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价服字[2015]133号
颁布时间:2015-05-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相关服务行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部分服务收费政策文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888号)及有关深化价格改革的规定要求,决定取消、放开部分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城建档案服务机构收取的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费。取消收费后,因委托人自愿申请,利用城建档案出具公证、房、地、财产、债务、生产建设及其他营利性、商业性活动的档案证明,以及委托人查阅档案后需要复制档案的,可收取档案证明的复印、打印费用和档案复制费用,但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当地复印、打印和档案复制的市场价格。其他费用一律不得收取。废止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城建档案专业技术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服字[2014]14号)。
二、废止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体能适应性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晋价服字[2011]300号),驾驶员体能适应性检测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放开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验、机动车驾驶培训、二手车交易市场交易服务、汽车车载GPS定位系统服务、社会化检验机构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检验、农机作业、保安服务、畜禽产品定点屠宰加工、客运车管理服务等10项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上述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经营者或服务单位要严格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为消费者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质量、服务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服务行为监管。要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充分竞争、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服务企业和行业自律作用,加强对本行业经营者的培训和指导。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或截留定价权。
六、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各种截留定价权,利用行政权力指定服务、转嫁成本,以及串通涨价、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从2015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山西省物价局
2015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