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安委办函[2015]45号
颁布时间:2015-05-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为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冀字[2014]37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冀政办[2003]15号)有关安全生产考核的精神和要求,省安委办拟定了《河北省安全生产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拟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省级层面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依据。为使该《办法》更加规范和完善,更好地发挥安全生产考核的引导、激励作用,根据省政府和省安委会领导要求,现征求意见。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提出修改意见,于5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反馈我办(有无意见均要书面反馈)。
《办法》电子版已经放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安委会工作”栏,请自行登录下载。
联系人:郎建新 0311-87803189(传真) 13513112186.
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12日
附件
河北省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做好全省安全生产考核工作,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冀字[2014]37号)和《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实施意见》(冀政办[2003]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党委、政府及签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省直部门。
二、考核原则
(一)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情况进行考核。
(二)既考核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履行情况,又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工作责任落实情况。
(三)坚持控制目标与管理目标、定性与定量考核、考核本级与抽查下级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相结合。
三、考核内容
(一)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考核,包括对党委考核内容和对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1.对党委考核,主要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由省安委办另行制定考核实施细则,按照百分制,重点对党委层面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和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
2.对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按照千分制,从综合性工作和专项工作方面进行考核。其中,综合性工作占400分,由省安委办另行制定综合方面考核实施细则;专项工作占600分,分别由省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专项工作考核实施细则。
专项工作主要包括:煤矿、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油气输送管道、冶金建材、工商贸(机械制造、轻工、纺织、商贸、烟草等)、交通、消防、建筑施工、农业机械、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教育、卫生等行业领域以及承诺制和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乡镇安全监管规范化建设、标准化、培训、宣传教育(政务信息)、职业卫生、执法监察、应急救援、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的专项工作。
(二)对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按照千分制,由省安委办另行制定考核实施细则。
四、组织形式
考核工作由省安委办和省有关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包括考核组现场评分、省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评分和省安委办结合全省综合性督导检查进行考核评分三种形式。
(一)考核组现场评分。
每年底,省安委办从省直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安全生产考核组,赴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及省直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党委层面、政府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综合方面以及省直有关部门进行现场考核评分。
(二)省有关部门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评分。
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专项工作内容考核,分别由主管相应行业领域的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各相关处室(单位),按照各自制定的专项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每季度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专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问效,每半年按照百分制进行考评打分。半年考评打分情况分别于每年7月31日和12月31日前报送省安委办。
(三)省安委办结合全省综合性督导检查进行考核评分。
结合全省综合性安全生产督导检查,省安委办组织安排督导检查组,在对各地督导检查工作中,根据各地和各行业领域工作情况(主要包括工作安排部署情况、开展落实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工作的质量及效果等),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五、目标管理考核结果确定
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等次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
(一)各设区市优秀等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圆满完成控制指标任务;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850分以上。
发生重大事故或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700分以下,确定为合格等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两起(含)以上重大事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除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外,其他确定为良好等次。
(二)省直管县(市)优秀等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未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圆满完成控制指标任务;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0分以上。
发生较大事故或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750分以下,确定为合格等次。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两起(含)以上较大事故,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除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外,其他确定为良好等次。
(三)省有关部门优秀等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主管行业领域或职责范围内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承担控制指标任务的省直部门圆满完成控制指标任务,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00分以上;不承担控制指标任务的省直部门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950分以上。
主管行业领域或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事故或目标管理考核分数在700分以下的省直部门,确定为合格等次。
主管行业领域或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两起(含)以上重大事故的省直部门,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除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外,其他确定为良好等次。
六、考核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优秀单位的,对有关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予以通报并进行奖励;考核结果为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不合格单位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将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得分按照百分制折算后和当地党委层面考核得分取平均值,平均得分和当地事故情况一并通过“平安建设”考核纳入省委对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考核评价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