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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的批复

黔府函[2015]111号

颁布时间:2015-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黔西南自治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请求批准〈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的请示》(黔西南府呈[2015]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请你州会同省相关部门,配合云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相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方案》实施要坚持“防治并举、保护优先”的原则,通过工程项目实施,有效控制污染源,加快生态系统修复,到2017年,万峰湖库区及主要入湖河流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总氮、总磷、氨氮、化学需氧量等污染物浓度明显下降,流域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应急能力显著提高,守住生态底线,更好地促进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黔西南自治州、兴义市、安龙县人民政府是《方案》中贵州部分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将《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项目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强化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管理,拓展投融资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和整合力度,稳步推进《方案》实施。

四、万峰湖流域内黔西南自治州、兴义市、安龙县政府及部门之间,要建立定期会商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形成交流协作、齐抓共管、信息共享、互促互赢的流域污染治理防控新格局。

五、省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加强对《方案》实施的指导和支持,省财政厅、省环境保护厅要加强对《方案》年度实施情况的评估和考核,结果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万峰湖生态环境保护总体实施方案

贵州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附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另行印发)

我要纠错】 责任编辑:大白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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