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政办函[2015]59号
颁布时间:2015-05-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已印发《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国办发[2015]22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深化认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做好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落实国办发[2015]22号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及时、准确深入推进政务公开,紧紧围绕便捷、优质、高效深入开展政务服务,紧紧围绕理顺体制、夯实基础、整合资源、完善功能,不断提升政务公开、政务服务水平,为促进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作出新贡献。
二、加强行政权力清单管理。认真落实国家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工作。省直各部门要建立清单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机构和职能调整以及简政放权等情况,及时调整完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优化权力运行流程,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情况,积极推进权力清单制度。要严格按照权力清单行使职权,维护权力清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三、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一要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加强各级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及全省网上政务服务和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和应用。省直部门和市州、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原则上要运用全省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办事,已建成的自有办事系统要按照“涉密的不对接,非涉密的全对接”要求,与全省网上政务服务系统有效对接、并网运行。要继续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提升服务群众的水平。今年将对省财政支持的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情况进行督查。二要紧紧围绕简政放权规范行政审批。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务服务中心和网上政务服务系统在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的作用,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转移承接。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从办事系统中剔除,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及时在办事系统中调整管理权限,承接的项目要及时加进办事系统进行办理。要优化行政审批流程,积极推进并联审批,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三要加强服务公开制度建设。健全和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延时默认、实时公开、全程监察等办事公开制度,全面公开办事服务的流程、期限和结果,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以及办事过程中所需要的证件、资料、监督方式等,推进办事服务全过程公开、全流程监察、全视频监控,不断提高政府办事透明度和服务水平。
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国办发[2015]22号文件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经济社会管理工作紧密结合,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要主动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突出问题,同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政务公开工作。要加强专门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理顺工作关系,减少职能交叉,统筹做好信息公开、政策解读、舆情处置、政府网站、政务微博微信和政府公报等工作。要在经费、设备等方面提供必要保障。要把信息公开列入公务员培训科目,加强对各级政府尤其是市、县级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培训,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落实国办发[2015]22号文件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督促,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落实情况要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附件:落实国办发[2015]22号文件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任务分解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9日
附件
落实国办发[2015]22号文件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任务分解表
重点领域 | 具体任务 | 牵头落实单位 |
行政权力 | 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公开。进一步推进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项目取消、下放以及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等信息的公开。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部门的行政职权及其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对于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均要发布服务指南,列明设定依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基本流程、审批时限、收费依据及标准、审批决定证件、年检要求、注意事项等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进展情况、结果等信息均应公开。 | 省审改办 |
财政审计 | 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及时公开经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并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情况以及举借债务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做好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积极推进预算绩效信息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公开。细化预决算公开内容,各级政府及部门预决算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及时完整公开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采购文件、中标或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按照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 省财政厅 |
做好审计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 省审计厅 | |
做好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 |
公共资源配置 | 做好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特别是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工作。定期公开住房公积金管理运行情况,及时公开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的进展情况。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做好土地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应结果公开工作,重点公开棚户区改造用地年度供应计划、供地时序、宗地规划条件和土地使用要求。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时公开征地政策和征地信息。 | 省国土资源厅 | |
全面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补助奖励政策和标准、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方案、补偿标准、补偿结果等公开工作。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
重大建设项目 | 重点围绕铁路、城市基础设施、节能环保、农林水、土地整治等涉及公共利益和民生领域的政府投资项目,推进审批、核准、备案等项目信息的公开,做好项目基本信息和招投标、重大设计变更、施工管理、合同履约、质量安全检查、资金管理、验收等项目实施信息的公开工作。 | 省发改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 |
公共服务 | 做好社会保险信息公开。定期向社会公开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待遇支付情况和水平,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和收益情况等信息。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辅助器具目录等信息。 | 省卫生计生委 | |
推进社会救助信息公开。重点做好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救助实施过程公开,加大救助对象人数、救助标准、补助水平和资金支出等信息公开力度。 | 省民政厅 | |
推进教育领域信息公开。全面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推动高校重点做好录取程序、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公开高校自主招生办法、考核程序和录取结果,全面实行考试加分考生资格公示工作。推动高校制定财务公开制度,加大高校财务公开力度。 | 省教育厅 | |
深化医疗卫生领域信息公开。做好法定传染病和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公开,推动各类医疗机构健全信息公开目录,全面公开医疗服务、价格、收费等信息。 | 省卫生计生委 | |
做好科技管理和项目经费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 省科技厅 | |
做好就业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 |
公共监管 | 推进国有企业信息公开。做好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改革重组、负责人职务变动及招聘等信息公开力度。参照有关监督机构及上市公司监事会信息披露的做法,公开监事会对中央企业监督检查情况。研究制定国有企业财务信息公开指导意见,明确公开范围、内容、程序、工作要求等,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公开财务信息,推动各级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公开国有企业财务汇总信息。研究制定推进省管企业信息公开工作指导意见。 | 省国资委 |
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进一步推进空气质量、水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污染源、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公开,做好环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和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工作。加大环境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公开力度。公开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加强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公开,及时公布应对情况及调查结果。推进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重点公开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审批信息和辐射环境质量信息。 | 省环保厅 | |
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做好食品药品重大监管政策信息、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典型案件,以及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药品监督抽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网上非法售药整治等专项行动信息和保健食品消费警示信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
做好安全生产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 省安监局 | |
做好信用信息公开。进一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 | 省工商局 | |
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 | 推进社会组织、中介机构信息公开。加大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评估、年检结果、查处结果等信息公开力度。制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推动服务、收费等事项公开。建立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信息公开制度,公开提供服务的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名称、经营地址、资质状况等基本信息,以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方便企业和公众选择。推动慈善组织信息公开。 | 省民政厅等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