力支持交通、城建、水利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和支持民间资本通过参控股、并购重组、BOT(建设—经营—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等方式参与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民间资本采取私募等方式,发起设立投资公共服务、生态环保、基础设施等领域的产业投资基金。

四、完善组织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和各盟市要建立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融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工作任务,分析融资形势,确保重点项目如期推进。要按照自治区重点项目三年推进规划,谋划部署融资规划,保证落实一批,接续一批,储备一批。要按期调度,经常分析,重点落实,及时了解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项目融资中遇到的问题。

(二)加强项目融资对接。建立银政、银企定期磋商和融资对接机制,搭建完善重点项目融资信息共享和融资对接的平台。建立完善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融资项目数据库,实现三级互通,信息共享。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银政企对接活动。

(三)强化集成服务。鼓励中小金融机构、创投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作为牵头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金融机构,研究开发相应的金融产品,整合信贷、债权投资、股权投资、保险、信托、租赁、担保、财政补偿等要素,加强对重点项目的孵化培育。

(四)做好项目资金平衡与风险监控。各重点项目融资主体要做实做细项目资金预算安排,制订资金平衡计划,落实好资本金与还款来源,及时向金融机构披露项目建设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保证项目资金融得到、转得动、还得起。各金融机构要正确处理加大支持和防范风险的关系,建立和完善符合重点项目特点的统计监测数据库和风险管理制度,加强贷后检查和风险预警,确保资金安全。

(五)优化金融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打击金融逃废债专项行动,主动帮助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协调解决涉诉、评估过户、拍卖、转让等问题。要建立重点工作、重点项目融资考核激励机制,加大政策激励与考核,将金融机构支持重点工作、重点项目建设的绩效与财政资源分配、政府购买金融服务挂钩,为经济与金融良性互动创造良好环境。

201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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