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政发[2015]31号
颁布时间:2015-05-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的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北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30日
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以及近期国务院印发的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改革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期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坚持“对全局改革有利、对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有利、对本系统本领域形成完善的体制机制有利”的改革标准,扎实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服务型政府。按照“在放权上求实效,在监管上求创新,在服务上求提升”的总体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落实主体责任,抓住要害,攻坚克难,协同配套,整体联动,力破“中梗阻”,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在更广范围、更深层次上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动力,更好地满足人们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主要任务
(一)持续加大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力度。
1.衔接好国务院取消下放审批事项。对国务院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做到及时衔接,无缝对接,确保落实到位。(牵头部门:省编委办)
2.继续取消下放省级审批事项。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再取消和下放一批制约经济发展、束缚企业活力、腐败寻租易发多发的审批事项,最大限度释放市场活力。(牵头部门:省编委办)
3.全面完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理工作。按照国务院的清理原则,对省政府部门保留的199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清理,除确需调整为政府内部审批或通过权力清单逐一规范,或依法转为行政许可的事项外,其他一律取消,彻底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牵头部门:省编委办)
4.清理规范省级各类涉企证照。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研究制定规范省政府部门证照管理的工作方案,清理规范增加企业负担的各类证照,研究提出取消束缚企业活力、增加企业负担的证照等事项,推动解决“多头办证”、“重复交叉办证”等问题。(牵头部门:省编委办)
(二)推进投资审批改革。
1.精简投资项目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精简与项目核准相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并与国家开展的精简工作和公布保留的审批事项相衔接。按先省级、后市县的步骤,实行项目核准与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网上并联办理。清理公布投资项目行政审批事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规范中介服务行为,制定行政审批事项编码标准。建设各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构建纵横联动协管体系。(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配合部门:省有关部门,各市、县政府)
2.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设信息共享、覆盖全省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立透明、规范、高效的投资项目纵横联动协同监管机制,实现“制度+技术”的有效监管,确保既放权到位、接住管好,又服务到位、监管有效。(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委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审计厅、省统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全监管局、省金融办,各市、县政府)
(三)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1.研究制定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精神,研究制定我省贯彻落实意见。(牵头部门:省编委办)
2.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集中清理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破除中介服务垄断,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规范中介服务收费,编制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牵头部门:省编委办;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
3.加强中介服务监管。建立健全规范中介服务收费、中介服务机构监管、中介机构信用体系、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社会监督等制度体系,形成中介机构管理长效机制。(牵头部门: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物价局、省法制办)
(四)规范和改进行政审批行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研究制定我省《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意见》,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化管理,实行“一个窗口”受理,推行受理单制度,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编制服务指南,制定审查工作细则,探索并联审批等跨部门审批,加大行政审批信息公开,推进网上审批,强化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牵头部门:省编委办;配合部门: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
(五)创新行政审批体制机制。根据国务院的总体安排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积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设立行政审批局改革试点,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适时扩大试点范围。积极推进市、县落实“两集中、两到位”,逐步实现部门内部行政审批事项向一个处(科)室集中、行政审批处(科)室向本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牵头部门:省编委办、省政府办公厅、省法制办,各市、县政府)
(六)全面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5〕2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级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两个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强化制度运行监管。深入推进市、县建立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各市、县2015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编制公开工作。协调做好国家部委垂直管理部门和省垂直管理部门的公开衔接工作。(牵头部门:省编委办;配合部门:省法制办、省政府办公厅)
(七)推进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改革。
1.清理规范职业资格。继续做好国务院取消职业资格的衔接工作。组织开展我省自行设置的职业资格清理工作,纠正把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在实际执行中设置为就业准入、企业营业准入的行为。对职业资格实行目录清单管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设置、考试和证书管理,建立职业资格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严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事项。衔接好国务院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对照国务院取消的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及时取消我省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严控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严格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除中央和省批准的项目外,擅自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一律取消。(牵头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八)推进收费管理制度改革。
1.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清费立税”原则,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编制公布河北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清单,明确项目名称、设立依据、收费标准等,并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编制涉企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开展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清理工作,编制涉企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并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省物价局)
3.清理规范涉企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对政府部门在实施行政审批过程中,要求企业通过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专业技术机构以及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开展的前置服务收费进行清理。编制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开。(牵头部门:省物价局、省编委办)
4.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严格整顿规范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入会并收取会费,以及强制企业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和强制赞助捐赠、订购刊物等行为。严禁行业协会商会依靠代行政府职能或利用行政资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立公开透明的行业协会商会财务收支管理制度,约束行业协会商会不合理收费行为。(牵头部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九)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
1.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32号)等文件,严格执行注册资本认缴制、企业年检改年报等各项改革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2.落实“先照后证”改革。严格执行国务院公布的前置改为后置审批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和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外,其他一律不得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牵头部门:省工商局、省编委办)
3.实施“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河北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和《河北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在全省全面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一照一码”改革。(牵头部门:省工商局、省编委办;配合部门:省质监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推进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总结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经验,加快推进外商投资审批体制改革,进一步简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程序。(牵头部门:省商务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
5.健全完善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认真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各项要求,积极推进企业信息公示工作,进一步落实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制度,强化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努力构建企业信用监管机制。(牵头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
6.建设小微企业名录。制定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工作方案,建立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信息互联互通机制,实现政策集中公示、扶持申请导航、享受扶持信息公示等。(牵头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配合部门:省工商局)
(十)推进教科文卫体改革。
1.进一步落实和扩大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支持高等学校调整优化学科专业,尊重高等学校专业设置主体地位。全面落实公开招聘制度,支持高等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自主选聘教职工。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原则,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核定编制内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支持高等学校自主管理使用学校财产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简化政府采购审批手续,完善高等学校生均拨款制度。(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编委办)
2.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统一的科技管理平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战略咨询和综合评审制度和统一的评估和监管机制;建立科技报告制度,推动科技成果的完整保存、持续积累、开放共享和转化应用;加强科技服务和监测职能,加强对省内区域创新能力监测,制定适合企业发展的创新政策和政策评价指标体系,定期进行跟踪和效果评估,并定期发布。(牵头部门:省科技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3.推进文化市场领域改革。提高办事效率,压缩办理时限,减少证照发放环节,方便人民群众。实行“先照后证”、“宽进严管”,取消游艺娱乐、上网服务场所总量和布局要求,健全管理台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全省文化市场发展环境。(牵头部门:省文化厅)
4.加强卫生计生监管。建立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全程记录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部门间信息共享。加强行政审批事项事中和事后监管,加大关系群众健康权益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坚持落实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推进生育服务证制度改革,简化再生育审批。严厉打击“两非”行为,进一步完善对引产手术的监管。加快发展社会办医,构建多元化办医格局。统筹推进各市、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资源整合。(牵头部门:省卫生计生委;配合部门:省法制办、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工商局、省编委办)
5.强化新闻广电监管与服务。加强出版和广播电视内容管理,加强监管平台建设,加强对广播电视播出和制作机构的管理,综合治理新闻报刊秩序,抓好图书质量专项检查,加强网络新媒体管理。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斗争,组织实施好“五个专项行动”,维护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积极推进“户户通”工程和地面数字电视建设,深入开展全民阅读活动,积极推动农村电影放映服务升级,切实发挥好农家书屋作用。(牵头部门: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6.深化体育领域改革。制定出台《河北省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精简赛事审批,改革完善体育赛事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实施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按照《中国足球改革总体方案》和国家体育总局的统一部署,制定出台我省足球改革发展规划,下大力抓好校园足球、职业足球和专业队伍建设。创新履行行政服务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公共体育服务职责的方式方法,加快构建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的若干意见,协调推进体育与旅游、医疗、会展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研究制定我省体育产业政策,拉动体育消费。加快修改完善《河北省冬季运动发展规划》,做大做强我省冰雪产业,普及和提高我省冰雪运动水平,配合做好2022年冬奥会申办工作。(牵头部门:省体育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十一)深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
1.推进综合执法。整合规范市场监管执法主体,继续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结合机构改革,对职能相近、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相同的部门进行整合,减少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切实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探索建立适应省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执法体系。(牵头部门:省编委办、省法制办)
2.开展企业公示信息抽查。组织开展全省企业公示信息的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加强对企业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规范企业公示信息行为,促进宽进与严管紧密结合。(牵头部门:省工商局)
3.建设河北省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建立覆盖全省的法人单位信息资源库、统一的法人单位信息共享与服务系统、法人单位业务应用平台,形成包括联合审批、市场主体跨部门协同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服务、市场主体统计分析的基础应用框架。积极探索智能监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探索实行“互联网+监管”新模式。(牵头部门:省工商局;配合部门:省有关部门)
4.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贯彻实施《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启动河北省信息共享平台起步工程,完成工商、质监、国税、地税、食品药品监管、安全监管、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司法、省检察院、省法院等部门重要信用信息的联通共享,实现信用信息征集处理、公开公示、共享查询。建立环境保护、拖欠农民工工资企业黑名单,出台联合惩戒措施。推动沿海地区率先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配合部门:省有关部门)
5.深入推进“三级平台”、推行“两个代办”制度建设。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三级平台”、推行“两个代办”进一步完善便民服务体系的意见》和对重点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加强省政府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深入推进市、县、乡(镇)三级政务(便民)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落实为民服务全程代办、重点项目全程代办、并联审批、首问责任、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服务承诺等制度。加强政府政务公开、信息公开,推动政府部门主动公开行政审批等有关信息,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依法保障相对人知情权。(牵头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委办,各市、县政府)
6.构建网上统一行政审批平台。研究制定统一的网上审批规范,加快建设省级层面的在线审批平台,实现省级层面的“横向联通”,各市、县在实现本级政府部门“横向联通”的基础上,与上级在线审批平台进行联接,实现“纵向贯通”。依托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完善电子监察功能,全程跟踪、及时预警、严肃问责,实现纵横协同监管。打造集行政审批、政务公开、互动交流、效能监察等功能于一体的省、市、县三级联动网上行政审批平台。(牵头部门:省政府办公厅、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各市、县政府)
7.深入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试点。紧紧围绕“节、引、蓄、调、管”五个方面,调整优化综合治理措施,强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持续提高治理成效。适度扩大试点范围。深入推进农业水价、水权确权、工程产权及运行管护体制等改革。下放试点项目审批权,强化各市、县主体责任,充分调动其抓好试点工作的积极性。(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督查室、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
8.深化集体林权制度和国有林场改革。深入贯彻落实《河北省推进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意见》,巩固主体改革成果,推进集体林业综合改革试验示范区建设,加强林权流转平台建设,加快发展林下经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和森林保险工作。进一步完善《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启动第二批改革试点,明确国有林场公益性质,合理确定国有林场管理体制,推进国有林场政事、事企分开,健全职工转移就业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牵头部门:省林业厅;配合部门:河北省林业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河北省国有林场改革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十二)整合检验检测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精神,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事业单位改革“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大力整合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机构,提高国有检验检测机构竞争力和影响力,创新体制机制,完成事业单位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及转企改制。(牵头部门:省质监局、省编委办、河北省检验检测机构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三)清理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方面的立法,需地方立法的,及时提请省政府制定政府规章或由省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建议。根据国家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情况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要求,及时对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提出修改、废止的意见建议,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对各级政府及部门出台的改革措施,及时进行合法性审核,确保改革在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加强对行政决策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坚决防止出台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方面要求不相符的文件。对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改革要求的进行重点清理。(牵头部门:省法制办)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省政府成立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作为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协调小组下设若干改革专题组和功能组。协调小组负责统筹研究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重大改革措施,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各市、县开展相关工作,督促落实改革措施。各市、县政府也要参照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推进机制。
(二)狠抓工作落实。各级各部门要在巩固以往改革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领导、创新举措、统筹协调、深入推进改革。各市、县政府要参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工作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本级政府工作方案,设区市的工作方案要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备案。鼓励各地大胆改革,积极探索,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承担改革任务的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细化具体推进举措,排出时间表和进度表,按照职责分工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各级政府、部门之间要搞好协调配合,加强上下之间、横向之间的沟通交流,形成改革合力,取得改革实效。
(三)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决策、议事协调督办、巡查、考核评价、责任追究等改革保障机制,制定统一的工作规范、标准和程序,强力推进改革。要及时跟踪各项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梳理和研究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收集和汇总各地各部门改革动向和经验做法,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要把简政放权的改革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不断加大对改革落实情况的督查力度,创新督查方式,并与第三方评估和社会评估结合起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到实处。对组织实施不力、不按要求推进工作、未按时限完成任务的地方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问题严重的要进行行政问责。
附件:工作任务分解和进度安排表